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作为保障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不可或缺的存在。本文旨在通过对比的研究方式,对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预防性、法定性以及补充性等三个特征,以及针对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等关于补偿性惩罚的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对惩罚性侵权责任的赔偿在适用过程中所出现的现实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预防;侵权法;补偿性赔偿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以预防为宗旨,以惩罚为直接目的的,由法院判定侵权人对受害人赔付超过其实际损害的一种惩罚性制度。惩罚性赔偿兼具赔偿、惩罚、警示功能。赔偿功能,对于侵权人而言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惩罚;惩罚功能,来源于“报复理论”,通过对侵权人的惩治表达社会正义,也是保护公民权利惩治非正义的体现;警示功能,一方面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进行财产处罚,使其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不当,从而避免将来产生同样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是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公众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可能从事相同行为的行为规范上起到警示和遏制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二、惩罚性赔偿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国家利益需求的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