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正义论》中原初状态的设计:正义与“无知之幕”

2018-07-18 14:48何室鼎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济南250001
名作欣赏 2018年23期
关键词:罗尔斯设想契约

⊙何室鼎[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济南 250001]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颇具新意地提出了一种“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下的人以及这些人协商和表决订立关于正义的契约的设想,并通过演绎这种设想中人们的处境和可能反应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概念及其两大基本原则的合理性。这样的证明既承续了启蒙运动基于人自身理性、自由平等订立契约来构建理想社会制度的探索,又可通过经验可及的设想回应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诘难,从而提出了在20世纪重新建立一种康德式的道德法则的可能。

这种“原初状态”既不是时间上的“源头状态”或“早期阶段”,也不是罗尔斯所描述的现代社会中个体人的日常生存状态,而是处在两者之间。在笔者看来,这样一种“原初”所力图回到的本真、本性、本心所追求和关涉的“本”,从一开始就不是时间上或者逻辑上的生成演化之“源”,而是从现实状态中获得的特殊状态。

一、从英语语义出发看罗尔斯对“正义”的界定和要求

罗尔斯对“Justice”的界定与英语中这一单词的字面含义联系极为紧密。对于非英语母语者而言,探讨“正义”的内涵及其要求离不开对英语语言的考察。在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justice” 与道德和政治哲学相关的含义为“the quality of being just or righteous”及其具体行为展现;而“just”与这一含义相关的解释为“most people consider to be morally fair and reasonable”。

首先,正义是独立的价值标准。它包含了自在于其中的价值标准并要求与之相应的独立的价值判断,这些价值标准和判断独立于其他价值,与其他价值只存在有限的、足以让我们在其间划分出界限的相互影响和制约关系。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行为之“最高善”的观点。①《正义论》开篇则指出“正义”是一种根本性的、终极的价值,他坚决反对用正义与其他利好的交易、替换、补偿。

其次,正义是公认的。“just”必须是公认的,罗尔斯认为正义由某种“契约”产生,其“原初状态”的设想正是基于对“定义契约的环境”的考虑提出的,由是我们可以设想:尽管“正义”对不同具体社会角色可能意味着不同的行为或意向,但正义标准依旧是“公认的”,每个时代都可以提出一种正义标准,无论其依据在于人还是神、基于经验或先验或超验,都存在着“公认”。

同时,“justice”是“consider”的结果,即人的一种主张。罗尔斯强调“原初状态”中我们所认识到的“正义”是一种“正义感”,这种正义感不能仅仅由于社会环境给人的直接作用而确立,而必须经过人的反思和认可,人们在反思之后反过来提出对世界的设想——这种设想极有可能和现实世界当前的样子大相径庭。但这种设想并不是任意的,而是针对行为而反思的、在现实中可能成为行为的,是一种对可能做出来的行为的设想。

由于正义同时是公认契约和行为反思共同的结果,不能仅仅局限于一己主张。罗尔斯对正义的形式限制即“一般性质”“普遍性”“公开性”“对各种冲突的要求赋予一种次序”“终极性”②,便很好地契合了对正义的这些理解。这种正义既忠实于我们所生存的社会环境,又必须悬置不同人各自对社会的理想,必须“公认地确定”,因而是协商的、契约的。因此罗尔斯同时要求人们暂时放弃既有的社会理想来探讨正义问题,此设想引出了他著名的“无知之幕”设计。

二、确立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及其社会背景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需要通过一种“原初契约”确立。罗尔斯试图建立一种能够避免日常契约弊病而真正实现“公认”“反思”,进而真正确立正义原则的“原初契约”。罗尔斯追求的“契约”并不等同于强者弱者直接订约时妥协和威胁产生的平衡,而是真正的“agree”产生的“agreement”,力求实现每个人发自内心的认同。他认为自由交换的市场环境可形成相对稳定、可以自我修复维持的平衡协议。同时,罗尔斯希望同意正义的人是所有人,“它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即使“少数服从多数”也不能满足要求。③

这样的契约仅仅是提出正义原则的契约,而并不是具体地建立政治国家的契约。原初契约的正义原则的建立和政治国家的建立是互相不依赖的各自独立的两个过程。人公认产生的正义契约不应该被具体实践中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所制约,从而真正关切整个社会的各种可能以避免狭隘。这是追求正义所要求的——我们为了追求“更正义”必然会要求努力突破现实具体情况对自身“特定国家”“特定个体”的规约而朝向“更加公认的正义”。这样一种对正义的追求也让“无知之幕”的特殊设计呼之欲出。

但这样一种“正义”为什么被认为具有现实意义而不是虚无缥缈呢?这需要我们考察正义及原初状态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在罗尔斯看来,原初契约的社会背景是相对稳定的正义环境:“身体和能力大致相似”而“易受攻击”的个体、许多领域的“中等程度的匮乏”使得人们必须进行合作,必须因利益和需求进行协商。罗尔斯同样认为这一环境不是伴随人类始终的,而是逐步形成的。这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论述触类旁通,但与马克思强调“市民社会”的暂时性、必然被扬弃的命运不同,罗尔斯侧重强调“正义的环境”将在较长时间保持稳定,“相似”和“匮乏”④两大基本特征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存在。也因此,他追求一种静态确定的“基本原则”,甚至试图在原初状态中提出正义环境下“任何环境里绝对有效的原则”,从而力求避免具体时代社会环境的“偶然性”。

罗尔斯认为,比具有正义环境的阶段更为细化的不同历史阶段即“文化阶段”均保持着正义环境的全部基本特征,因而正义环境所能够确立的正义原则均适用于它们。因而,在“无知之幕”的设计中,罗尔斯将具体的社会环境、政治经济状况、文明文化水平看作需要被遮蔽的“特殊事实”,认为这不影响订立正义契约。同时,在上述正义环境之下,“人”在正义问题上的话语权仅仅来自于他们作为社会合作一分子的“人”的身份,而不会因力量、地位而被区别对待。因此,无知之幕显然有其现实意义。

三、“无知之幕”:“有知无识”的正义判断与契约生成

如前所述,罗尔斯希望从建立一种经由人的公认反思而非先定超然因素所确定的正义。因而,罗尔斯必须调和遮蔽“特殊事实”与基于社会、社会制度、面向具体人和行为(而不是基于知识、面向超经验事物)确立正义标准目标之间的关系。

“无知”更确切地说应该是“有知无识”:有较为抽象的理论化的“知识(knowledge)”,而没有对自己具体身份位置的“识别(identity)”和因之人们产生的认知和观念的差异“见识(sense)”。这可以让我们探讨正义本身而不是“某些人提倡的正义”——尽管无知之幕中的人们忽视了“识”即社会具体信息,但是掌握了足以做出判断的知识,他们可以在“无知之幕”中以社会关系局外的社会成员的特殊角色、依托一般知识和他们作为人自身具有的思维能力在脱离自身具体社会身份之后重新审查当前的社会环境。此时人们的眼光不局限于社会的一个角落、一个时段、一种可能,而可以更加全面通盘地把握社会或更好地理解在自身原有经验处境中所不能充分理解的其他社会问题。

同时,罗尔斯要求无知之幕中的人们只考虑“正义的环境”背景下的正义(当下环境的理想状态),在其设计中,无知之幕中的人们可以提出方案,并对他人方案进行反驳,在此,力量的对比、利己和利他的考虑应被排除,人们通过学理探究实现真正有效的协商和同意,这才是真正的原初契约。

罗尔斯从一开始就提出“无知之幕”是一种假设。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在思考正义问题时尝试跨越自己的特定视野、努力用知识和同情抛弃“识”的一己之私、一己之见,在设想、确立和理解正义原则时并不自我中心地将这一过程看作个体理性的运作,而在理性思考中模拟一种不同人从不同角度“协商”的状态,在头脑中假想原初契约订立的过程,我们就可以更进一步地突破主体限制、更充分地利用自身的先验理性,来获得更为趋近符合共同正义要求的个人主张和行事准则。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 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 1—4页。

②③④〔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129—136页,第120页,第 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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