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仲裁模式初探

2018-08-25 17:21郝昭亮
西部论丛 2018年5期
关键词:民用航空

郝昭亮

【摘 要】 如今,航空事业发展相当迅速,特别是民用航空事业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与此同时,国际民用航空领域中的争端纠纷也在增加。为此,在文中主要就国际民用航空仲裁模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 民用航空 争端纠纷 仲裁模式

伴随着全球一体化,政治制度更加开放,经济趋势更为融合,航空事业迅猛发展,面对高度发展并引起国际重视的民用航空事业,各国的态度积极,对近年来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内发生的争端纠纷及其解决方式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

一、国际民用航空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民用航空领域的纠纷解决机制所探讨的问题跨越了两大领域,包括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和纠纷解决机制领域。

在国际民用航空商业化的几十年过程中,国际层面的航空纠纷中递交或选择由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进行处理的案件仅僅三十余起。争端纠纷案件数量较低,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首先在于国际民用航空与日新月异的国际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1]实践中,许多国家之间潜在的纠纷通过外交渠道和外交方式在政府政策选择的层面就予以解决,外交渠道的谈判磋商对解决国际航空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应诉诸争端解决机构的纠纷在伊始就通过政策方式得以调解或解决,无需再将争议提交至争端解决机构。另外一个原因来自于航空部门自有的特点——国际航空争议的多样性。航空争议发生的范围涉及各个领域,而在这些种种纠纷之中又存在不同性质的纠纷,有民事纠纷也有刑事纠纷。争议的多样性导致争议的解决只能着眼于个案本身,先对案件的范围及性质予以定位才能够进而讨论其解决方法。受上述两方面的影响,能够提交至争端解决机构的纠纷的数量十分有限。

基于上述问题,不难看到对航空领域纠纷解决的模式也应当适应其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现阶段逐渐被绝大多数认可和接受的主要解决方式是通过仲裁模式解决国际航空领域的法律纠纷。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法律纠纷中的仲裁多为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已成为国际航空争议解决的普遍方式。

二、 仲裁模式

1. 由欧洲航空安全组织起草仲裁规范

欧洲航空安全组织(EUROCONTROL)于1960年成立,监督会员国的航空交通管制。欧洲航空安全组织起草的仲裁规则是对争端解决方式(修订后的欧洲航空安全组织条约中34条)推行过程中的一种回应。[2]仲裁规则还特别指出仲裁庭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三名仲裁员应当是高水平审判员并且是来自航空交通管理相关事务方面的专家。对于不存在复杂情形的案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快速仲裁。

2. 巴黎国际航空空间仲裁法院

最早的国际航空仲裁法院出现在法国巴黎。总部设立在巴黎的国际航空空间仲裁法院成立于1994年,该法院的设立表明了源于航空空间活动过程中所产生争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国际航空空间仲裁法院成立伊始,其理想性更大于实践性。到目前为止,设立在巴黎的仲裁法庭并没有在实践中做出很多努力。然而,作为一种实践模式,它为航空仲裁带来了新的希望。

3. 上海自由贸易区航空仲裁法庭制度模式

2014年8月28日,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国际航空仲裁院正式成立,是国际航空仲裁中的一大重要进展。[3]国际航空仲裁院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C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合作推动下设立,隶属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所在的上海自由贸易区同时也设有另外一家新型的仲裁庭,即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仲裁院。[4]这一系列特别仲裁院的设立源于航空工业迅速发展。航空仲裁院被授权处理航空产业中多种争议纠纷,包括航空公司与机场之间的,或其他主体之间的(如油料供应商和餐饮供应商等等)。虽然现在对该航空仲裁庭进行评估还为时尚早,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一仲裁庭的出现为私人主体寻求专业、专门并且快速的争端解决提供了更多选择。

4. 理想模式

基于国际民用航空领域所涉及的问题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技术性并具有跨国性,如果能够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应对民用航空领域内的争端纠纷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作为特别的航空争端处理机构,首先其管辖范围应当覆盖至内国以外的民用航空领域;其次其判决或裁定应当具有约束力;此外该机构还当设有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专门的国际航空法专家组成。

国际航空争议纠纷和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都是争论未止的话题。航空争议的性质已经从政府性走向了市场性。然而基于航空产业的特点,谈判和磋商依然是国家之间解决航空争议纠纷的主要手段。在后百慕大I时期,仲裁逐渐成为争端解决中的主要方式。目前,包括欧洲航空安全组织起草的仲裁规则以及巴黎和上海成立的航空仲裁院都再一次证明了仲裁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 张超汉,张宗师.国际航空仲裁制度研究——兼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34条[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04):115-120

[2] 高爱国.EUROCONTROL──欧洲航空安全组织[J].民航经济与技术,1999(07):29.

[3] 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简介[EB/OL]. http://www.cietac-sh.org/Aviation/aboutus.aspx page=2,2014-8-28

[4] 杜丽君.对中国引进国际航空仲裁制度的思考[J].中国对外贸易,2015(06):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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