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锐萍
摘 要:民法典的编撰是当今法学界重点关注的焦点课题,《民法总则》新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将其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设置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但该条款普遍被认为是倡议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本文通过法律解释推导出民事主体环境保护义务的内涵;并通过功能角度分析该条款的规范涵义,从而为个案适用提出规范指引。据此来理解《民法总则》确立“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具体意义。
关键词:基本原则;文义解释;规范类型;价值定位
一、“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法律解释
(一)文义解释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第9条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义务,这意味着《民法总则》中明确宣示了民事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该条从语义的角度理解其规范含义可以表述为“民事主体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一个典型的“命令句式。”但是,由于生态环境领域的复杂性和整体性特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概念内涵及外延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该条款并不能为义务主体提供明确规范性指引。民事主体不能通过该条文确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法律义务的具体要求,从而确定适应该义务的民事活动方案。这就需要引进其他解释路径对其进行补充,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