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治理对策

2018-07-04 07:05熊昭辉刘蔷
关键词:征信体系

熊昭辉 刘蔷

摘要:当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在传统的纯平台模式之外衍生出了三种不同的经营模式,即:保证本金(利息)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行业监管不足,征信体系不健全,导致后三种模式潜伏着巨大的非法集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健全征信体系,以有效治理P2P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行为。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征信体系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翻新,网络理财尤其是P2P网贷平台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P2P发端于英国,很快风靡全球,这一平台有力地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我国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中,P2P网贷平台受到热捧,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态势。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数量累计已达4948家:而仅就2015年而言,P2P网贷成交额高达11805,65亿元(纪崴,2016)。P2P网贷平台发展如此迅猛的原因,不仅在于其投资门槛低,还在于其投资回报率高。然而,近两三年来,P2P网贷平台停止经营、提现困难和失联跑路等状况频频出现,某些网贷平台经营者甚至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少数人将P2P网贷平台作为非法集资的工具,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P2P网贷平台的经营模式进行风险评估,寻找治理对策,以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一、P2P网贷平台的经营模式及其风险

P2P(Peer-to-Peer)借贷是指“发生在对等主体之间的直接借贷活动”,即有富余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信息中介将资金借给有需求的企业或个人的借贷模式(黄震、邓建鹏、熊明等,2014)。就本质而言,P2P网贷平台是民间借贷的信息化,概而言之,即"3E联网+民间借贷”(陆岷峰、李琴,2016)。2005年,英国"Zopa"公司的成立,开启了P2P网贷时代;2006年,美国首家P2P网贷平台Prosper上线;2007年,“拍拍贷”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也有了P2P网贷平台。虽然英美国家的P2P商业模式不尽相同,但其基本上保持了P2P借贷平台的中介性质,同时坚持采用线上业务模式,借贷业务信息公开透明;而P2P网贷在我国产生后,在短短的数年时间里,已经衍生出了四种不同的模式:纯平台模式、保证本金(利息)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模式不同,P2P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也各有差异(见表1)(叶湘榕,2014)。

从表1可以看出,如果P2P网贷平台保持纯平台模式(即平台只是一个中介,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建立风险备用金,而不会将自己的资金介入借贷双方),则平台本身不会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但在另外三种所衍生出的新的金融模式中,P2P网贷平台都会将自有的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介入到借贷关系中,这三种模式可能会通过如下四种方式导致非法集资风险的出现:其一,P2P網贷平台建立中间资金池,这是最容易进行非法集资的方式;其二,P2P网贷平台大量发放秒标,若该平台账户未及时被冻结,很可能导致一些不良平台在短期非法集资后跑路:其三,P2P网贷平台向客户筹资,从而迅速实现资金的聚拢;其四,采用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可能会虚构债权或一债权多次转让,从而非法骗取出借人的资金。

事实上,P2P网贷平台潜在的风险在我国不断转化为实害。在不到9年的时间里,利用P2P网贷平台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被定罪判刑的案件已有四十余起,如被告人泮苏良为获取资金,收购浙江沃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线下P2P业务,非法集资五千余万,给五百余名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四千九百多万,最后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再如,被告人陶秀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徽煌财富"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投资标的,以高利诱惑别人投资,非法集资五千余万元,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两千余万元,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此外,还有诸多非法集资的行为尚未立案,或者已经被立案但尚未审结,或者已经审结但判决书尚未公布。例如,武汉财富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基石在线网贷平台”非法集资12,58亿,被害人约达7万人,李某因此案涉嫌犯罪正接受调查。

二、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产生的原因

为什么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如此频发?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P2P网贷行业的法律规范滞后

1,基础性金融法规不完善

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完善的金融法规保驾护航。如若规范缺失,非法行为在所难免。虽然2015年由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这仅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指导的政策性文件,缺乏法律效力。2014年8月中国P2P行业委员会发布的《自律公约》约束性更低,因而并未发挥实效。基础性金融法规是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第一道法律防线,它可以迅速地对非法集资行为作出反应,将投机者的犯罪心理扼杀在摇篮之中。然而,目前由于基础性金融法规不完善,导致程度较轻的P2P网贷非法集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从而逐步衍变为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2,刑法规范与金融法规不能有机衔接

对于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可以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进行惩治。此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非法集资的刑法适用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是,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它只能用于规制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集资行为,故在P2P网贷平台的集资行为尚未造成系统金融风险等严重危害后果时,取缔P2P网贷平台甚至用刑事手段进行干预并非明智之举(姚海放,2013)。要正确运用刑法对P2P网贷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规制,还需要借助基础性金融规范的帮助。P2P网贷行业非法集资涉及的犯罪是行政犯,对于行政犯而言,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在于“行为行政违法性的具备及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田宏杰,2013)。在基础性金融法规缺失的情形下,刑法法规也难以及时对P2P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行为作出规范评价。

(二)P2P网贷行业监管不足

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情形的大量出现,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之外,还有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不到位。笔者认为,监管不到位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部门缺乏具体的依据和标准,从而导致监管工作难以开展;第二,P2P网贷平台背后存在着诸多利益考量,如地方政府希望通过此种平台解决当地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并通过金融业的发展增加地方财政,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在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时可能会有所保留。由于监管不足,一些P2P网贷平台经营者便“放開胆”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此类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处理,从而导致“羊群效应”,即更多的投资人通过成立P2P网贷平台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三)P2P网贷行业征信体系不完善

征信体系不完善是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猖獗的又一重要原因。由于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P2P网贷行业主体良莠不齐。虽然中国人民银行试点与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信用数据共享,但遗憾的是,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的推行仍然艰难。而在我国的P2P网贷平台还未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进行对接且我国尚缺针对P2P网贷行业的外部评级制度的情形下,外界根本无从获悉P2P网贷平台真实的信用状况,所以出借人其在投资时,只能作出“盲目”的选择(陆岷峰、杨亮,2016)。在高回报的诱惑下,虽然不断有新闻媒体和网络爆料P2P网贷平台投资存在风险,但是投资人数仍未减少,P2P网络借贷行业人气依旧很高(具体见图一和图二)。征信体系的不完善,给P2P平台经营者以高利迅速吸收资金的机会,从而提高了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概率。

三、治理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对策

(一)完善P2P网贷行业的法律规范的建议

1,完善基础性金融法规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我国关于P2P网贷行业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但是,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例如,英国存在较为完善的P2P行业监管法律体系,它不仅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自律规章(具体见表2)。其P2P行业监管法律体系针对高级管理层、最低营运资本、客户资金分离、信用风险管理、平台报告要求、网络平台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黄震、邓建鹏、熊明等,2014)。

借鉴英国的经验,在金融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对下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P2P行业准入标准;(2)对营运资本金的要求;(3)资金由第三方托管;(4)具体的监管规定。只有对P2P网贷行业的准入标准作出严格的限制,并对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资本作出要求,才能保证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者具有良好的资质和充足的资金,从而避免投资人集资后提现跑路等现象的发生:而当资金由第三方托管时,可以促使P2P资金的流转公开透明,从而防止投资人非法占有借款人资金情形的出现:只有P2P网贷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具体明确,监管主体才能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从而对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予以防范和打击。

2,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

实现刑法规范与金融法规的有机衔接,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在判断P2P网贷融资行为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违法犯罪行为时,应考虑其是否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2)在制定入罪标准时,应当坚持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标准的结合,二者不能偏废(皮勇、张启飞,2016)。只有遵循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则,才能使刑法对于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保持在最适当的范围。

(二)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

虽然P2P网贷平台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但它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正向促进作用,因此,在对P2P行业进行监管时,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矫枉过正。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

1.确立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应当遵守金融创新容忍原则和监管一致性原则:(1)P2P借贷行业是新的金融方式,它的出现对于整体金融行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对于一些衍变的P2P商业模式及其集资行为,不能一概予以否定,而应当在厘清其关系和风险后,引导其健康发展;(2)监管不一致可能导致监管套利的问题,而监管套利不利于从事相同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因此,即便P2P网贷平台有其独特的功能,也不应当受到与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一致的监管,否则,P2P网贷平台会按照较低的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行动,从而实施诸如非法集资之类的行为(叶湘榕,2014)。

2.改进监管措施

第一,强化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细化不同监管主体的职能,将问题化整为零,提升监管的效果。第二,细化监督构架。根据P2P网贷平台不同模式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监督架构,不得以该行业的复杂性为由拒绝进行个别化和针对性监管。

(三)健全P2P网贷行业征信体系

在健全的征信体系中,信誉差的P2P网贷平台将难以立足,从而减少了其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机会。那么,我国应当如何健全P2P网贷行业征信体系?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如下四种途径实现这一目的:第一,依托政府采集该行业的信息:第二,推动P2P借贷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第三,推动P2P网贷平台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建设并形成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第四,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加大惩处力度(陆岷峰、李琴,2016)。上述观点立足P2P网贷行业当前情况提出完善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该观点难以有效应对P2P网贷行业未来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分两步走:第一步,当前借鉴上述观点完善征信体系,理由是:目前P2P网贷行业的管理比较混乱,大数据技术尚不能有效在该行业得到运用,采取上述方法是完善征信体系最快捷的路径:第二步,未来可在P2P网贷行业征信系统成型后,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P2P网贷行业非法集资风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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