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模式的兴起对法律的挑战

2018-07-31 09:25方如怡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滞后性挑战互联网+

摘 要 “互聯网+”模式是互联网思维的新发展,催使着经济形态的更新迭代。“互联网+”模式带动了相关产业飞速发展,对传统产业产生着巨大的冲击,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之大不言而喻,但是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主要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了法律制定的速度,因此,立法部门对这一问题务必要重视起来,提高立法效率,也要重视法律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建立相关的反馈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法律体系。

关键词 “互联网+” 法律 滞后性 挑战

作者简介:方如怡,山东淄博实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04

“互联网+”模式使社会经济具有更广阔的生命力,为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网络发展平台。中国“互联网+”数字经济峰会连续召开,足见社会各界对“互联网+”模式的重视程度。2018中国“互联网+”数字经济峰会在重庆召开,参会人员有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等,他们来自全国各地,共同探讨“互联网+”模式在各行各业发展和创新的成果。与此同时,腾讯研究院发布了《中国“互联网+”指数报告(2018)》,主要内容为:数字中国篇、数字经济篇、数字政务篇、数字生活与数字文化篇及相关附录补充说明。“互联网+”模式的飞速发展难免产生一定的弊端,尤其是对相关法律的制定提出了挑战,如何突破“互联网+”模式下的立法瓶颈,建成完善的互联网法律体系,是一个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一、“互联网+”模式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模式即为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思维对各种资源的重新整合,更加有利于资源配置,使产品质量不断提升,相关的服务也更加便利。限于篇幅,此处简要介绍“互联网+医疗”、“互联网+餐饮”、“互联网+出行”这三个与生活相关性比较大的“互联网+”模式。

(一)“互联网+医疗”

网上预约专家、网上挂号、微信和支付宝充值医药费等便利均为“互联网+医疗”带来的便利。2009年到2017年的八年时间里,我国互联网医疗市场的规模发生了巨大增长,据估计到2020年,我国互联网医疗市场有望达到900亿元的规模。于是阿里巴巴、腾讯等企业开始介入互联网医疗市场,其中阿里巴巴以支付宝和天猫为核心搭建支付宝未来医院,腾讯自然是依托微信和QQ的广大用户来打造以微信为支架的就诊平台。然而,伴随莆田系医院、百度魏则西事件等成为热点的事故,使民众对于互联网医疗产生怀疑,在商业大佬争相进军互联网医疗行业的背景下,如何平衡资本于患者、利益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且严峻的问题。在规范标准方面,“互联网+医疗”相关的标准体系尚未建立,涉及到准入门槛、监督管理、从业规范等方面。具体来说,我们平日里身体不适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问诊,但是网上诊断的主体资格尚未明确,互联网企业与线下实体医院是否可以联合也没有一个确切的规定,医疗机构、网络平台与医生之间的责任更是模糊不清。

(二)“互联网+餐饮”

上海小南国餐厅可以说是“互联网+餐饮”的一个典型个案了,其基本模式为“互联网+中央厨房”,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建立的“餐行健”系统,实现了全国统一采购和配送,依靠其独立的中央厨房按照统一标准加工半成品或者成品,从而实现全国所有分店菜品口味的一致。这是“互联网+餐饮”的可喜成果,同时“互联网+餐饮”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外卖行业。百度外卖、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让我们实现了足不出户享受美味的便利,但是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首先送餐人员的资质难以保证,水平参差不齐,并且有出现伤害顾客的新闻报道,这是亟待规范的一个问题。再就是,送达的外卖和预定的外卖之间有出入或者顾客对所送达外卖不满意,没有一个处理的标准和流程,一般是卖家与顾客私了,有时候顾客懒得维权,便不了了之。还有就是,存在外卖并没有送达而平台上显示已经送达等不良现象。

(三)“互联网+出行”

共享单车、滴滴打车等“互联网+出行”模式方便了民众的出行。共享单车的出现方便了短途出行,扫码就可以骑车,到达后放在路边指定位置即可,也不用担心骑自行车被盗的问题;滴滴快车对出租车的冲击十分大,价格便宜且更加方便;滴滴顺风车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应用,既能够把打车的客户送到指定位置,也抵达了司机本来要去的地点,客户只需要提前预约便可以省去一部分出行成本,司机只是顺路,也能够赚到所走路程的油钱。相应的,“互联网+出行”模式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在共享单车二维码处粘贴恶意扣费的二维码、滴滴司机用多个手机接单避免自己跑空但是耽误客户时间,滴滴顺风车事件更是一度把滴滴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顺风车师傅杀害空姐一案,引发了网友的讨论和社会的指责。滴滴顺风车确实是资源合理运用的一种良好模式,但是滴滴对注册司机没有一个严格审核的标准,因此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模式确实很大程度上方便了民众生活,但是也引发了一系列不得不处理的问题,尤其是对相关的立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二、“互联网+”模式对法律的挑战

“互联网+”模式对法律的挑战,归结起来就是立法速度赶不上“互联网+”模式所带来的问题迭代的速度。

(一)我国的法律监管体系尚未完善

根据摩尔定律我们知道,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高新科技更新的时间周期为两年左右,技术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就可以实现更新换代,而两年对于繁杂的诉讼来说,并不算太长。比方说,我们处理一起专利侵权相关的法律纠纷,因为诉讼周期长,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经过很长时间的审理之后,双方相互争取的“新技术”已经更新换代,失去价值。

此外,我们目前使用的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手段和相关的金融服务均缺乏相对应的、全面的、细致的法律法规。比如说,支付宝刚推出的余额宝之时,利息远大于银行,使传统的商业银行遭遇强大的非同行竞争,这种竞争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并且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竞争格局,然而相关的法律并未做出调整。当前金融中介服务的载体从实体门店转向互联网,相关的契约、合同等法律条文也未及时更新。

不单是第三方支付,上文提到的“互联网+医疗”、“互联网+餐饮”、“互联网+出行”,以及我们没有深入讨论的其它“互联网+”模式,其对应的法律监管也需要健全、完善与更新,如此才可以实现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的立法程序复杂且周期较长

立法与法律的修订作为国家大事,必须要谨慎对待、反复斟酌,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要经过立项、起草、提出、审议、表决、通过与公布这些环节,经历的周期比较长,每一个过程都要经历严格的把关。立法资源的有效性是影响我国立法周期长度的因素中较为核心的一方面,加之各种因素的介入,导致每一部法律从立项到公布都需要一个严格且漫长的过程。而“互联网+”模式的发展速度极为迅猛,快速的改变着民众的生活,推动着社会向更高层次的大数据时代进发,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迭代、不断累积。由此可见,“互联网+”模式的飞速迭代与立法周期长、立法流程复杂的不相适应是现存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得不承认,我国立法的效率远低于经济社会的变化与发展,立法效率低、行政机关主导立法与变化发展的新经济社会条件的冲突愈发明显,如何应对“互联网+”模式对法律的挑战,是当前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互联网法律的几点建议

以学术界和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为代表的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对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做出回应,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努力:

(一)提高立法效率,平衡“互联网+”业态与立法速度之间的关系

立法效率是立法效益和立法成本之间的比较,能够间接的反应是否达成立法目的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中立法效益指这个法律出现所能产生的社会效益,立法成本主要指立法程序中出现的成本,及执法、守法、违法等所产生的成本。实现立法效益最大化,保持立法成本不变,是提高立法效益的基本路径与方法。我国目前依然存在着立法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监督機构的不完善等问题,进而导致我国立法的越权、寻租等现象。

“互联网+”模式发展迅速,相关立法对时效性要求更高,因此互联网立法在保证立法效益的同时要提高立法效率。立法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有权力和义务做到合理配置相关资源,加快立法速度,高效务实的推进立法工作,尤其是在互联网立法上,更要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如此,才能与“互联网+”模式下各种业态的飞速发展实现平衡。

(二)增强网络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法律会伴随时代的进步而有针对性的修订甚至重新立法,这是由法律的适用范围决定的,法律的制定大多数具有应急性的特点,更多的是基于现有的问题进行法律的制定,因此具有缺位与滞后的弱点。然而,“互联网+”模式的变化速度之快,可能出现的结局是相关的互联网法律条文制定不久便与实际情况脱节。因此,单纯的提高立法效率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提高互联网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使用立法论证,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有备无患。立法论证,特别是鼓励相关的学者参与立法,能够有效的提高法律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美国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个良好的实践,美国出台《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这两部法律之时,进行了充分的立法论证,相对即将到来的商务时代的多重问题进行了相当准确的预见。

(三)建立及时反映立法诉求的反馈机制

法律的滞后性在互联网时代更加明显,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的重要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模式的发展,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问题五花八门,多种多样,新的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出现,立法机关难以直接应对和全面把握。因此在提高立法效率、增强互联网立法的预见性和前瞻性的基础上,相关的反馈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必须发挥互联网的强大作用,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让民众参与到互联网问题的反馈之中,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做出应有之贡献。

(四)调整立法位阶,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

法律位阶指的是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要服从于上位阶的法律。我国的互联网立法的位阶目前存在着与互联网行业不相适应的问题,大多数的互联网立法位阶较低。若是提高互联网立法的位阶,将“互联网+”模式中与全民利益相关的领域管理原则,采用较高位阶的法律确定下来,具体实施细则通过行业管理规范等途径加以保证,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互联网+”模式的健康良性发展,推进互联网法律体系的完善。

四、结语

“互联网+”模式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方便了民众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部分消极的影响,对互联网立法提出巨大挑战。立法机关唯有适应时代发展,有针对性的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方能规避其锋芒,使互联网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多、更好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程烈.清凉小南国——上海小南国新鲜产品链观察.销售与市场(评论版).2013(8).

[2]罗尔男.论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完善建议.法制与社会.2013(21).

[3]李龙亮.立法效率研究.现代法学.2008(6).

[4]吴志攀.“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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