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帅 李会会
摘 要 《侵权责任法》对雇主因其雇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做出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填补了《民法通则》的空白。然而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各种不同案件,《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规定不够详细,不具有可操作性,且《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具体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依据不明,案件裁判冲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应问题的分析、总结,提出建议,要在《侵權责任法中》明确雇主有追偿权及其适用情形,增加雇主的免责事由等,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指引。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雇主替代责任 雇佣关系 追偿权
作者简介:王中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管部检察官助理;李会会,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39
一、雇主替代责任概述
雇主责任,又称用人者责任,是指用人者(用人单位、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时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不同的雇主即用人者主体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分别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