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帅 杨红
摘 要:法治国家的构建首先要有权责一致的法律体系支撑,但对于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有权无责的规定不符合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因此,本文通过对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及其立法不作为的范围予以界定,阐述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和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同时厘清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发现途径,以期促进设区的市合法谨慎地行使立法权。
关 键 词:行政立法;不作为;设区的市;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6-0095-07
收稿日期:2018-04-09
作者简介:曹建帅(1994—),男,河南林州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杨红(1972—),女,甘肃定西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甘肃政法学院2016年度校级智库项目“甘肃省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审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XZK02。
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由“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这一变化对于设区的市来讲,既是可以“大有作为”的提高治理能力的“尚方宝剑”,又是考验地方立法能力的巨大挑战。
一、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的范围界定
设区的市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一方面,其不完全等同于省辖地级市,①而是地级市的一种类型。另一方面,其也不同于国务院批准并公布的19个“较大的市”②的含义,指的是在市一级的行政区划中有市辖区设置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