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避冲突”理论下政府治理环境污染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策略研究

2018-08-31 11:03杨媛媛
西部论丛 2018年7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政府治理

摘 要:新时代下,我国呈现了改革发展的新局面,人民生活水平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精神层面的需求,提出了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诉求。在此过程中,以PX项目为中心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备受关注,也涌现出了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本文主要以集体行动的基本视角为出发点,分析政府治理环境性群体事件的策略以及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以期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和处理提供借鉴价值。

关键词:邻避冲突 环境突发事件 政府治理 集体行动

一、“邻避冲突”概念界定

邻避概念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提出,当时Ohare在1977年提出了NIMB(Not In My Bardyard)的概念,一般直译过来就是“不要在我家的后院”。在美国大多数学者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上对邻避冲突展开一些列研究,他们大多是认为邻避冲突的直接原因往往是在于居民直接利益的受损。关于邻避设施,有学者指出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具有负外部性特征的公共设施,也有学者对邻避运动作出另外一种解释,是指在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技术发展背景下,某些成本效用分配不均衡的设施可能会遭到周边居民的反对与抗争而引发的社会利益冲突。由此可见,邻避冲突的焦点主要是在于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一种博弈,或者说是一种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上的讨价还价。

二.集体行动理论概述

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20世纪60年代初,以布坎南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将公共选择理论发展起,这是将经济学上的一系列方法广泛运用到政治学领域的开始,集体行动被作为一个典型示范把经济和政治成功的交叉在一起。公共选择理论以“经济人”为为基本的行为假定,也就是说我们经常说的“理性人”。

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等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总是会认为有共同利益的每个个人所组成的利益集团,带来的收益是由每个人平等的共同享有的。可想而知,在这一过程中,总是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形,可以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和代价就可以从集体行动中收益,每个人并不是从集体的利益上出发进行考量,而仅仅是从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基础上出发来衡量的。

集体行动的逻辑其实就是集体行动的困境,在一项集体行动中,集体利益作为一项公共物品,其本质上来说其并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这就使得集体行动中的个人在考量成本—收益分析的过程中往往或从自身个体的利益出发,他们并不想付出成本,却要从集体的行动中取得收益。奥尔森得出的结论是;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姐织起来行动;具有有选择性的激励机制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机制的集团更容易组织起来集体行动。毫无疑问,学者们希望通过集体行动理论来研究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从而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契合。

三、我国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性群体事件的困境

(1)环境权理念的缺失。环境权益是指环境能够提供给人们的各种用益和利益的总称。1在我国现阶段倡导的“五位一体”现时代化建设过程中,无疑要求各级政府不仅要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的权益,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障更显得尤为重要。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理应受到重视。

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而言,政府对其享有管理权,在此过程中,如若忽视管理或者管理不善,都会造成“公地悲剧”的出现,为了走出“囚徒困境”,政府应强化对环境权理念的深度理解,保护保障公民在环境权益上的相关诉求。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政绩考核标准。使得各级政府对环境权理念的缺失成为必然,在大力发展经济,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严重忽视了对环境的监管,导致环境污染的现象越发严重,大量群体型环境突发事件由此大量产生。这与各地地方政府对环境权理念的缺失不无关系。

(2)治理措施的徘徊。大多数的PX项目都是政府招商引资而进行建设的,这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标志,也是引起民众对环境诉求的起点。现阶段我们所倡导的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在投资和获得民众支持的抉择中,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往往徘徊在十字路口处,随着民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度的提高,也不断的提出了自己对环境的诉求,民众环境权益意识的提高使得政府在PX项目中,会妥协于公众的诉求,为满足于人民对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的诉求,而放弃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的项目建设。

(3)利益诉求机制的不完善。环境性群体事件区别于其他的群体型事件,一般而言,环境性群体事件是一种“滚雪球”似的累积过程,是从缓和非暴力的方式逐步转变为暴力方式的突发事件。由于我国在利益诉求机制上的不完善,导致公众的诉求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长此以往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政府未在事前与民众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在项目的环评程序上,民众的参与度也是不完满的,仅仅是表面上的参与,未进行深度参与环评的整个过程,又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民众对信息公开的不满意度提升,且在上访的过程中未及时合理的得到满意的诉求处理,导致民众对政府公信力下降而引发的环境群体型事件。

四、我国地方政府治理環境群体性事件的完善策略

(1)建立公开透明的项目管理机制。针对以PX项目为中心的各类环保项目,应该在全面、充分、全方位考量项目建设风险的情况下进行审批建设,要充分考虑其对公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影响,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此同时,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要定期对其进行核查,应当将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整合评估,提交政府部门或者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审核。

(2)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做好严格有效的监督工作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在化工类项目的审批和建设中,应当严格准确的向公众说明其项目本身存在的潜在风险以及相关规避措施,只有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才能够打消公民对于项目潜在危险的不安全感,才能让政府赢得公信力。加强后续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项目的审批和监督过程应当以民众的视角为出发点进行考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或者项目建设完成运行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也不能放松警惕,要对项目的建设以及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适时、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若出现违法情况,应当及时的整治或者及时的叫停项目。

(3)构建绿色GDP考核体系制度。建立合理的政績考核机制,在考核地方政府的绩效时,不应仅仅考察其经济发展的绩效,更应当把环境保护的治理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并且将其作为主要的考核标准之一。再针对本年度本地区所出现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对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员执行严格的问责机制。随着人民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政府应当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环境保护,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充满幸福感和安全感。

(4)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体系。正确行使监督权本来及时民众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作为一名理性的公众,我们要尽可能的提出先关具体的建议和措施,而不是一味的职责,这将是我们让政府更好的了解大众诉求的最好方式。因此,在行使自己监督权的过程中,更应该认识到我们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也有义务去积极的为解决环境问题建言献策,并不是仅仅通过自己的猜测和臆想来职责政府,在发现问题的同时,更应该寻找清晰明确的证据,让政府完全了解民众的所思所想,了解民众不安全感的来源,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齐心协力解决环境问题,让青山绿水和幸福安康永久伴随。

五、结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环境问题也突发不断。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政府更要妥善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在环境保护的项目建设中,真正的让民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同时也要让环保组织参与到其中,建立起政府和民众之间沟通的纽带。在环境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要接受民众的广泛监督,及时有效的回应民众的环境诉求,建立良好的沟通和监督机制。环境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企业、民众的广泛协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努力,同时政府也要积极转变职能,从民众的利益考量,树立起环境权益的观念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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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媛媛 1993-,女,汉族,山东滨州,华东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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