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与民事侵权行为相同,行政侵权行为也可能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失,因而也需要精神赔偿制度予以保障。虽然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可以找到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性规定,但是因为该项制度规定的模糊性,造成司法实践中许多问题难以明确。本文以两个案例分析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例的评析得出制度履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且结合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 行政侵权 精神损害 精神赔偿 行政机关
作者简介:李鑫,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24
行政侵权行为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通过金钱支付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失,建立这项制度无论是对司法工作开展,还是对社会的稳定都有重要的意义。建立精神赔偿的相关制度充实了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内容,体现了这部法律的救济性特征。除此以外,作为法治化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督促了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秉公执法,以保障人权为执法活动的根本,可以说这项制度的设立是我国立法的一大创新。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行政侵权
“侵权”的概念最早只是适用于民法领域,随着人权逐渐被各国所重视,国家豁免的情况越来越少,因而在行政法领域中也逐渐引入了“侵权”的概念。对“行政侵权”的定义只能在《国家赔偿法》中寻找相关条文,但可惜的是该部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