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信之声(联合奖惩与信用修复分论坛)

2018-07-10 10:22
中国信用 2018年6期
关键词:奖惩黑名单惩戒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吴晶妹:

改进修复流程 建立诚信修复机制

首先我们需要讨论关于信用修复的内涵和本质。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它由意愿和能力构成。信用修复的本质是找回信任关系和其信用资本价值。因此信用修复不能仅停留在信息管理上。而是要辅导失信当事人,提升其信用意愿,恢复失去的信任价值。

中国的信用分类应该是三维的,诚信度修复、政府管理的合规度修复以及经济交易的修复。我国的信用修复,在很大程度上涉及整个社会的监督管理和评价,要按照一些行政规章执行,相对地覆盖量也大,修复过程比较复杂。信用修复由社会重新认定、评价,建立新的诚信关系。在诚信度修复方面,应该有很大的中介服务市场和社会组织服务空间。我国的信用修复应分成三大类,第一大类诚信修复,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全社会联合起来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用分数、等级等方式表达。第二分类是合规修复,涉及行政处罚和公共管理领域。第三类是债务方面的修复,主要涉及到经济类管理机构,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修复。在信用修复的基本原则方面,首先要按失信的动机区别对待、区别修复。其次修复过程完成后,不能超过原有的信用值。再次,修复应该公开、公平、公正,既不能使失信人钻空子,也不能使失信人没有成本。最后,失信者要获得他人的谅解,恢复了他人对自己的信任。第四是我国信用修复现在做得最多是修改、删除,或者干脆把不良信息删除掉,这些只是在信息端进行处理,但仍不符合信用修复的内涵本质。信用修复不仅是简单信息修复,还是信用分类、应用系统和具体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职能新的调整,不能只停留在一个修复环节上。

人人都有修复权利,应该维护每个信用主体提升自己信用的意愿,所以应在流程、难易程度上做出区分,而不是在准入条件上做出区分。

与此同时,我们应拓展更多公共志愿服务的路径,要给没有钱但有修复意愿的人给出路,例如通过社会志愿服务等方式修复。建议通过完善申请规定,改进修复流程,建立诚信修复机制,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升信用修复水平。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陈新年: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需要发挥市场作用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奖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整个信用环境的改善。联合惩戒要建立长效机制,增加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单位和深化应用场景,在现阶段有积极作用,它能高效解决多年的瓶颈,但实现的途径不仅有这些,还需要发挥市场的作用,这也符合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的基本原则。

在信用修复方面,如果是记录采集过程中出现了错误信息,肯定是可以修复的,由认定部门核实并修复。如果是这种情况之外的修复,我们就要想现阶段我们的主要矛盾是什么,我们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什么。我们在衡量信用环境时是否可以考虑将其进行量化,信用度如果可以量化,例如20年前是多少,现在是多少,到2020年又是多少。我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重点还在于对失信的惩戒不够,对失信整个信息归集的全面性、覆盖性以及处罚的力度不够。信用修复的出发点和根本点离不开信用环境这个大背景。

在信用修复过程当中,还要确认该由谁来修复,认定的标准以及怎么认定,以及保留期限是多长,黑名单的保留期限是多长。联合奖惩备忘录是根据相应的法规来进行处理。征信管理条例里黑名单的期限是5年,美国是7年,澳大利亚是4年。我认为设定期限的长短是非常有价值的,如果今年失信我把钱还了,明年还可以贷到款,只有一年的惩罚期,这就不能遏制失信环境恶化的问题。因此关于信用修复的具体操作还是有很多地方值得探讨。如红黑名单保留多长时间,谁来认定,这个也有空间。这需要连续性、权威性、精确性,同时需要给失信者出路,但是也必须让他感到痛苦,下次再也不敢失信。这也为社会其他企业和个人发出了一个警示。关于信用修复如何完善很多环节值得讨论,政策层面只是讲了一些原则性的东西,但是在具体操作上面,这些红黑名单什么样的情况进入红黑名单,进了怎么样消除和修复,还需要慎重把握。

福建农林大学教授 胡玉浪: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促进信用修复政策法治化

在信用修复方面,目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政策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牵涉到信息修复的主体、内容、条件、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信用修复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缺乏明确规定,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一是促进信用修复政策的法治化,诚信有法治保障才有号召力,法治有诚信支持才有生命力,目前信用修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这是短板。二是促进信用修复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要明确信用修复的原则。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牵涉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人身自由和职业自由,因此必须要依法依规,要以信用修复为原则,不能修复为例外,大多数失信行为应该可以得到修复,但不是任何失信行为都能得到修复。二是信用修复的方式。一种方式是注释性修复,即对非故意的失信行为,通过行为人自主纠错,可对其信用进行修复,同时加上备注,记录修复过程,这是注释性修复。另一种方式是异议性修复,在这类修复中,第一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第二要区分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的失信。第三要区分可修复和不可修复,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可修复、不可修复要有章可循。第四应该通过制度设计,明确修复的主体和程序,明确谁有权进行修复,如果有违法等行为,要明确应承担的责任。第五要防范权力滥用。

福州大学教授 阳成虎:

创新机制 探索信用修复“福州模式”

创新机制 探索信用修复“福州模式”随着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工作的推进,我们不断地探索适合福州的模式,让社会信用体系为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首先,要完善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对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实施不同层次的联合奖惩措施,并对每一项失信行为建立相应的信用修复行为清单,明确告知修复条件、修复方式,以及修复流程。其次,联合惩戒具有警戒作用。现阶段很多失信主体没有真正认识到信用作为经济身份证的价值,所以在信用修复过程中,信用承诺应该与信用培训和信用宣传结合在一起。在此过程当中,可以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再次,近年来福州市大力发展“数字福州”,可以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入福州市正在开展的智慧城市建设中。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类、预警、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从而形成完整的信用服务链。最后,完善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的监督流程。明确监管部门、信用修复机构,以及信用各相关方的职责,通过透明公开的监管方式和监管过程,保障失信主体的各项权益。同时,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可以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和信用修复过程中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对信用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进而造成修复不当的情况,将其纳入黑名单中再次进行联合惩戒。

海豚信用研究院副院长 李笛音:

“协同+一键式”方案为联合奖惩落地提供新思路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措施。

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作为各地落实联合奖惩的纲领性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给后期监管提供了保障,但在联合奖惩落地时还是面临一些障碍,具体而言,包括缺乏对联合奖惩备忘录的系统性整理、全面开展联合奖惩的支撑体系不完善、对接落地成本高、实际操作难度大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新华信用与海豚信用合作,第一次全面深入地对国家37个备忘录(截至2018年5月)按实施部门进行了详细梳理,为联合奖惩工作实际操作提供了理论帮助。同时,“协同+一键式”信用链解决方案很好地解决了在实施联合奖惩工作中遇到的“协同难”“操作烦”“考核难”等现实困难,加强了联合奖惩部门协调,降低了联合奖惩实施门槛、规范了联合奖惩工作,为联合奖惩落地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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