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松
如此规定也谈不上对男性医务人员的侮辱,相反还能预防医生被个别女性患者的构陷,对男性医务人员还是一种保护措施
成都市双流区民营恒康医院的男医生罗某,涉嫌迷奸做腋下小手术的患者,被抓归案后,对自己使用注射镇静剂手段,趁女子入睡实施性侵的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5月25日罗某已被批准逮捕。
罗某涉嫌强奸罪,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以及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其中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依刑法第236条规定,一般强奸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情节恶劣、强奸多人、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两人以上轮奸、强奸致人重伤、死亡之五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罗某是以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强奸的。刑法制定过程中,立法者曾认为,以麻醉、催眠等“其他方法”强奸,比“暴力、胁迫”手段强奸,社会危害性要轻一些,因此刑法草案曾规定,后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前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后来,立法者认识到各种手段的强奸,社会危害性差别不大,就未作这种区分了。也就是说,用药物“迷奸”倒不是一个应当处罚更重的情节。
但不少人认为,医生利用职务便利迷奸女患者,既侵犯了妇女的性同意权,又败坏了医师职业声誉,损害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性质比一般强奸要恶劣得多,应从重处罚。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只有一个,即奸淫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