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二维码诈骗频发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2018-07-12 10:06汪洋
法制博览 2018年5期
关键词:应对措施互联网

摘 要:随着互联网蓬勃发展和智能手机普及,二维码,扫一扫成为热词,但二维码在给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利用。近年来,二维码诈骗案更是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财产带来极大损失,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对此,本文分析二维码诈骗频发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二维码诈骗;原因;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219-01

作者简介:汪洋(1996-),男,汉族,河南周口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當今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应运而生的二维码极大方便了消费者生活,扫一扫辨商品真伪,扫一扫了解商品信息,扫一扫电子付款,扫一扫骑走共享单车、电车。但随着二维码的普及,不法分子也在这里“下文章”,进行各种各样违法活动。

通过报刊媒体、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不难发现诸多二维码诈骗案例。如近期广东佛山公安局破获的一起二维码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把商家收款二维码替换成植入木马病毒的二维码,再以此获取消费者手机信息和密码,进行盗刷,获利90余万元。又如在共享单车上粘贴虚假二维码,利用使用者急于出行的心理将其账户的钱转走。那么究竟什么原因导致二维码诈骗如此猖獗,笔者通过调查研究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见解。

一是二维码的制作技术“门槛低”,并且不法分子能轻易把木马、病毒、扣费软件等植入二维码中,当消费者扫码时一般不会考虑背后的风险。仅在百度搜索引擎里输入“二维码生成器”,就有约1860万的相关结果,其中相当多生成器可在线使用,只要输入文字、图片、链接等,就能直接生成相应二维码,而且无监管控制,这样近似“零门槛”的成本更促使了某些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活动。

二是二维码是一种肉眼无法识别的编码图案,加之其形状大小非常方便操作,不法分子可直接用事先准备好的二维码遮盖商家或者生产商提供的原二维码,加之现代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消费者扫码支付初衷就是提高支付效率、节省时间,鲜有人仔细辨别二维码。

三是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二维码制作、使用的监督管理相对薄弱,缺乏认证管理机构,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在二维码应用的很多方面立法尚处于空缺阶段。制作二维码没有任何规定,发布二维码也没有任何限制,二维码承载的信息缺乏审核、监控、追责,即便发生二维码诈骗,相关部门也无法快速有效的查找到诈骗相关信息。并且二维码技术应用也没有相应的问责机制,这就给某些不法分子造成了“反正用二维码诈骗也不会被人发现,发现了他们也没办法”的“错觉”,进一步加大了二维码诈骗的案发频率。

通过上述对我国二维码诈骗频发的原因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二维码诈骗的风险点并从中寻找相关的应对措施,从而进行防控。据此,笔者从公民、社会、国家三个层面提出相应防控措施。

首先,在公民层面。日常生活中,公民不要随意接收非官方网站的二维码或链接,要对第三方网站弹出的界面谨慎对待,尤其当其要求输入个人信息时。我们应在手机和电脑上安装杀毒软件,如360安全卫士、金山毒霸等,开启支付安全保障,定期查杀木马、病毒。另外可以设置支付宝等支付平台的当日最高支付额,通过申请支付口令或数字证书等方法增加安全系数。一旦发现被骗,尽快通过网络平台冻结账户,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同时,注意保留对方手机号、网络账号和网上交易信息等,以便报警时提供更多线索,帮助破获案件。

其次,在社会层面要加强相关宣传和防范预警,提高社会公众知识水平。公安部门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关应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海报、普法讲堂、社交媒体等广泛宣传二维码诈骗的常见作案手法,警示告诫社会公众。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也要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其工作人员应注重发现校园内、居民小区、村庄中印有二维码的宣传单张,及时消除可疑的二维码广告。

最后,在国家层面上需要制定完备的二维码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二维码制作发布方的监管。针对二维码传播木马病毒,非法网站等问题,应对已发布该不良信息的二维码,组织科研机构与二维码支付企业实行不定期的全面检查,对恶意二维码的链接果断查封并上报公安部门。立法层面也要尽快填补网络安全监管上的空缺,制定二维码使用条例,用立法形式明确出台二维码使用规范,形成相对完善的责任追溯机制以及预警系统。

结语:二维码是互联网浪潮下产生的新事物,其使用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如果依旧放任下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群众经济利益也会严重损害。那么,监管体系如何建立,立法上如何完善,还需要国家政府出台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构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二维码诈骗案件会逐渐销声匿迹。

[ 参 考 文 献 ]

[1]周铭川.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J].东方法学,2017(02):112-121.

[2]陈兴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J].中国审判,2008(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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