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视角下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行为及其转化
——基于住房状况的调节作用

2018-08-29 07:44贾敬远
西北人口 2018年4期
关键词:落户意愿住房

蒋 芮,肖 璐,贾敬远

(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一、引言

2016年10月国家卫计委《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显示家庭化迁移已经成为我国人口迁移的主要特征。我国当前2.77亿农民工作为流动人口的重要群体,其家庭化迁移势必会带动大量流动人口来到城市,促进城市化发展的同时农民工自身也将面临更多城市生活问题,如子女入学、更大住房等。因此,家庭化迁移背景下,农民工流动和落户的决策考虑的因素不再是农民工自身个体的情况,而更多从整个家庭的需要和状况出发,是家庭成员、家庭资源等各种利弊权衡的结果。鉴于此,从家庭视角探讨农民工落户行为的产生机理尤为必要。

学者们对该领域的研究围绕落户意愿这一中心问题,已经从个体特征、经济因素、制度因素及社会心理因素等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的产生进行了比较全面探讨(唐宗力,2015[1];陈昭玖,2016[2])。也有学者认为婚姻状况、子女教育期望等家庭因素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具有显著作用(汪润泉,2016[3];张翼,2011[4])。然而,一方面,系统的从家庭的视角对落户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成果较少,另一方面,将落户行为作为落脚点的研究甚少。只有当意愿转化为行为,农民工才能真正转变为“市民”。因此,本文尝试从家庭视角出发,识别影响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的因素并分析落户意愿向落户行为的转化路径。

二、模型构建

农民工是中国转型期特有的人口迁移群体。国外虽然少有针对农民工的研究成果,但关于人口迁移的研究非常活跃。主要分为三类:传统的劳动力迁移理论、人力资本劳动力迁移理论和新劳动力迁移理论(杨文选,张晓艳,2007)[5]。传统的劳动力迁移理论和人力资本劳动力迁移理论均从经济层面解释了劳动力的迁移及其影响,比如Amot(1987)和Clark(1994)认为收入、财产以及住房价格等是影响农民工迁移的重要经济因素[6][7]。Massey(1987)在其文章中也验证了收入对迁移决策的作用[8]。而新劳动力迁移理论认为迁移决策不仅仅由个人决定,更多的是由与其相联系的社会群体(比如家庭和家族)共同决定的结果。在新劳动力迁移理论的观点下,除了经济因素外,非经济因素的作用也不可忽视。比如Morrow-Jones(1988)和Rossi(1955)提出个体特征和家庭特征等是影响人口迁移的重要因素[9][10]。同时,Fan(2011)指出家庭的流动方式(比如夫妻共同流动、家庭流动等)的不同对人口迁移决策具有显著作用[11]。可见,在国外的研究中学者们已经开始重视家庭因素对人口迁移的作用,对国内农民工城市迁移问题研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国内学者对农民工迁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城市落户意愿进行研究。主要从个体、经济、制度和社会心理等层面进行探索。个体层面,性别、年龄、婚姻状况以及受教育水平等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均具有显著影响(唐宗力,2015[1],姚俊,2009[12])。经济层面,收入状况是影响城市落户意愿最重要的因素,农民工收入越高,其城市落户意愿越强烈(唐宗力,2015)[1]。制度层面,有学者认为户籍价值与农民工落户需求呈正相关(李飞、杜云素,2016)[13],但也有学者认为户籍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的作用逐渐减弱(姚俊,2009)[9]。除此之外,社会保障制度诸如就业、医疗等公共保障服务等也被认为是影响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的重要制度因素(赵翌,2016)[7]。社会心理层面,盛亦男(2017)认为社会认同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具有显著影响[14],同时梁土坤(2017)通过实证调查发现社会认同对城市落户意愿的作用存在代际差异[15]。

国内研究鲜有涉及家庭因素。根据李珍珍和陈琳(2010)的观点,家庭因素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的作用逐渐凸显[16]。有学者在2009年和2014年对安徽地区农民工进行调查发现,2014年农民工对子女、父母、夫妻分割等家庭问题较2009年更为重视(唐宗力,2015)[1]。这可能由于家庭成员随迁可促使农民工在流入地形成家庭化的稳定状态,而这种稳定的家庭化可以增强其城市落户意愿(张丽琼,2016)[17]。其他学者也进行了一些初步探讨,发现配偶在同一城市打工,农民工定居意愿高出配偶不在同一城市农民工10.1%[10]。农民工对子女的教育期望与其落户意愿也具有相关性[4]。此外,有学者发现如果以土地作为交换来获得城市户口,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会迅速下降(卢小君、向军,2013)[18]。通过以上研究成果,本文发现夫妻随迁、子女教育以及土地(指耕地和宅基地)拥有状况在农民工落户城市的决策中起一定作用。关于行为的研究,学界基本一致认为意愿是影响行为的直接因素(苏敬勤、耿艳[19],2014)。并且,Ajzen[20](1985)认为人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取决于意愿,也会受到外部条件的控制。具体到农民工,本文认为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与落户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且落户意愿到落户行为间受到外部条件的影响。由于学术界鲜有对于落户行为进行考量,因此,本文将从实地调查中识别影响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与行为间的调节因子。

课题组在江苏省南京市、镇江市、句容市、苏州市、昆山市、徐州市、睢宁市等7个城市进行走访调查,对76名农民工进行半结构性访谈。通过对录音文本的转换、整理、分析。研究发现农民工城市落户有2个关键阶段,分别是“意愿”产生阶段和“行为”产生阶段。首先,在“意愿”产生阶段,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与农民工家庭成员和家庭资源都具有相关性。除前文所提及的夫妻随迁、子女教育期望和家庭拥有土地资源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的作用,父母以及家族其他成员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也具有一定联系。父母层面,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民工个体决策会受到父母态度的引导。访谈中有位在南京市工作的农民工表示:“我爸妈希望我能留在南京,希望我有自己的事业。”其他不同城市农民工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可见,父母的观念对农民工的个体决策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家族层面,有农民工表示:“我叔叔在城市打工的时间也很久了,当初来也是投靠他。”亲属对农民工具有示范作用,亲属在城市务工能够吸引其到城市生活甚至落户城市。其次,在“行为”产生阶段,发现农民工落户行为缘于落户意愿,行为的产生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访谈中有农民工说:“我就是来赚钱的,不想在这里落户,也不会在这里落户。”可见,意愿弱会削弱农民工落户行为的产生。第二,访谈中还发现尽管有些农民工具有强烈的落户意愿,但是并没有真正实现落户。部分农民工表示:“我想在城市落户,但是买不起这的房子”。事实上,通过调研发现虽然各城市在不同程度上放松了城市落户门槛,但在城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依然是大部分城市落户的必要条件。在访谈中有农民工表示城市房价较高,导致他们选择居住在单位宿舍、工棚等居住成本较低的环境中,居住状况不佳致使农民工不能在城市落户。可见,城市住房状况对于农民工城市落户显得尤为重要,是落户意愿向行为转化的关键一步。

通过以上理论分析和实地调查,本文做出以下假设:(1)家庭因素中家族务工传统、子女教育期望、夫妻随迁、父母支持以及土地拥有状况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有影响;(2)城市落户意愿对城市落户行为具有直接影响且受到城市住房状况的调节作用。综上,本文构建了家庭视角下农民工城市落户行为模型(见图1)。

三、变量测量和数据收集

(一)变量测量

家庭因素:家庭因素中5个维度的测量采用选择题测量方式和心理测量技术两种方式,其中心理测量技术通过李克特5级量表进行,1表示“完全不符合”,5表示“完全符合”。考虑到前人对影响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的家庭因素的研究较少,并无成熟量表可参照,故本研究结合前期调研结果设计家庭因素的测量量表。具体测量如下:家庭务工传统通过“我有亲戚在城市工作或经商”等2个题项;夫妻随迁通过“我认为夫妻双方一起来城市有助于我们在城市扎根”等2个题项测量;父母支持的测量题项包含“我的父母支持我留在城市”、“我的父母希望我能够留在城市”等3个题项;子女教育期望通过“我想让我的孩子在城里接受更好的教育”、“我来城里工作就是为了孩子能在城市接受教育”等3个题项测量。而土地拥有通过直接提问被提问者“您在老家农村拥有土地吗”的选择题方式,得到1个二分变量,1表示“有土地”,0表示“没有土地”,同时在问卷中说明中本研究所涉及的“土地”不仅指农村的耕地,还包括农村老家的宅基地。

图1 家庭视角下农民工城市落户行为模型

落户意愿与落户行为:为了便于统计愿意落户农民工比例并比较不同落户意愿农民工之间家庭因素的差距,本文采用了两种方式测量落户意愿。首先本文通过直接询问被调查者“你愿意在城市落户吗”测量落户意愿,“1”表示愿意,“0”表示不愿意;其次,本文基于Fishbein[21](1975)与Sheeran[22](1999)的量表并结合前期对农民工调研的结果设计了测量落户意愿与落户行为的量表。具体通过“我希望把户口迁到现在工作的城市”和“我希望自己拥有城市户口”等3个题项测量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通过“我的户口已经迁到务工城市”、“我正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等2个题项测量城市落户行为。

城市住房状况:城市住房状况参考了罗小峰与段成荣(2013)[23]对住房来源的测量,在此基础之上,本文通过询问被访谈者“您在城市的住房情况?”,包括租房和自有住房两个选项。“1”表示自有住房,“0”表示租房。

(二)样本数据

本文采用典型抽样法,综合考虑城市类型、经济发展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选取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湖北、河北、福建、广西、湖南等11个地区作为样本地区。调查对象是在城市务工的外来人员,其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已转为当地城市户口的农民工群体。研究采用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收集样本数据,正式调查之前,课题组在南京、镇江、句容、苏州、昆山、徐州、睢宁等地进行访谈。对76名农民工的访谈对正式问卷的设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式调查采用现场调查方式,课题组成员于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间走访了所选定的样本城市,一方面根据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农民工管理办公室识别农民工用工较多的大型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另一方面根据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系统识别部分办理暂住证或者转户口的农民工,对农民工城镇落户情况进行调研并完成调查问卷。最终历时4个月的走访调查,共发放问卷1677份,回收1618份,有效问卷1618份,有效回收率87.8%。样本基本特征见表1。

在所调查的1618位农民工中,男性居多,占60.5%,女性占39.5%。已婚890位,未婚728位,占比分别为55%和45%。年龄上,21~30岁农民工人数最多,共973位,占比60.1%。可见新一代年轻农民工已经成为农民工大军的主要部分。收入在2000元及以下仅有59位,占比3.6%。2001~4000元、4001~6000元与6000元以上分别占比32.2%、34.4%与29.7%。城市类型上,居住在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农民工900人,共占55.6%,而中小城市的农民工仅有264人,占比16.3%。这与我国当前中小城市对农民工的吸引力较低的状况相符。样本特征符合本文研究要求。

表1 样本特征分布表

四、数据分析

(一)信度效度分析

由于本研究中家庭因素(家族务工传统、子女教育、夫妻随迁、父母支持)、落户意愿和落户行为均采用量表测量技术,因此需要对问卷进行信度效度分析。课题组对130份问卷进行了预调查。结果发现,城市落户意愿中“我希望把户口迁到老家附近的县城”未通过检验,故删除;无效题项剔除后,本文基于预调查数据,对问卷建构效度、判别效度、一致性信度和组合信度检验。建构效度基于验证性因子分析,在剔除了1个因子载荷小于0.5的题项后,各变量的因子载荷均大于0.5;判别效度基于平均变异抽取量AVE,AVE大于0.5时,说明问卷具有良好的判别效度,本文中6个变量的AVE值在0.734~0.909之间;均大于0.5;一致性信度基于Cronbach’s α值,经检验,各变量的Cron⁃bach’s α值在0.673~0.898之间,均通过一致性信度检验,说明问卷具有高信度;组合信度基于CR值,各变量的CR值在0.700~0.905之间,均大于前人所建议的最低临界水平0.7,说明问卷具有较好的组合效度。上述各项指标可以说明本问卷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可用于验证分析。各项检验指标如表2所示。

(二)农民工家庭因素及住房状况分析

为了更好地把握问卷数据和样本的整体情况,本文对农民工家庭因素和住房特征进行描述性分析。表3列出了所有样本和不同落户意愿下农民工家庭因素特征及城市住房状况特征。从表中可知,调查样本中55.6%的农民工不愿意在城市落户,44.4%的农民工愿意在城市落户。可见,愿意在城市落户的农民工仍占少数。在区分不同的落户意愿后,各变量的均值发生一些变化。首先,愿意在城市落户农民工的家族务工传统、子女教育、父母支持、夫妻随迁四项指标的均值分别为3.6184、4.1992、4.1212、4.0194,不愿意在城市落户农民工的各项指标均值分别为3.4533、3.8896、3.7463、4.2486,可以发现愿意在城市落户农民工的家族务工传统均值、子女教育均值和父母支持的均值均大于不愿意落户农民工,而愿意在城市落户农民工的夫妻随迁均值则略小于不愿意在城市落户农民工。其次,从表中亦可以发现愿意落户的农民工土地资源拥有的均值(0.5808)低于不愿意农民(0.6944),也就是说不愿意落户农民工大多数拥有土地,而愿意落户农民工中存在一部分人没有土地。最后,愿意落户农民工的城市住房状况均值为0.2201,高于不愿意落户的0.1235,可见愿意落户的农民工城市住房条件要略好于不愿意落户的农民工。数据分析结果符合社会现实情况。

表2 信度、效度及因子分析表

表3 农民工家庭因素与住房状况比较

(三)家庭因素与落户意愿

为了解家庭因素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的影响,本文利用SPSS20.0统计分析软件并采用分层回归的统计方法,以家族务工传统、子女教育、夫妻随迁、父母支持、土地拥有状况作为自变量,城市落户意愿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发现家庭因素中父母支持对农民工城市意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说明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会受到父母态度的影响,父母对其落户持支持态度,则会增强其落户意愿,反之则会降低其落户意愿;子女教育期望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即农民工子女教育期望越高,城市落户意愿越强。土地拥有状况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的回归系数为负,说明有土地反而降低了农民工的落户意愿。土地不仅是存在潜在收益的资源,更是农民的根。不管是从收益还是对土地的情结来看,农民工都不愿意为了在城市落户而放弃土地;回归结果还显示家族务工传统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即有亲属在外务工的农民工更倾向于落户城市。除此之外,回归结果显示夫妻随迁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未通过检验。这可能在于夫妻随迁只能导致农民工同配偶一同在城市生活,而父母和孩子可能依然留在老家,为了考虑孩子和父母的生活农民工极有可能放弃落户城市的想法。综上,本研究通过回归分析验证了前文所建立的模型中子女教育、父母支持、土地拥有状况以及家族务工传统对落户意愿的影响。

(四)落户意愿与落户行为

为了解落户意愿与落户行为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线性回归方法对前文所提出的模型进行验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验证落户意愿与落户行为的关系,二是验证城市住房状况在落户意愿与行为之间的调节作用。由于本文的自变量落户意愿为连续变量,调节变量城市住房状况为类别变量,因而采用分组回归的方式分别对租住房和自购住房两组样本进行验证分析,通过比较两组样本的回归系数的差异性判定城市住房状况是否具有调节作用。具体回归结果见表5。

表4 家庭因素对城市落户意愿的回归结果

如表5所示,模型1显示的是落户意愿对落户行为的回归结果,模型2-1、模型2-2为按住房状况进行分组回归结果。在模型1中,农民工落户意愿对落户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落户意愿越强更倾向于在城市落户。模型2-1和模型2-2显示租住房农民工与自购房农民工两组样本的落户意愿对落户行为的回归系数发生了变化。同时,自购房样本中落户意愿对落户行为的方差解释力较租住房样本增加了2.7%,且各F值通过了检验。可见,农民工在城市的住房状况在落户意愿与落户行为间具有调节作用,也说明城市住房类型为自购房的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更容易转化为落户行为。此外,通过R方的数值可以看出,对于农民工落户行为来说,意愿对行为的解释力并不大。说明除了主观落户意愿外,还有其他多种外部因素起作用。

五、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收集大量样本数据,从家庭视角对农民工城市落户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到以下结论:

农民工落户城市需要经历两个阶段,分别是落户意愿产生阶段和落户行为产生阶段。本文发现家庭因素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1)家族务工传统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具有正向显著影响。家族中有亲属在城市务工对农民工具有一定程度的示范作用,当家族中有亲属进城务工并向农民工传达城市落户的利益时,示范作用便会体现。这种示范作用能够促使城市落户意愿的产生。因此,有家族亲属在城市务工或是已经在城市落户的农民工更倾向于落户城市。(2)子女教育期望与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呈正相关关系。农民工对子女教育的期望越高,表明农民工愿意为子女在城市入学所付出的努力越多,进而增强其落户意愿。(3)父母支持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具有正向显著影响,即父母对农民工城市落户的支持度越高,农民工的城市落户意愿越强烈。结果符合中国的显示情况。在中国传统观念下,个体的决策往往会受到父母态度的影响。因此,能否得到父母的支持,是影响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的重要因素。(4)农民工土地拥有状况对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具有显著负向影响,即没有土地的农民工更愿意在城市落户。在当今户籍环境下将户口从农村迁出意味着要放弃农村土地,由于农村土地存在潜在的升值空间,导致农民工在城市户口与土地的选择中倾向于后者。

表5 落户意愿对落户行为的回归结果

落户行为产生阶段有两点发现,(1)落户行为的产生缘起于落户意愿,然而,意愿对落户行为影响有限。学者们前期研究发现,现实中人们并不能完全依照自己的原始意愿来行动,原因在于意愿到行为有一段不易达到的距离,这段距离就是不受行为主体控制的外部环境的阻碍和约束等。如Armitage(1999)[24]认为在意愿向行为转化过程中还会受到情感、环境等因素干扰,行为主体感知到外部环境良好时,更有利于意愿向行为的转化[24]。对于农民工城市落户来说,更多的情况是难以受自身意愿的支配,受客观条件、政策环境影响更大。本文研究结论恰好揭示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落户意愿与行为间的巨大差异,以及落户行为转化率低的关键原因。(2)城市住房状况在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行为”的转化过程中起调节作用。城市住房可促进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向行为的转化。城市住房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不仅仅是城市落户的条件之一,更是“家”的化身,是其在城市立身的基础和保障。有了住房作为农民工在城市的“保护伞”,农民工则更乐于在城市落户。然而,住房状况并非唯一的外部条件因素。后期研究应该加强对意愿向行为转化外部环境因素的专门探讨。

基于以上结论,为促进农民工在城市落户,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应增强已落户农民工对于城市落户的示范作用,用以带动其家族内亲属到城市落户。第二,在对农民工父母的安置上,本研究认为一方面政府应注重解决农民工父母养老问题,完善农村养老机制。让农民工的父母在农村老有所依,解决农民工迁入城市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应建立农民工父母随迁机制,支持老人与农民工同时迁入城市,同时,政府应在城市社区针对农民工建立老人活动中心,解决农民工对于父母迁入城市后对城市融合问题的担忧。第三,通过建立农民工子弟学校、分配公办学校入学名额等政策,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难,入学费用高等问题,以吸引农民工在城市落户。第四,应建立土地补偿机制。在推动农民工城镇化的过程中,加快土地补偿机制的建立,在农民落户城市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放弃土地的赔偿或是保留农村土地。第五,应着力提高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并重点解决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政府及相关部分应着力改善农民工城市住房条件,为农民工提供购房补贴、低息贷款等购房优惠政策,改善农民工城市住房状况,促进其城市落户意愿向城市落户行为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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