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荣
摘要:目前联合国主要机构和中国使用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文文本并非是该公约的中文作准文本,而是一个来源不明的中文文本,两者在语义、语言风格以及对《公约》名称的使用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与《公约》中文作准本相比,《公约》中文通行本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存在比较严重的翻译问题,从而可能会对《公约》适用带来很大的困扰。中国政府应考虑建议联合国弃用《公约》中文通行本并转而使用中文作准本,并通过启动条约的更正程序使《公约》中文作准本的某些不符合现代汉语习惯的语言得以更正。
关键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中文作准本 中文通行本 翻译错误 更正程序
任何国际公约都会存在不同语种文本的差异问题。在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有关中文公约文本与其他语言文本存在差异的问题可以说相当普遍。例如,国内有学者早就指出,《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中文本与其他文本相比错误颇多,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文本也与其他文本存在严重不一致的地方。由于国际公约是一种严格的法律文本,并且公约中文文本通常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作准文本,因此文本差异有时不免会对缔约国和条约机构理解和适用公约产生严重的影响。例如,2015年我国在修订《广告法》时就曾遇到应按照中文本《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还是按照英文本公约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英文为“undertake a comprehensive ban of all tobacco advertising”)而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