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解释的嗣后实践研究

2018-08-13 09:47:52师华
理论探索 2018年4期

师华

〔摘要〕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3款b项规定了条约解释的嗣后实践,但并未规定其在条约解释中的一般性适用规则,同时国际社会中众多多边条约面临须对原条约条文加以变动以适应新的国际形势,因此嗣后实践将会在现阶段条约解释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作为中国与其他WTO成员达成合意的嗣后实践,并未对WTO协定产生任何修改作用。

〔关键词〕 条约解释,嗣后实践,条约修改

〔中图分类号〕D99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4-0115-07

条约并非僵化的文稿,其在为缔约方提供稳定性以完成缔约方赋予条约的目的的同时,条约也随时间而变动,以适应国际社会的新形势及新需求。 〔1 〕条约随时间变动可能会造成与条约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即:一方面,条约和条约法的目的是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提供了一种稳定的环境;另一方面,法律制度也必须留有余地考虑嗣后的发展,以确保对缔约国之间的协议给予有意义的尊重,并明确其限度。〔2 〕同时在现阶段诸多多边条约的重新谈判及修改进程中,由于缔约国之间利益冲突多元化,使得条约谈判与修改进程普遍陷入僵局。当重新协商条约的难度提升且达成新的正式条约的可能性降低时,能够继续保持条约效力及作用,同时缓解条约变动性与稳定性之间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用非正式的方法重新解释条約,嗣后实践就是一种重要且常见的解释条约的非正式的方法。……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