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

2018-06-07 08:33:04闫浩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为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和消除,促进程序正义的推进,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价值。但当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方面仍存在诸多难题,主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启动主体的缺漏,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较为狭窄,辩方证明标准未得到完善的建立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应积极探索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彰显程序的公正价值,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以此来保障人权。

关键词 非法证据 排除 适用

作者简介:闫浩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级治安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69

一、非法证据的定义

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定义方面的梳理,广义上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是为非法证据,二是取证主体不合法的证据是为非法证据,三是手段不合法以及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是为非法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是指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类法定证据类型,比如通过测谎仪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警犬识别获得的证据,都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主要是指证据的收集工作是由法律规定人员之外的人员进行收集的,比如说法律规定的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从而获得的口供就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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