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领域易发生垄断的原因探究

2018-08-03 09:20:06龚楷迪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8期

摘 要 2015年正式进入省级药品采购模式以来,国家发改委公报了3起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件,均具备行政垄断的性质,但公报本身对极其行政垄断案件的态度并不强硬,也未对相关行政机构的行为作出准确定性和有效性制约。本文意在对药品采购领域行政垄断容易发生的原因进行简单阐述。

关键词 医药领域 垄断 原因

作者简介:龚楷迪,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45

一、企业的逐利追求

在正常的原子型市场中,商品价格提升会导致消费者的流失,市场价格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则会引起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以获得利润。长期充分竞争后的市场会使得定价处于一个平衡状态,使得定价既能够存在利润空间,又能够维持一定的消费群体。但这种维持必然是艰辛的。完美的状态是企业既能够享有提高价格的能力,同时牢牢抓住消费者。市场中具有实力的经营者倾向于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控制价格或控制下游消费者的选择权,最终达到使自己及极少数的市场主体能够获得通过提高价格以增加利润的能力,这也正是《反垄断法》需要规制的垄断现象。垄断企业本身需要强大的市场支配地位或有能力通过垄断行为获取支配地位,在提高价格的同时还要排斥新的竞争者的进入,且所得利益需要与共谋者分享,共谋者之间必须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垄断的最佳状态是,经营者拥有完全直接决定价格的能力,消费者必须接受,所得利益全盘独享,即实现垄断型市场,同时还能够阻止其他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维持垄断利益的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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