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67号裁判理由之检讨

2018-09-10 01:35:07薛波
法治研究 2018年3期

薛波

摘要:指导案例67号意在确立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裁判规则,但其裁判理由难谓圆通。第一,“分期付款买卖一般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在解释论上行不通,且与司法审判实践不符;第二,未能抓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先货后款”之本质;第三,混淆了《合同法》第94条和第167条的适用;第四,“维护交易安全”之价值判断过于武断。裁判理由的不规范和瑕疵会影响指导案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指导案例参照适用的困境。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应紧密围绕裁判要点和相关法条展开,沿袭和完善生效的裁判理由,紧扣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并且要与司法实践相契合。

关键词:指导案例67号 裁判理由 分期付款买卖 合同解除权

一、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9日发布的第67号指导案例“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该案主要涉及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学界就此案褒贬不一、众说纷纭。有论者认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的法理依据,并赞赏指导案例67号的裁判理由;亦有学者从学说和司法实践出发,否定《合同法》第167条仅适用于消费合同;还有观点基于实证数据证明《合同法》第167条不仅仅适用于消费合同。这些研究成果无疑有助于深入理解67号指导案例,值得肯定。但已有研究均未涉及从67号指导案例的裁判理由切入,进而反思和提炼指导案例裁判理由基本要求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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