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社区中伦理教育活动的思考

2018-07-18 14:48云南民族大学教育学院昆明650504
名作欣赏 2018年23期
关键词:伦理少数民族个体

⊙杨 俊[云南民族大学教育学院,昆明 650504]

一、少数民族社会文化中具有丰富内涵的伦理教育被忽视

当代在多元文化教育等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各少数民族区地域的学校中都进行了相关民族文化内容的课程设计,推出了双语教学、民族文字教材、校本课程等课程,对少数民族区域的传统文化教育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其所具有的特质来看:“学校教育是由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担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以影响入学者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①可控性强的特征能够使民族成员接受更加正式、相对系统的文化知识教育。但是,在教育的文化传承观上,人们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片面地将教育等同于学校教育,盲目扩大或神化学校教育的功能,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教育传承等同为学校教育。”②实际上,教育作为一项社会整体活动,从来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的参与,在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出现得较晚,有时更被看作是“脱域”与向上流动离开民族地区的手段。应该认识到,少数民族区域中的学校教育其文化生命力之根在本地区的民族传统文化之中,学校不可能也不应该独立承担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任务。目前学界过多地将学校德育课程教育视为伦理、道德教育传承的主要传承场与内容,这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几乎完全忽略了民族地区学校之外丰富多彩的伦理道德教育内容与形式对民族文化传承的意义。张诗亚教授对这种学校之外的民族教育活动有着精辟、深刻的认识及理解:“学校外的诸种教育实践活动正是因为其不集中进行、缺乏系统性、无专职教师、计划性和目的性不强等看起来似乎是不利的特点,才具有更为强大的力量。唯其不集中,它才是分散的、无处不在的、无孔不入的;唯其不系统,它才是极为灵活、可以随其紧密契合的文化习俗等分解或组合的;唯其无专司教师之职,它才是人皆可以为师、物皆可以为法的;唯其没有明确宣称的计划与目的,它才能在不知不觉之中寓于一切活动之中,作用于人。可以说,学校外的教育正是因为其天然地、极为和谐地寓于人类的一切活动之中,它才是无时无刻不在以最佳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在完成其教育功能,因而也是最隐蔽、最有力、最持久、最具有支配作用的,从而也是最无法从根本上替代的。”③

二、民族伦理教育是文化多样性发展的生动体现

伦理教育在文化体系中的基本要义是:它不是对文化共同体或群体中个体与个体之间相互关系或“人际关系”的教育,而是强调个体与文化共同体(或群体)、民族成员与民族文化整体之间关系的教育,即:个体良好的个性养成与美德的形成有赖于自身所属的这个文化共同体的善念、规范及标准。其实质是教导个体的人如何与家庭、族群、社区、社会(或国家)等自身属于其中的共同体相互统一,从而形成一个带有自身所属的那个共同体特殊性的个体。这正如黑格尔所言:“教育的作用就在于将具体物分解为它的特殊性。” 所以,伦理教育的最初的也是最有自然效力的表现形态就是各民族传统中先在于个体存在的具有一定“特殊性”④的风俗习惯,也只有在这种具有一定“特殊性”的风俗习惯中,才能够诠释与履行标准、规范与美德。因此黑格尔才认为,只有在伦理性的共同体或群体中才能诠释和履行关涉个人或个体成员的道德观念、规范及标准。伦理教育,本质上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化积淀和生命智慧、生活智慧,并以此来对个体进行系统的教化和影响,产生认同,统一人们的思想与行动,使民族中个体性的“多”复合为“一”,从一种共时性的意识形态成为一种历时性的民族传统,形成文化的多样民族性特质与传统 。⑤对传统的教化、认同与传承,常被一些哲学家、社会学家及心理学家称之为“集体记忆”。不同民族的“集体记忆”就构成多样性民族文化延续性的源泉。没有各民族对自身文化“集体记忆”的教育、传承,伦理或民族整体的精神、意志就不可能超越特定的时空而成为真正的历史和传统,就不可能形成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在这个意义上,伦理教育不仅是特定时空中特定民族普遍的文化行为方式或风尚,而且是一个民族对自身文化积淀中的生命智慧、生产智慧及生活智慧进行反思、筛选,使其中的精华得以延续而成为一种超越时空的历史普遍的文化传承能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集体记忆力”。

当前在云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背后,都潜藏着民族伦理教育衰退的影子。少数民族个体对自身民族文化自信心降低;民族传统凝聚力的减弱;不同民族之间文化多样性或同一民族内部多样性文化类型逐渐消失、民族文化过度商业化,等等。所以,伦理教育,作为一种民族集体智慧结晶的表现、一种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传承,一种统一的教化、导向系统, 对民族文化与个体生存的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和作用。就世界范围内来看, 文化的相对完整性与多样性是人类创造力的源泉,是人类不断发展的内在推动力。民族文化在现代化或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 应该是异彩纷呈丰富多彩的, 并非一定要遭受文化“个性”被所谓“共性”活动及观念夷平化的命运。中国各民族多元文明之间的和谐共处、优势互补始终贯穿在中华民族文化的整个发展史中, 这种不同民族共同体之间相互尊重、和谐共处、优势互补的形式一直都是促进中华文明繁荣和进步的核心因素之一。

三、伦理教育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接续、传承与变迁的关键

改革开放的三十余年,中国的经济取得了快速的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及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我们在享受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也看到国家间、民族间和地区间的生产、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伦理观念、科学技术、生产形态等诸多领域呈现出不断的碰撞、冲突与融合现象。在这一过程中,文化的民族性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自愿或不自愿地被纳入到现代化的发展轨道上来,面对外源性(在少数民族文化共同体系之外)发展的现代化推动力量,作为各民族在自身长期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期、特定范围内占主导地位的生活方式、价值体系和民族社会内在机理而制约、影响、规范着个体的人格、个体的活动和民族社会运行的伦理观念、规范及标准,首当其冲,使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遭遇到了巨大的困境。面对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困境,各少数民族主体充分利用自身所能够依凭的各类资源来应对自身文化发展与生存的困境,展现出了不同以往传统文化的“集体智慧”来面对自身发展中的问题,展示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应对困局的奇妙文化生命力。对于少数民族群体(或个体)所拥有的传统文化来说,其所具有的伦理道德观念、规范及标准往往代表着这个民族文化共同体的精神、意志,是这个民族文化“个性”最深刻、最具代表性的表征之一,也是这个民族文化传统中的实质性文化内容。民族文化的继承、发展与变迁都离不开对具有实际内容、意义的伦理道德观念、规范及标准的教育、把握与反思。

伦理教育在民族文化体系中的要义和真谛,是将民族中的个体作为“单一物”与作为他所在的那个民族文化共同体所表现或提出的“普遍物”统一起来,通过教育,在民族个体的头脑中形成思维与观念,并在这种思维与观念的指导下,转化为实体行动。伦理教育所要达成的这种“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从其民族文化本性来看,不仅是一种应然,而且是一种宿命,黑格尔在其《精神现象学》中用了一个极富感性色彩的词汇——“悲怆情愫”来表达这种“个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个体接受伦理教育,在自身思维、观念中形成可以依凭的规范及标准,并在这种规范及标准的指导下为自己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建构起文化精神与气质,并在这种文化精神与气质的驱使下为自己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确定选择与行为的规范和价值尺度,为自己的人生提供明确具体的指示目的和归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伦理教育为每一个接受伦理教育者提供了一套可以依凭与奉行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及认识论,是他们能够在各类实际社会生活中确立相对明确的目的、意义和理想,排除围绕个体人生的虚无、怀疑和无知,使民族文化中的个体成员及整体能够满怀自信地走下去的精神资源。

①叶澜:《教育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 2013年版,第12页。

②容中逵:《当前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的三种教育误识》,《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10年第3期,第86页。

③张诗亚:《祭坛与讲坛——西南民族宗教教育比较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④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 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06页。

⑤何兆武:《上学记》,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29页。

参考文献:

[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6.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杨,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1.

[3]叶澜.教育概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13.

[4]张诗亚.祭坛与讲坛——西南民族宗教教育比较研究[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2 .

[5]容中逵.当前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的三种教育误识[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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