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进一步维护好公共利益的新思考

2018-08-21 08:21:02佘波董滨
决策探索 2018年1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佘波 董滨

【摘要】本文从公益检察的理论基础与逻辑起点、权力设置与权力运行、组织保障与职能整合等方面进行思考,提出检察机关内部单独设立公益检察部门并与其他权能重新整合的观点,以期提升公益检察工作的实际效果。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检察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代表的科学论断,正是因为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独特性,检察机关才能被稱为公益利益的代表,这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进一步维护好公共利益的逻辑起点。

一、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即公益检察的提出

(一)由宪法定位的特殊性所决定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等相比,都是通过正确行使自身权力来推动其他权力的正确行使,并以此来维护公共利益,但监督方式各有不同。

(二)由职权配置的特殊性所决定

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上具有双重性,即除了具有作用于其他权力的监督权之外,检察机关还具有直接作用于公民或同时作用于公民和其他公权力的权力,如公诉权、决定逮捕权等。

(三)由历史时期的特殊性所决定

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案件办理的优越性和检察权配置的双重性,推动这些被隐匿、被搁置的公共利益问题在司法环节得到有效解决。

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检察的权力设置与权力运行

(一)检察机关公益检察应当包括诉权及与其有关的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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