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村规民约是农村进行治理的主要方式,在农村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又面临一些问题。它与国家法存在冲突和竞争,但因在调整方式、调整内容、调整对象以及终极目标上的相似或重合又为其与国家法的整合提供了可能性。国家法通过细化村规民约的规定,借鉴其一些有益的规定,同时给其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最终达到两者整合,实现共赢。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村规民约;整合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与冲突将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一种现象。一般认为作为民间法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的村规民约是国家法的延伸,是对国家法的补充和发展,但却忽视了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规范体系。正如谢晖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国家法与民间法存在“对立的主体”“对立的利益”和“对立的人性”,这是两者冲突的根源及动因,也说明了大小传统间冲突的必然性。国务院发布的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为实现现有的法治框架下对村规民约进行法整合提供了政策上的有力保护。
一、村规民约概述
1.村规民约概念
日本学者千叶正士认为整个法律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官方法、非官方法和法律原理。而美国学者R·M·昂格尔提出了三种法律概念,即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秩序。他们研究的共同点之一就是都强调了民间法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赋予了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