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说之分析比较

2018-07-31 09:25肖昕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权力政府

摘 要 社会契约说最早可溯源到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伊壁鸠鲁,作为同样主张古典自然法学说的思想家,霍布斯、卢梭与洛克在解释政府的起源时都运用了社会契约的演绎法,但鉴于时代的限制、历史背景的差异、生活阅历的区别,三者的理论存在着鲜明的差异性,以至于依据社会契约推导出来的结论也各不相同,本文旨在对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说的逻辑起点、演绎过程及演绎结果进行横向比较。

关键词 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 政府 权力

作者简介:肖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01

霍布斯是近代第一个自觉地反对神学的思想家,其《利维坦》一书出版于1651年,分为四部分:论人、论国家、论基督教国家、论黑暗王国。在该书中,霍布斯将国家比作《圣经》中所描述的一种怪兽“利维坦”,他以人性论为出发点,探讨国家的本质和起源,并阐述了自己有关唯物主义与社会契约的先进理论。

洛克所著《政府论》上篇主要批判君权神授说,下篇论述政府的起源,宣扬议会主权。《政府论》创作于1690年,彼时英国刚刚结束1688年光荣革命,这场革命以封建贵族阶级妥协、建立君主立宪制而告终。革命结束后,流派之间的纷争并没有结束,每个阶级都想为自己争得最大的利益。洛克著《政府论》,主要是平息阶级争议,为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赋予理论基础、提供指导意见,最终目的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以下简称《论不平等》)是卢梭1755年应法国第戎学院的征文所写的一篇论文,后来成为法国大革命的思想源泉。在该文中,卢梭探究了社会不平等的根本起源,批判了一切以财富不平等为基础的社会,虽然具有一定的空想主义色彩,但该书就不平等的探究对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仍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社会契约论》著于1762年,该书受到霍布斯社会契约说的影响,主要阐述政治权利的原理,就《论不平等》没有解释的社会契约的性质问题做了详尽的解释。书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法国大革命有力的思想武器,同时也是人民民主主权制度确立的思想基础。

社会契约说最早可溯源到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伊壁鸠鲁,作为同样主张古典自然法学说的思想家,霍布斯、卢梭与洛克在解释政府的起源时都运用了社会契约的演绎法,但鉴于时代的限制、历史背景的差异、生活阅历的区别,三者的理论存在着鲜明的差异性,以至于依据社会契约推导出来的结论也各不相同,下面对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说进行比较:

一、社会契约的逻辑起点——自然状态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表明,在自然状态下,由于没有共同权力使人民敬畏,人性的趋利避害使得人们倾向于侵犯他人的利益,与他人产生冲突,也就是说,自然状态虽然自由,但人人时刻处于战争状态,处于暴力死亡的威胁和恐惧中。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源于他人性恶的出发点,而他对于人性恶的主张与他常年生活在战乱年代、缺乏安全感有关。霍布斯反对亚里士多德人生来不平等的观点,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体力和智力没有太大的区别,即生而平等。在自然状态下,人都有自我保全的意识,霍布斯在此所指的人的自我保全主要是指保全肉体上的完整和物质上的利益。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不同于敌对的、毁灭的战争状态,自然状态和平、安全,这是一种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但自由的状态不等同于放任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受到理性的支配,这种理性就是自然法。因为人生而具有理性。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只有互相之间以强力相加时,才会产生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不仅有生存权,还有尤其重要的自由权、平等权及财产权。人们追求自我保全,但不仅是肉体上的保全,更是自由、平等的保障和私有财产的维护。洛克的这种观点与他倾向于维护当时既存的资产阶级利益有关。

卢梭在《论不平等》中描绘了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是野蛮人。野蛮人拥有着自爱心和怜悯两种本性,由这两种本性衍生出了自然权利的法则。野蛮人没有理性,理性只是人进入社会状态后才逐渐拥有的。因为自然状态下的野蛮人没有社会性,也就无所欲求,没有纷争,他们相互之间不是天然的敌人,最初的自然状态是自由而安定的。在《论不平等》中,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也存在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只是“自然或生理上的不平等”,这是由自然造成的年龄、健康状况、体力以及心理或精神素质的差别,区别于社会状态中所存在的“伦理或政治上的不平等”。

二、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社会契约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逻辑为:人民为了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保证安定,相互之间形成同意,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多人组成的集体,由这个集体代表他们来行使权力。集体所做出的行为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人民也应当服从,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根据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说,人民只是相互之间订立契约,同意将他们的权利转让给主权者,契约不是人民和主权者的双方契约,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契约。主权者作为人民授权的代理人,其行为即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被代理人反对主权者的行为,就意味着反对自己,因此主权者的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没有裁判者,人人都可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人的利己性使得裁判不可能公正,因此,自然状态不能长久、稳定地保障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自然状态下的理性人基于保全生命、财产的需要而结合,相互之间订立契约,同意组成政治社会,并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所拥有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公选出来的议会,由议会代替他们行使政治权力。人民向议会转让的只是部分权利,而不是全部权利,因为国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

卢梭在《论不平等》中主张自然状态下的人是绝对孤立的,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很多障碍使得他们无法接近,所以无法解释完全独立的个人如何结合成为团体,最终卢梭将原因归结于外界的偶然事件使得人们不得不共同聚居在一个地方。从这里可以看出,卢梭当时的观点有一定的空想色彩。在后来的《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受到霍布斯的影响,对社会契约的逻辑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卢梭认为,人们之所以选择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是因为自然状态下不能保有完全的安定和平等,因此人们相互之间通过契约创造出一种“结合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每个成员将自己的全部权利毫無保留地转让给集体。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的是,卢梭认为主权行为是共同体与各个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不是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

三、社会契约的演绎结果——政府形式

霍布斯认为政府只有三种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而君主制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因为在君主制之下,君主与国家同命运,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达到了高度统一,基于人性恶的考量,君主必定会竭力维护个人利益,那么也就会竭力保全国家。霍布斯的这一主张也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关,霍布斯强调国家要履行其保卫和平与安全的职能,就必须拥有与履行这一职能相关的权力。霍布斯主张国家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人民没有反抗国家的权利,也不会违背契约,一是因为人们畏惧毁约的后果,二是因为人们在强大的利维坦面前力量极为弱小,难以反抗,最重要的是,反抗现有政府就意味着进入无政府状态,回到自然状态,而人民在自由但危险的自然状态和不自由但安定的公民社会中必然会选择后者。

洛克主张君主立宪制,认为应当限制君主权力,由议会掌握最高权力。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由人民委托给议会行使的最高权力。受制于人民的委托,立法权不能转让,只能授予人民明确指定和同意的立法机关来行使,也只能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是立法机关交由行政机关的、执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同时弥补立法机关不能常设的缺陷。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行政机关可以召集和解散议会,但行政机关隶属于立法机关的领导并对立法机关负责。对外权是指国家对外宣战、媾和的权力。洛克认为,立法权和行政权不能集中于一人,但行政权和对外权可以同属于一人。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体现了他的分权制衡思想,对后来的孟德斯鸠分权学说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洛克认为人民有反抗政府的权利,主张人民可以通过强力对抗政府的滥用职权,这体现了他的人民主权理论。但受制于特定的历史环境,洛克的人民主权理论也只是作为少数人的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理论,而非真正的人民主权。

与霍布斯截然相反的是,洛克反对一切形式的君主专制,包括贤君的专制。这个观点主要来源于“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理论基础,洛克认为,专制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即是一种自己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典型,在这种制度下人们的甚至还没有处在自然状态中自由。

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但在《社会契约论》中,他也清楚的表明理想的民主制不可能存在。卢梭对主权者和政府做出了嚴格的区分。在他看来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和人民之间的中间体,政府不是主权者,只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所托付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可以被主权者限制或收回的。创建政府是法律行为,不是契约,契约的双方是主权者与人民,与政府无关。卢梭认为,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立法权,不包括其他权力,且立法权只属于人民。因为契约具有神圣性,而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故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卢梭也反对君主制,他认为在君主制下,国家产生的力量很大,而正是因为这种力量很大,所以一旦君主滥用权力,将其用到不正当之处,就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社会契约逻辑发展起来的政府形式下,霍布斯、洛克与卢梭对法律与自由的认识也有所区别,霍布斯认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剥夺和限制人的自由,以此来防止人民之间互相伤害,保证所有人共同抵御外界攻击、维护社会和平。霍布斯的出发点是法律在制定后对天然自由的限制和对社会和平的作用,认为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维护和平,而和平必定意味着每个人的自由都是受到限制。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划分了绝对自由与相对自由,他表示自由不代表放任,在国家中,自由是受到法律约束的自由,而法律对人的约束是必要的,它使得人们在公民社会中比在自然状态中更加受到保护。卢梭的观点综合了霍布斯与洛克的逻辑推理的相似之处,并在自己的论著中做出了总结。卢梭区分在社会契约之前人类所拥有的天然自由,以及社会契约之后人类所获得的社会自由,认为法律一方面是限制自由的,剥夺了人们在自然状态享有的不受任何约束的无限权利;一方面也是保护自由的,使人们获得了在社会状态下得以和平生存的所有权。相较于霍布斯和洛克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单方向认识,显然卢梭的论述是更为完备和严密的。

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说,对近现代国家理论和政治理论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这三位著名思想家的思想进行分析研究,对于我们个人而言,能帮助我们形成正确的权力与权利观,培养我们对法律的信仰,对国家而言,也可以为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上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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