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隐喻在法律汉语英译中的应用

2018-06-07 08:12:30李萍
课程教育研究 2018年13期

李萍

【摘要】名词化结构是语法隱喻的常见情形。针对名词化现象,本文探讨了在法律汉语英译中的几种翻译策略,如将汉语原文中的动宾结构转译成英文名词化结构、将汉语原文中的状语成分转译成英文名词化结构、将汉语小分句转译为英文名词化结构及将法律汉语中“…的”结构转译为英文名词性结构等。

【关键词】语法隐喻 名词化 法律翻译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13-0128-01

一、语法隐喻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语法隐喻”这一概念是Halliday在《功能语法导论》中首先提出来的。根据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语言是由音系层、词汇语法层和话语意义层构成的三层次符号系统,且三个层次之间是体现和被体现的关系,即,音系层体现了词汇语法层,而词汇语法层体现了话语意义层。体现方式大致有两种:一致式,即无标记形式;非一致式,或隐喻式,即有标记形式。

所谓一致式,就是通过用名词体现事件过程的参与者,用动词体现过程本身,用形容词体现事物的特征,用副词或介词词组体现时间、地点、工具、方式等环境意义,用连词体现逻辑意义,从而使词汇语法层所表达的表层意义和话语意义层所表达的深层意义彼此相同。但是,如果词汇语法层所表达的表层意义和话语意义层所表达的深层意义不一致,例如,用名词体现过程、用名词体现特征、用动词体现时间关系或因果关系等,使词汇语法层所表达的表层意义和话语意义层所表达的深层意义变得不一致,属于有标记形式,就是非一致式,这种现象也叫语法隐喻,其中名词化就是其中一种常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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