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教育方式的修正

2018-08-18 09:09王志华
学周刊 2018年27期
关键词:教育方式修正

王志华

摘 要:新课改的不断深化对现阶段的教育界都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法律教学。大学法律教学是学生开始系统接触法律的初始阶段,更是学生学以致用的最好时期。但是,这门课程具有明显的应试教育的特征。为解决这一问题可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诊所教学方式,合理设置课程内容,从而提升我国传统法律教学的效率。

关键词:传统法律;教育方式;修正;诊所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27-0190-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8.27.115

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化对现阶段的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教学方式中单纯追求学生学习成绩提升的情况已经不再存在,转而更多的要求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但反观现阶段对法律学的教育情况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压榨学生实际应用能力而应付学末考试的情况依然存在,并且教學方式封闭等诸多问题愈演愈烈。基于此,笔者将对现阶段法律学教学环节中的存在问题以及如何通过诊所式教学方式来提升学生对法律学的应用能力进行系统的探究。

一、我国的法律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单向性和封闭性

当前阶段的教学模式中并没有比较明确地对学生培养方式进行积极思考,而如大多数文献所说的教学方式也多是脱离实际。当前社会阶段对法学学生的教学过程应格外重视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要求,但是多数大学的法学教师在课上甚至在备课的环节中,都不会考虑如何与学生进行积极互动,只是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单向性的灌输给学生,而绝不会顾及学生的感受。

并且,在教育者对学生进行评价的环节中多是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价,而并不会重视学生的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实际的处理问题的能力。在这种封闭性和单向性的教学模式中,学生很难从教育者的手中得到准确的学习过程的反馈,无法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进而也就无法从合适的角度上来解决自身的问题。

(二)学生的学习过程存在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

单向的教学方式中,学生单一的听课的方式很容易引起自身的不适应。课上的环境太安逸,学生没有思考的动力和积极性也就导致学生很容易失去学习法学的兴趣。

学生的被动停课和考试,并且重视的是考试的结果而不是考试前的准备和考试后的反思。这是因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方式便是通过考试成绩的高低来进行评价。确切地说,学生更关注的是分数的高低。

传统教学模式中对成绩排名也有一种迫切的追求,对学生来讲这是一种十分具有价值的评价方式,对于奖学金的评定和评优评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甚至对学生免试保送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一定的作用。

基于此种观念,大多数的学生会生出对法学课堂的抵触心理,认为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教育者应着重讲“得分秘籍”,而不是对已学知识的赘述。

二、诊所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都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使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教育领域的名词。而随着我国法律事业的迅速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数量和质量都有很大程度上的提升,为此可适当借鉴诊所式教学方式。

(一)使用诊所教学法辅助传统教学方式

当前阶段的法学教育虽然存在一定的漏洞,不可完全使用诊所教学方式来替代传统教学方式。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学是重视理论的,并且《宪法》依旧是各种衍生法律的源头。为保证学生的法学素养,还是需要重视法学基础知识的教学,不可抛开法律来评价法律。

另外,我国重视对法律的注释,并以此为中心展开发展了注释法学和概念法学,这两种衍生法必然会对传统的法学教育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此外,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的审判传统也必然会对法学教育产生间接的影响。这也就注定诊所教学法并不能成为传统法学的替代而可当做一种补充。它的最大作用便是加强传统教学的教育结果,并使之能够得到延续从而提升和扩大教学的深度和影响。

所以,诊所教学法不是一种独立的教学项目,而是应将其和传统的教学方式相结合,并使之成为教学法的一个有力的助力。

(二)职业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

诊所教育并不是单纯的一种职业教育方式。中国的传统教学方式实际上具备一定的非职业倾向,忽视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这是基于一种“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不画等号”的观念,简单地认为传授给学生理论知识就完全可以,至于学生将来的职业能力,完全是学生自己努力的结果。

但时代的发展对法学专业的学生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很多法律事务单位在面对实习生的时候都会抱怨一句实习生的能力比较差,操作性不强,甚至不如很多专科学院毕业的学生。而这种现象的存在和教育者们的意识观念有很大的关系。但实际上,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两者是不能分割的,唯有同时重视两方面的教学指导才是帮助学生真正成才的重要方式。因此,应在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一个目标,即在运用诊所的方法进行教育的时候要兼顾实践能力的培养和理论知识的学习,使之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手段。

(三)精英教学模式

诊所教学法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需要耗费很大的财力和物力,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基数大,学生数量多,若面向所有的学生这部分的教学费用将很难承担。为此,可进行精英教学方式,在教学的过程中筛选综合素养高的学生来落实精英教学方式。

总之,法律教学是我国的一门传统的教学学科,与所有的学科一样都具有明显的应试教育的特征。为解决这一问题可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诊所教学方式,合理设置课程内容从而提升我国传统法律教学的效率,为祖国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才是我们教育者教学反思的重点内容。

参考文献:

[1] 范利平,孙晓萍.传统法律教育方式的修正——诊所式法律教育[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5(2).

[2] 谢明.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探讨——有效借鉴和引进法律诊所教育[J].文教资料,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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