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燕
摘 要:近代英国大学法人观念的演变是英国社会结构变化的重要体现。中世纪时期英国大学法人受到教会法人、行会法人和日耳曼团体主义因素的影响。都铎王朝统治时期,尤其是宗教改革的进行使得大学法人观念剔除了教会因素逐渐向世俗化演进,大学法人最终成为学术性质的法人。近代英国大学法人观念的确立不仅推动了大学自身建设和独立发展,而且为大学实现自治和学术自由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键词:大学法人;宗教改革;世俗化
近代英国大学法人观念的演变与近代英国社会结构变化有着密切关系。随着都铎王朝登上历史舞台和宗教改革的施行,英国大学法人逐渐剔除教会因素走向世俗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有学术性质的法人。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研究近代英国大学法人观念的演变。
本文首先收集了《英格兰判例集》(English Reports)中有关英国大学法人身份的判例,从法律实践经验的角度来看近代英国大学因法人身份在普通法中引起的纠纷。
1675年,国王的司法检察长和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诉约翰·普莱特爵士、约翰·普莱特先生和汉佛莱·格雷格案[1]的基本情况是:威廉姆·普莱特(William Platt)在遗嘱中将66处房产和一些地产捐赠给剑桥大学的圣约翰学院。威廉姆死后,他的兄弟也是继承人罗伯特·普莱特(Robert Platt)占有了土地和房产,并称威廉姆的遗嘱是无效的,理由是遗嘱中未正确拼写受赠人圣约翰学院的法人名称(the Name of corporate bo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