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一照多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8-08-09 02:50:30刘倩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信息企业

刘 倩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配餐服务分公司,天津 300452

国务院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中明确提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各省市政府均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较之前的“一址一照”的确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带来了便利,但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角度出发,仍有进一步放宽的空间。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一照多址”的必要性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53号第八条规定:“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由此可以看出,该办法对于“一照多址”的限定条件,除了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外,即为住所与经营场所必须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广东、江苏等省份制定的法规、规章中也做了同样的限定。

天津市是按照市辖区划分工商登记管辖,在天津市内共有16个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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