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榔规”向“明白书”过渡的兼容性研究

2018-07-31 09:25刘俊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现代传统

摘 要 “明白书”是当下为提高公务管理效率和方便群众办事等的一种新型载体;“明白书”既有国家政策的宣传也有适合各民族乡村实际的地方性知识。“明白书”如何兼容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乡村治理?本文以“榔规”为参照物进行法理的关联阐释,拟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式进行论述。

关键词 少数民族习惯法 “明白书” 传统 现代

作者简介:刘俊,贵州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民族法学专业2017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03

追溯人类社会的文明演绎轨迹,既有主流文明的权威也有地方知识的话语,无论哪种表征,都共同形塑了文明的多维内涵。整个人类文明的冲突史伴随国家性与地方性、边缘化与主体化、传统化与现代化的博弈。费孝通先生倡导多元一体的民族文化政策除了主流文化的多元以外,包括了其他地方性知识的民族文化多元。吉尔兹在《地方性知识》中将民族志、阐释人类学、文化人类学、符号人类学等关联性进行“深度描写”,地方性知识是区域治理的地方政治文化而不可或缺。笔者认为多元文化的溯源与延续离不开特定的地域与人文环境,无论是具有宗教性质少数民族习惯法(如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雷山县苗族村寨的传统“榔规”),还是更具现代化法治思维的“明白书”,都存在将传统边缘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切换到国家法的思维路径之嫌。无论是基于法治还是德治的畛域,两种来自不同背景下的地方性知识产生了“碰撞”。

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乡村振兴”战略,就少数民族地区而言,不同村寨的习惯法因文化传统差异而有诸多差别,在内容上,涉及到土地、水资源、纠纷处理等诸多方面。现在,一种新的物理载体即“明白书”逐渐推广适用,以前的“明白书”在功能和价值上着力不彰,范围有限。现在各地方政府发放的“明白书”因携带方便,通俗易懂,即传达了国家的方针政策也细化和规范了村民维权和办事的流程,深受各民族群众认可,其涉及教育、移民、生态、婚姻、医保、住房、纠纷等内容。由于“明白书”吸收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部分功能,也能满足习惯法内容的传承和领悟,在传统与现代的不同文化载体发生碰撞和交融中,两者能否实现和谐的共融,从而合力践行十九大报告强调的乡村振兴战略?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否因“明白书”的现代文明符号渗透削弱了自身作为地方性知识的习惯法的权威?扎根于地方的习惯法文化传统是否有可能被新的文化或文明形态所置换?是“明白书”逐渐取代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还是“分道扬镳”,两者在传统的边缘与主流的现代语境下能否实现共存交融?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在下文将进行深入研究。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以苗族“榔规”为例)与“明白书”解读

(一)“榔规”的解读

“榔规”是苗族的一种关于约束人们行为习惯并轻权利重义务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因在苗族聚居区特别是在分布最广的贵州黔东南州大量存在并沿用。“榔规”产生于苗族的“议榔”活动,“议榔”不是一个独立的词汇,是汉语“议”与苗语“榔”的结合,可以说是两个民族语言文化的微观体现。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称谓,在黔东南州雷山县的长裙苗地区叫“勾榔”,雷山县西部的大寨称为“侬过汤”,台江县北部地区的排略上寨叫“勾汤”。 议榔的活动有点类似于立法的活动,与国家立法活动不同的是,议榔虽然有形似的立法特点,即通过商定产生“榔规”,但整个活动没有固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仅基于苗族“榔头”或“理老”的临时召集主持。议榔活动庄严神圣,具有原始宗教的形式,参加“议榔”的人都要喝血酒盟誓,表示榔规交由神鬼或其他超自然力量来保证实施。 议定后的“榔规”具有约束苗族村民的作用,不能违反。因此,与国家法的价值取向一样,“榔规”调整着苗族公民的日常行为和公共利益,在维护苗族村寨的社会秩序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即便是在推进法治现代化的当下,具有宗教色彩的“榔规”依然对国家法进行有益有力补充。

(二)“明白书”的理解

“明白书”也有的地方叫“明白卡”,取决于载体的物理和空间形态。物理形态的表达依据是有小册子、宣传单、质地较厚的卡片等不同表征;而空间形态是“明白卡”不仅仅是以实物的形式存在,有电子空间的信息传达,如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平台、官方网页等都有“明白卡”的信息。

由于我国在不同的乡村特别是少数民族村寨有不同的文化背景,知识结构、语言交流、风俗习惯诸多不同,各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特点制定“明白书”或“明白卡”,政府或其他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主体根据管理之便也制定和发放不同类别如涉及商业、文化、经济、风土人情等的“明白书”,有的地方称“告知书”,在某种角度上,它是国家结合地方性知识而具有普遍性、简便性、可操作性的“村規民约”。本文因基于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比较研究而将“明白书”的范围限制在少数民族地区,以下论述涉及的“明白书”语义也包含“明白卡”的概念范围。“明白书”的存在依据和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文字、图表或图画等的符号系统传达国家或政府的政策、措施,相比以往具有政治性、政策性意味的宣传标语具有更强的实用性。

笔者认为:“明白书”是行使公权力的机关、组织等为贯彻国家方针、政策而程序细化并以方便公民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为内容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即“明白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法律属性的强制性,具有法律规范的某些特点但并非法律规范。“明白书”的社会价值就是使群众明白办事的流程或如何主张权利的保护、权益的诉求等,类似于村规民约但适用范围大于村规民约,因为具有大部分地区的适用共性。“明白书”的覆盖适用具有行政的依据,如贵州省黔东南州发布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向群众发放明白卡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向群众发放明白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的。

现以雷山县的朗德镇、望丰乡为例。朗德镇的《郎德镇综治平安建设、安全生产、消防、交通安全、禁毒明白书》部分规定:

1.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出私藏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否则被检举揭发查实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要有贪婪的思想,不要相信他人吹捧采用古币、外币、珠宝兑换人民币,防止上当受骗; 随时做到“守好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人”,防止入室盗窃案件发生。

3.严禁将大量柴草、木炮花等易燃物品在家里堆放,以免发生家火等规定。

望丰乡的《望丰乡“鼓藏节”明白书》部分规定:

1.鼓藏节用语有哪些?杀猪时要用隐语,杀猪刀叫“叶子”;拿“杀猪刀来”要说“拿石片来”;杀猪叫“抠干兰” (哐官人),猪死后先用稻草盖,叫做“盖被子”;然后用稻草烧猪毛,叫做“脱哈” (照太阳);“喝酒”叫“喝水”,酒足饭饱叫“巴农巴腊” (满仓),送客回家叫“龙麻”。

2.鼓藏节的禁忌。不能上树或屋顶;不能唱情歌或说淫秽的话;不得随意交媾;不能同他人争吵或者斗殴;若寨中有不幸的事发生,不能说坏,只能说好。

(三)“榔规”与“明白书”的区别

“榔规”与“明白书”之所以进行比较是因为两者存在的目的都是以调整社会秩序为目的,追求的价值取向是一样的,都希望适用对象予以遵守,发挥各自的调整目的。但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榔规”产生于雍正元年(1732年)左右的台拱(现台江县),苗族民众为反抗清政府而杀牛喝血酒盟誓。 苗族村寨“榔头”或“理老”召集,没有固定的议事组织和结构,行使主体单一。因没有自己的文字而无书面传播,依靠口头相传履行。“明白书”产生于约约20世纪90年代,具体时间不明,是行使公权力的政府、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基于村民在房屋、教育、婚姻、林地、土地、消防、权利保护渠道等方面的较为规范的适用载体,以灵活的纸质材料及电子媒介如微信、短信平台、政府官网等表征。在与国家法的关系上“榔规”更偏向于地方传统或地方性知识,逐步由习惯过渡到习惯法;而“明白书”则从内容、载体、程序等方面窥探国家法的影子,更具有规范性和实用性。

二、传统“榔规”与主流“明白书”的法文化冲突

苗族“议榔”活动产生的“榔规”历史较为久远,追本溯源,是缺乏国家法和其他明文规定的介入,为维护苗族群众的共同利益,由当初的安全防范演绎到关于村寨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经过“议榔”。由于苗族村民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以及鬼神传说,故违反“榔规”就意味违背神的意志,公然与神的力量作对,最终会受到神力的惩罚。这与其他部分少数民族的信仰具有相似的约束依据,即利用带有宗教属性的自然崇拜作为威慑,苗族群众也自愿接受“榔规”的约束。因此,能发挥维护社会秩序、凝聚本民族向心力的作用。可以说,“榔规”的产生有其文化的背景,没有国家法和社会规范的约束,但基于生产、生活及安全的需要,苗族人民自发“立法”,喝血酒盟誓,自觉践行“榔规”的实施。尽管“榔规”不是依靠“榔头”或“理老”的个人权威决定,而是通过一定的民主协商,但随着国家法的不断完善、法治化社会的不断推进、乡村治理的多元举措,使得依靠原始宗教维系的“榔规”逐渐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特别是传统村落的削弱和流失、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以及人们法律素养的提高等,“议榔”活动逐渐被村规民约和现在推广的“明白书”逐渐取代。这样的取代也是不同文化形式的对话与碰撞,更为科学、文明的方式更容易被人们接受,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村规民约,地方性知识很重要,这是国家法默许适用的原因。但每个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既有契合国家法的部分,也有不相符甚至违背的领域,这样需要经过法律的整合与调适。“明白书”虽然不是法,但却将国家法与村规民约以及习惯法很好的进行链接。可以说,“明白书”在“榔规”与国家法中起到了更好的中介和过渡,在传统与现代的文化冲突中找到了一个缓冲路径。

三、“榔规”在苗族村寨治理功能的逐渐抹去

“榔规”在苗族村寨中,既作为一种习惯法发挥调整作用,也类似于村规民约彰显其维系价值。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议榔”活动的动因和环境已经在国家宏观的法治社会层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形式的“议榔”存在的空间越来越小,凸显的社会价值和文化意义逐渐在历史的发展中被现代文明和法律抹去。“榔規”在法律人类学中体现的地方性知识也因缺乏如“明白书”之类的现代性文明介子,同样因缺乏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强制性、程序性等而被更为科学高效的其他治理媒介替换。在苗族村寨,伴随现代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和普及,苗族村民的文化水平与综合素质逐步提升,不同民族的文化交流与信息共享日益密切,杀牛喝血盟誓的习惯几乎绝迹,即便现在有“议榔”活动,产生口头“榔规”,但规约已经逐步向现代的村规民约转化,传统的或边缘的习惯法在苗族村寨的治理潜移默化的向现代文明和现代法律治理过渡。瑕疵的习惯法形态在国家法治理的场域作为少数民族的文明被记录,但作为治理方式将走向尽头,新的治理方式“明白书”或其他治理方式结合国家法与地方性知识进行有效的交接。

四、现代能否取得传统?“明白书”对各少数民族村寨习惯法的挑战

除了苗族村寨的“榔规”,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还有侗族、布依族、土家族、瑶族、彝族等主要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涉及到村寨治理的各类习惯法因不同的民族文化和习俗而有诸多区别,有的习惯法是通过石碑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涉及到行政、刑事、民事方面。“明白书”能否取代各少数民族传统的习惯法,或是否已经逐渐取代少数民族的原有村规民约,在彰显内容相同甚至“明白书”更为完善的情况下,传统的如“榔规”、石碑等传承的习惯法除了发挥历史的社会功能以外,今天是否已经失去了生存的价值?在当下,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部分调整价值不会被严重削弱,但其社会地位下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笔者认为有以下四点原因阐述“明白书”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村规民约的挑战。

其一,少数民族习惯规定的内容在“明白书”中同样可以彰显。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明白书”的形式体现,其物理载体由石碑等转化为宣传栏的告知便携式的“明白卡”或跨地域的微信平台等,内容不变,但形式发生了变化,可以表述为少数民族习惯或少数民族“明白书”。

其二,少数民族习惯法没有的内容“明白书”可以补充完善。少数民族习惯法是针对某一少数民族在其历史传统传承下来的习惯并通过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契约或协定形成共同遵守的规范,尽管缺乏国家法的立法条件,不具备法的形式要件,但依然发挥了法的部分调整功能。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规定因其“立法思维”的局限难以周全所有涉及少数民族公共利益的所有事项,如精准扶贫、贷款政策等村民费解,“明白书”可以将国家的政策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形成两者兼顧的“规范融合”,传统的习惯法与现代的国家法由以往的各自发力转变为两者兼容的合力。

其三,“明白书”比少数民族习惯法适用方便。习惯法大多数是通过固定的石碑等载体进行宣传表述,但对于在外务工就业的村民而言难以发挥约束作用,特别是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的规模逐渐变小,异质性增强,以村寨为地域单元的民族凝聚力受到削弱。因此,传统的通过石碑等记载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村规民约在社会秩序的维护方面较为孱弱。而“明白书”的跨地域性更为便捷。

其四,“明白书”对少数民族文化多元性的影响。“明白书”在笔者分析的前三点中凸显了其优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方面,但“明白书”目前不能取代传统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各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习惯法是该民族历史的沉淀,有的文明不是仅仅通过文字的方式所能囊括的,“明白书”的出发点是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便于群众理解办事流程、诉求渠道,但“明白书”始终不是少数民族习惯法,仅仅是具有习惯法某些形式或要件的村规明约,换言之,“明白书”兼具习惯法和村规民约的某些双重特点,但又不完全是二者。对于土生土长的地方性知识,颇显国家法特点的“明白书”目前不具备置换传统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所有条件,特别是对于多个少数民族杂居的村寨,“明白书”能传达国家政策和公共的办事流程的权益救济渠道,但不能包含所有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明白书”对单一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寨而言能体现“国家法”与地方性知识的结合,但对于不同民族杂居的村寨而言就只能使用适合不同民族通用的“明白书”而难以凸显少数民族习惯或习惯法的地方性知识了。

五、徘徊现代与传统的尴尬:“明白书”的价值定位何从

“明白书”的题中之意就是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简单的事情程序化,程序化的事情地方化。这是从“明白书”在涉及到村民权益保障和各类关系自己权益的办事流程。这是“明白书”既灵活又便捷之处,加之地方性的语言描述,使得“明白书”将现代文明的政策与传统文化的习惯有机结合起来,两种性质不同的文化形态实现了载体的交融,作为政府的抽象主体与作为少数民族习惯法制定的主体都被抹去,而“明白书”的内容表征特别是关系到自身权益的事项等内容是大家共同关心的话题。同时,结合地气的语言表述和风俗习惯的尊重,“明白书”较之传统的石碑等习惯法表达载体反而也来也具有亲和力。但需要注意的是“明白书”本身不是习惯法,没有习惯法产生的人文土壤和习俗渗透,“明白书”更偏向于村寨的村规民约,上承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下接民族习惯法和其他传统的村规民约。但现在有的少数民族村寨的“明白书”还是延续了传统少数民族的习惯规定,如关于违反规定的罚款,如“雷山县森林防火工作明白书”中第六条的处罚规定,具体数额比较随意。如该条第2、3项规定: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客观而论,“明白书”浓缩了习惯法中“法”的因素和村规民约“规”的因子,是“两不像”的适合现代法治理念和村寨治理的科学载体。

但笔者担忧,“明白书”的先进性不经意间“破坏”了少数民族习惯和民风民俗的传统文化,少数民族独具的地方性知识非“明白书”的规定所能涵盖,其他的还有很多没有关系公共利益却依然保留的民族习惯和风俗,这些习惯和风俗不能脱离一定的地域空间和人文环境。少数民族习惯法在被“明白书”载体冲击的当下,尽管其发挥了扬民族习惯之长避民族习惯之短,但始终无法完全置换少数民族习惯法固有的地方性形态。任何一种文明的命运或文化的传承都要遵循自然规律、社会发展和民族发展规律,“明白书”并没有本意抢占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地方权威,反而彰显的是现代法治对各地方文明的更高要求,不能适应现代法治思维和法治现代化路径的任何法的形态必将被公私利益的多元价值需求取代。少数民族习惯法和习惯,契合法治精神的应继承发扬,背离权利精要的应摒弃。笔者坚信,任何民族的发展都是一个学习、借鉴和不断交融的过程,每个民族都有魄力在多元一体格局下对自我民族习惯的重新审视和思考,如何将本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完美契合起来,从而共同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伟大战略,进而彰显少数民族地区乡村的习惯善治、法治良治。

注释:

周相卿.雷公山地区苗族习惯法中的榔规问题研究.民族法学研究.2009(2).

徐晓光、徐斌、张丽琴.“明白书”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以贵州省雷山县、丹寨县苗族基层社会治理创意为看点.贵州民族研究.2016(5).

周相卿.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民族研究.2005(3).

参考文献:

[1]徐晓光编.锦屏乡土社会的法与民间纠纷解决.民族出版社.2012.

[2][美]克利福德·吉尔兹编.地方性知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3]张丽琴编.乡村社会纠纷处理过程的叙事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4]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东岳论丛.2004(4).

[5]孔德永.政治认同的逻辑.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6]丁炜炜.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与协调.理论月刊.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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