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研究述评与展望

2018-09-10 04:55周延飞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

周延飞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的已有研究内容广泛,涵盖农村集体经济内涵界定、农村集体经济与其他经济形式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及其成员权权益、农村集体经济必要性与存在问题及有效实现、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等五个主要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的未来研究可以围绕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农村基本经营“分”与“统”有机结合、农村集体产权社会化、农民集体产权保护和发展等四个问题开展深度研究。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产权;农村基本经营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18)05-0053-10

农村集体经济是近些年来争论的热点话题,持肯定态度和否定态度的学者形成了不同的学术观点。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论著非常之多,有必要对这些研究进行梳理。本研究尝试从总体评介和具体评析两个维度切入,从而尽量比较全面地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研究状况,并就未来研究进行展望。

一、农村集体经济研究总体评介

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关键词,通过中国知网数据库进行检索(检索日期为2018年8月8日),观察农村集体经济研究的演变和总体情况。检索出2872条结果,按文献类型划分,其中期刊2045篇、报纸630篇、博上学位论文8篇、硕上学位论文124篇、国内会议39篇、国际会议2篇、学术辑刊24篇;按年份划分①,由图1可以发现,自2003年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研究论文基本上逐渐增长,而且数量较多。其中的原因可能是自2003年开始,农业税费减免试点工作已经在一些省份推开,2006年全国正式取消农业税费后,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在探索如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代表性著作有潘名山、王安康的《新型集体经济》(2010)、周晓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研究》(2011)、陈水乡主编的《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实践与探索》(2011)、邓伟根的《捍卫基层——南海政经分离体制下的村居自治》(2012)、童列春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理研究》(2013)、王景新的《村域集体经济:历史变迁与现实发展》(2013)、朱有志等著的《中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研究》(2013)、翟新花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变迁中的农民发展》(2015)、胡冬勤等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研究》(2015)、陈满雄的《探索与飞跃: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背景下的农村集体经济》(2015)、邓大才等的《土地股份合作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2015)和《东平崛起:土地股份合作中的现代集体经济成长》(2015)、李周和任常青的《农地改革、农民权益与集体经济》(2015)、何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重构》(2016)、冯蕾的《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研究》(2016)、陈小君等的农村集体经济三部曲《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省域观察与实证解析》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村庄经验与域外视野》以及《我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理论基奠与制度构建》(2016)、周建明的《共享发展共同富裕——上海郊区集体经济新发展、新实践》(2016)、赵德健的《逼出来的改革——东平土地股份合作与乡村治理的实践探索》(2016)。

除此之外,因为近年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份制改革在全国很多省份试点,关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论著也逐渐增多。以“农村集体产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一共有545条结果,其中期刊265篇、报纸262篇、学术辑刊4篇、国内会议4篇、硕上学位论文4篇。近4年的论文数量较多,2014-2017年分别为53、65、97、249篇。代表性著作有许惠渊的《产权理论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05)、陈忐新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0)、黄延信主编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与探索》(201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的《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重构》(2015)、上海市农村经济学会和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主编的《农民的呼唤——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2016)、叶兴庆的《农村集体产权权利分割问题研究》(2016)、方忐权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探索与法律研究》(2016)。

从农村集体经济研究论著和农村集体产权研究论著可以发现,2013年开始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产权的关注度大幅提升,这很可能是以下因素综合导致的: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的方向,2015年《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摆在五个关键领域之首,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方针政策出台,从2015年开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②。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需要从多方面加以评析,以便明确今后研究方向。

二、农村集体经济研究具体阐析

(一)农村集体经济内涵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是一个动态演变的过程,对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学界认识基本是一致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相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而言,我们将改革以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称之为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就是农村被划分和建立了集体组织的一定社区的集体成员在对社区内的土地集体公有的基础上,在集体组织的管理下实行集体劳动,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所进行的投入产出的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成果在完成国家税收和征购任务后,留取集体积累,再向成员按劳分配[1]。而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则共识和分歧并存。如韩松(2011)认为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界定为:农村社区集体组织以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通过直接经营或者出资、发包、出租、出让、转让等方式实现价值增值,并以集体公共服务或者公平分配等方式实现集体成员利益的活动,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其合作成员的经济活动u-。朱有志等(2013)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农民在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下组织起来,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多元化的合作经营,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所有制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是清晰的,治理结构是科学的,资源配置方式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经营方式是多样化的[2]。徐勇(2016)认为,集体经济并不直接等同于集体共有经济,它还包括集体所有权基础上的集体成员的个体经济。集体共有经济是集体所有权基础上集体成员共同享有的经济,而由集体所有权派生和延伸出来的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个体经济也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前者是狭义的集体经济,后者是广义的集体经济[3]。苑鹏等( 2016)认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是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以成员自愿合作与联合为原则,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联合或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组织形态[4]。上述学者分别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所有权、成员不同角度定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都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前提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产权清晰和农民自愿,实现方式多种多样,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一致。但韩松认为“将承包制下的家庭经济以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就定性为集体经济是不对的”u.。徐勇却认为集体所有制下的个体经济也属于广义上的集体经济。在调研过程③中,笔者发现基层干部认为能给村集体带来经济收入的经济才是集体经济。由此可见,学者和实践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界定共识较多,但也存有分歧。

(二)农村集体经济与其他经济形式的关系

正是因为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内涵认识的分歧,导致对农村集体经济与相关经济形式异同的认识分歧。朱仁祥(1989)概括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关系的五种观点,即“全异论”、“合作经济包含集体经济论”、“集体经济包含合作经济论”、“部分重合论”和“全同论”[5]。陈锡文(1992)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经济将是合作经济发展的结果,但它们显然不是同一发展阶段、相同性质的同一事物,在理论上和政策上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混同对于指导实践是有害的[6]。韩俊(1998)指出,我国长期以来理论界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合作经济是劳动者的联合,是劳动者自愿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经济形式,这实际上是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等同了起来,而事实上它们是两个反映不同本质内容的概念;集体经济是一种集体无差别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形式;而合作经济是承认其成员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的,而且在大多数类型的合作社中,盈余的分配并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社员的交易额返还给社员[7]。孙国贵(2015)认为,关于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关系,长期以来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集体经济涵盖合作经济,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一种认为合作经济涵盖集体经济,集体经济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8]。该作者倾向于后一观点,但同时认为在新形势下,一是要注意将不同的合作经济相区别,尤其是将集体经济与专业合作等合作形式相区别,集体经济作为合作经济,其合作的特定区域性、经营的综合性、资产的公有性区别于其他合作形式,应该在科学区分和界定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引导和扶持政策;二是要高度重视集体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集体经济遍及广大农村,是农村最普遍的一种合作形式,引导扶持得当,可以成为农民共同致富的载体[8]。由此可见,对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认识是从分歧较大到逐渐取得一定共识的。怎样看待两者之间的异同,关键在于在概念的前提和核心要素上要取得共识。笔者认为,比较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合作经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首先,从形式上看,两种经济形式都与家庭经济不同,是多个农民(家庭)合作的经济。其次,从产权性质上看,两者就存在较大差异,农村集体经济是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存在广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和狭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合作经济包括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等,如今农民获得的财产权利越来越清晰,基于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合作经济及其形式将会越来越多。从目前中央提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理念和地方实践来看,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泛化。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分散经营取得较大成效,但如今到了一个历史转折点,必须加强集体统一经营功能。如今的集体统一经营并不是要回到人民公社时期那种做法,而是应该在明晰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产权权利的基础上,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组织起来参与市场竞争,以此达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增加和村集体有财政实力为本村集体(行政村或村小組)提供更好公共产品的目的。因此,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个关键词和顺序,以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施中集体统的功能④过于弱化的角度理解农村集体经济就会比较清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及其成员权权益

农村集体产权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对于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学界和政府的认识是一致的。例如,于飞(2016)认为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投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9]。“农民集体”并非、也不需要以土地所有权进行投资,而只需以各种用益物权进行投资。经营失败的“集体经济组织”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前述用益物权偿债,土地所有权不被波及[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指出:“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10]7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他们的权利关系如何界定?一部分学者认为,对于大部分欠发达地区,村民委员会可以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独立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增加行政成本。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不适应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在体制上也不顺,而且很多发达地区已经实行政经分离。实行政经分离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事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专事诸如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计划生育、日常行政、治安管理等村民自治事务。如徐增阳等(2010)认为,当前在不少地方,作为民主载体的公共管理机构村委会和作为经济载体的集体经济运营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混合在一起,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应当突出村委会的社区公共服务职能,剥离其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使之成为单纯的村民自治组织,这有利于其集中精力开展民主活动[11]。甚至有学者指出,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开支不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而应全部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还有些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虽然应明晰职能,但不能忽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大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作用。政府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党支部三者的关系给出指导性意见,即“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10]11-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采取什么组织形式?在上述《意见》中可以看出,政府认同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而在此之前,学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化或公司化进行过较多讨论。王春平等(2002)认为,农业企业化是继家庭承包经营之后我国农村的又一次重大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而且能够成为农业企业化的最基本主体[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合作社与公司制嫁接的方式进行企业化改造,配套措施是农村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政府职能化与村民自治组织兼职化[12]。闫周秦(2005)认为,中国农村发展的未来必将是建立各种各样的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以自己所有的土地作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他们既是股东,又是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13]。郑有贵(2012)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为合作社法人较为适合,但需要单独立法[14]。张安毅(2017)认为,在农村社会变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被改造为自我管理的纯粹经济组织,依据市场规则建立主体运行制度,并按照财产权规则重构成员权制度[15]。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界定为特别法人。社会普遍认为这一法律规定是显著的社会进步,但也有学者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由原来的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违背了农民的意愿,用民法的理论看,不符合农民自愿的基本的原则,农民的意思表示也并不自由,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法人”[16]。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研究,主要是成员身份界定争议与实践、成员权退出、成员权性质等等。例如,余梦秋(2011)认为应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高达( 2014)探讨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组织基础、内涵、取得与丧失、行使与救济;杜立(2015)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股权类似,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李爱荣( 2016)认为成员权中以地域和血缘为基础的身份关系是股权改革的基础[17]。

(四)农村集体经济必要性、存在问题与有效实现

针对目前一些学者质疑农村集体经济的合理性问题,另外一些学者从理论和实践出发,论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性。例如,马艳(2005)认为传统集体经济相对萎缩甚至在某些领域逐步消失有其必然性,但同时新型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获得重生并发展也有其必然性[18];童列春(20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已然成为奠定中国社会基本格局的主导制度,集体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只要人与人之间存在强弱差异、市场机制仍然存在缺陷,就需要集体经济”[19];赵德健(2016)认为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农村社会治理结构重构的基础[20]18;王宏波等(2017)认为新型集体经济是带动个体经济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村市场化,补齐农村发展短板,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产组织形式[21]。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确实还存在很多毋容置疑的问题。例如,李周、任常青(2015)认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包括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受到挤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条件不够成熟、农户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信心不足、制度不健全和管理不规范以及干部群众仍然有“等、靠、要”的想法[22]51-52;孔祥智等(2017)认为,当前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也面临一系列制度瓶颈,亟需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破解集体经济主体缺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缺乏长效发展机制等难题,以促进新型农村集體经济发展壮大[23]。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不同的方案。陈小君等(2013)认为,我国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农村集体缺乏发展资金,有必要通过收取地租完成集体经济的资金积累,再将其主要用于发展性项目,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并最终完成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目标[24]。邓大才( 2014)认为,共同利益为集体经济形成提供经济基础,比较利益为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提供了经济动力,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取决于产权结构与利益结构的组合,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程度和有效实现的区间则取决于产权、共同利益和比较利益之间的关系[25]。李周等(2015)认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能走“归大堆”的老路和剥夺农民利益的邪路,而要从村庄实际出发深化改革、完善监督和激励机制,走出成员权利平等、资产按份共有、利益按贡献分享,依靠农民、服务农民的新路[22]48-49。张利明(2015)认为,集体经济的主体在于个人,农民自愿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主体基础,集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建立在农民自愿选择和自主决定的基础上[26]。徐勇等(2015)认为,集体经济作为微观经营主体,只有与宏观市场经济体制相对接,才能建构起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进而促进集体经济更好的发展[27]。郝亚光(2015)认为,政府只有科学地把握政府介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程度、外部性支持的力度,才能找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28]。陈军亚(2015)认为,集体土地产权的发展程度,即权利主体的明晰程度、权利内容的多元程度和权利流转的可实现程度,决定了集体经济的效率差别[29]。徐勇、赵德健(2016)认为,集体经济的内在价值在于个体通过集体得以更充分发展以及与集体共同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经历和正在经历“统”、“分”、“合”三个阶段,从这三个阶段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需要产权相叠、利益相关、要素相加、收益相享、治理相适、主体相信、政府相持、头人相带等条件[30]。侯风云(2017)认为农村基层党建是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保障[31]。

(五)农村集体产权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要素是农村集体产权。目前国内关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必要性、动因、目的等。例如,张占耕( 2016)认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动因包括市场化、城镇化和工业化,它们决定着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形式[32];张红宇( 2016)认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两个目标:从宏观角度来讲要实现资源要素的平等交换,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基础;从微观角度来讲,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要增加农民收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20]264。二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核心、方向、组织形式。张占耕(2016)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集体资产量化和资产股权化[32]。许经勇(2017)认为,我国农村当前正在启动的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逐步建立产权明晰的股份合作制,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33]。三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应注意的问题。例如农业部经管司课题组( 2009)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应正确把握三大关系,即协调好社区公共利益与社区成员的个人利益的关系、处理好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村级基层组织的关系、调整好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与政府职能的关系[34]。在中国完成土地城市化之前不能贸然推动所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贺雪峰(2017)认为,当前走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前面的珠三角核心农村的改革已经改出了大量土地食利者,将珠三角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经验在全国推广将导致严重后果[35]。四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成效论证、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研究者主要通过举例来论证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取得的成效,并从中发现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提出政策建议。如陈忐新(2006)、王敬尧等(2012)、王宾等(2014)、黄延信等(2016)、孔祥智等(2016)和贺福中(2017)分别以无锡市、温州市、北京市昌平区、四川省和广东省3市4县(区)10镇(街道)12村(社区)、贵州省六盘水市、山西省沁源县沁河镇城北村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例进行论证。五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与基层治理和政府职能转变。例如,李增元(2014)认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结构,从而影响基层治理和政府职能转变,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改革,重构新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走出当代农村社区治理困境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城乡社会自由流动,构造新型城乡关系,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及城乡社会融合的关键所在[36];唐鸣、江省身(2017)认为,我国农村基层产权改革多是基层治理制度内的调整,没有触及深层次的产权改革,必须从基层治理主体的权力结构人手,不断提升农民的权利意识,调整基层政府管理方式,实现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促进农村基层治理转型[37]。六是农村产权改革理论思考。例如黄韬(2007)从和谐产权角度,屠世超(2016)从法经济学角度,狄金华等(2016)以传统中国农村集体资产——族产管理为基础、以控制权理论为框架,分别对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进行了探讨。

除了上述五个主要方面之外,还有学者分别梳理了农村集体经济变迁历程(翟新花,2010;潘建雷,2017)和思想(韩哲,2015),从某个理论视角看农村集体经济(罗艾平,2011;薛继亮2011;朱有志,2012;王今朝,2012;何干强,2014;张帆,2016),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区域研究(张忠根等,2007;祝之舟,2010;孔有利等,2010;杜国明,2011;侯少文,2011;王景新,2011;薛继亮,2011;郭海霞,2012;陈小君,2012;高飞,2012;王景新,2012)和个案研究(王化起,2012;杨善民,2012;李后强,2016;石敏,2016),发现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研究农村集体经济与新型城镇化(郎晓波,2009;何兵,2011;张晖,2015)、农业现代化(袁佩佳等,2009)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邢维全,2017)等相关主题的关联性。

三、农村集体经济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研究涵盖范围较广,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与相关经济形态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性与现存问题及发展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即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问题。现有研究综合了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宏观研究与个案研究、整体研究与部分研究等等,然而下列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存在哪些制度性障碍?二是农村集体经济如何承接乡村振兴战略任务?三是如何破解乡村空心化、人才缺失和农村集体资产并存的困局?四是如何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选择有效的代理人制度?五是现有农村集体经济模式存在哪些不足?农村集体经济会朝着什么方向發展,进而怎样影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本研究在此仅就以下几个主题谈谈设想。

(一)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

目前农村发展状况倒逼农村发展方式必须进行深刻变革,因此应该以集体化理念引领农村经济发展。但现今的集体化不是重回老路,而是“市场化+集体化”,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政府应该以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为核心发挥更好作用。在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发展的基础上,农村面貌将发生很大变化。农村集体经济是基于农民自愿基础上组成的新型集体,根据本村资源禀赋生产市场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并获取利润的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主体是农民,而且也应该为了农民,但可以吸收外来资本参与。农民不是分散的农民,而是组织起来的农民,形成一个团结有力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组织起来的基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乡村振兴要让农业更有前途、农村更加美丽、农民更加富裕,不能仅靠国家财政投入,关键是要激发乡村内生动力。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的前提下,农民集体根据市场需要,提供符合市场需要的商品。集体经济提供的商品是多种多样的,不仅是传统农作物商品,而且还包括民宿、旅游、养老等服务业商品,这些商品的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政府在集体经济发展中主要提供村集体没办法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产品流通服务等等。

农村集体市场化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的内涵。正确认识不同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把毛泽东的经济思想与人民公社时期出现的现象正确区分开来,在此基础上界定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的内涵。二是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育组织领导人,设置合理组织结构,通过利益联结农民参与。三是生产市场需要的商品。发现市场需要的商品,以需要为导向调整生产方式,用分工理论和价值理论指导商品生产。四是农村集体经济区域联合。产权组合发挥更大效益,区域联合推动内生城镇化。五是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供给农村集体经济市场化政策,输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人才技术,变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重组政府涉农职能部门,防止农村集体经济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控制。

(二)农村基本经营“分”与“统”有机结合

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长期以来家庭经营“分”的色彩过浓,忽视了集体统一经营的“统”,两者没有达到有机结合,致使农业现代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如今农业现代化又面临乡村空心化、务农人员老龄化、农地细碎化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调整生产关系。中央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其核心是放活土地经营权,通过市场化流转土地达到农业规模经营。问题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会不会固化农地细碎化,从而阻碍农业现代化进程?怎样理解规模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现代农业与农业现代化可以划等号吗?农业现代化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小农户经营与小农经济可以划等号吗?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特色在哪里?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回到实践中去考察。这些问题涉及的核心是农村基本经营“分”和“统”的有机结合问题,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辩证法来研究。首先,需要考察不同历史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分”与“统”的内涵与形式。其次,分析农村基本经营“分”的再生产。农村基本经营是农业物质生产,由农民来完成再生产。因此可以运用政治经济学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环节理论来分析没有加入“统”的功能情况下的农村基本经营“分”的再生产,从中剖析“分”存在的问题。通过调研,选取不同区域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第三,分析农村基本经营“分”与“统”结合的再生产。很多地区都在探索“分”与“统”有机结合的方式,其中的“统”有村集体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每种类型中各地又形成不同的方式,因此研究仍然需要运用政治经济学的四环节再生产理论来剖析不同的方式,并总结出规律和发现问题。第四,在前面三点分析基础上,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角度看农村基本经营“分”与“统”有机结合面临的现实矛盾。第五,针对现实矛盾和分析国外经验,创新供给制度。

(三)农村集体产权社会化

从目前农村集体产权运行和改革状况来看,农村集体产权社会化趋势很明显,这也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社会化不是私有化,不同于资本主义私人产权社会化,也有别于国有企业改革。因此,有必要研究农村集体产权社会化的特点、方式、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革建议。产权社会化思想是马克思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马克思产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对话的基础。农村集体产权社会化要以马克思产权理论为指导,同时吸收西方产权理论合理成分。不能笼统地谈指导和借鉴,指导和借鉴必须具体化。农村集体产权社会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产权社会化,其目的在于通过明晰产权,产权多元化,把产权与资金、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促进生产发展;其动力是生产社会化,形成不同的生产方式和产权组织形式。政治经济学研究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不同类型农村地区集体产权社会化实践呈现怎样一种状态和特征?不同组织形式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呈现怎样一种状态和特征?农村集体产权社会化对农民将会产生哪些影响?对乡村治理和政府治理产生什么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单独设立,应该以什么形式存在,承担什么功能,与村两委职责的关系如何处理?政府、村集体、企业、农民等主体应该如何推进农村集体产权社会化,并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农村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等目标?这些都是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

(四)农民集体产权保护和发展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为了调整生产关系,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形成不同产权主体,如何处理好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利与第三方权利之间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者,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被认定为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都将发生变化。有学者建议应颁布一部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如果该法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为一种新型组织类型。目前政府正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结构将分化。今后随着城镇化率提高,更多农村人口将迁移到城镇,但他们仍然保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还有一部分人将留在农村当职业农民。与此同时,原有的产权封闭格局将逐渐打破,不仅是城市人口或外地人口到空心村从事农业,原空心村人口又将迁移到城镇或发达地区农村。那么空心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将以何种形态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权利主体如何治理集体产权?产权结构发生变化后,对民主有何影响?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将发生什么变化?如何根据马克思产权理论理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的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涵盖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如何应对城乡一体化趋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经验?如何培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人的企业家精神?股份合作制如何可持续发展,今后会向什么方向发展?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除了以上四个主要视角,还有一些相关视角,比如农村集体产权代理人有效激励约束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为了在坚持集体产权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保障其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通常是由本集体中少部分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在一些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引进了一些职业经理人,因此集体中少部分成员和一些职业经理人就构成了中国农村集体产权代理人,他们直接关乎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我国产权代理人的激励约束一直是个难题。而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研究中关于产权代理人的激励约束的研究又较少。目前农村集体产权代理人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侵占集体资产。因此,非常有必要研究农村集体产权代理人的激励约束问题,实现激励和约束有机结合,从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注释:

①2018年191篇、2017年300篇、2016年238篇、2015年215篇、2014年198篇、2013年162篇、2012年171篇、2011年142篇、2010年137篇、2009年106篇、2008年146篇、2007年118篇、2006年96篇、2005年54篇、2004年42篇、2003年31篇、2002年40篇、2001年24篇、2000年24篇、1999年37篇、1998年38篇、1997年67篇、1996年44篇、1995年47篇、1994年11篇、1993年14篇、1992年42篇、1991年45篇、1990年25篇、1989年6篇、1988年2篇、1987年2篇、1986年3篇、1985年2篇、1983年2篇、1982年l篇、1981年4篇、1980年l篇、1965年1篇、1964年2篇、1963年2篇、1961年l篇、1960年l篇。

②实际上江苏、北京、上海等省市在20世紀90年代就开始了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实践,2015年开始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是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之上的全国性政策实践。

③笔者于2017年8月在江西省横峰县调研时发现这一结论。

④集体统的功能是指集体承担家庭分散经营所不能发挥的功能,如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经营服务、耕地调整等,甚至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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