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用户直购电业务的数据共享

2018-09-14 02:41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刘永卫
大众用电 2018年1期
关键词:电费电量用电

●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刘永卫

各省大用户直购电业务量将会有暴发式增长,各省大用户直购电的市场成员范围由110kV及以上大用户放宽至35kV大用户,甚至到10kV,而且售电公司已在或即将进入市场,这就要求相关工作必须依靠信息化这种高效手段。同时,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作的工作要求,也迫使电力交易机构与电网公司的营销机构等专业的管理界面更清晰,而信息化无疑是相关工作界面及交互的具体、准确、高效的落地实施手段。所以对于需要电网营销与电力交易机构协作、配合才能完成的大用户直购电类业务,其双方的数据共享是必然选择。

1 业务分析

在大用户直购电方面,电力交易机构的职责:负责电力大用户市场注册;负责受理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对退市电力大用户取消市场注册;负责电力大用户直购电的交易组织;负责出具电力大用户直购电电量分割依据。

在大用户直购电方面,电网企业营销机构职责:参与电力大用户的市场注册,开展电力大用户相关营业工作;负责电力大用户抄核收业务;负责出具电力大用户的直购电交易相关计量电量;负责出具电力大用户电费结算依据。

电力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营销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在如下方面存在需对方机构的参与或信息:大用户到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成员注册时,交易机构需要电网营销机构的大用户档案信息以及电网营销的审核;电网营销机构需要及时根据交易机构的直购电合同信息,以确定大用户是目录用户还是市场化直购电大用户;交易机构进行电量(含政策性追溯退补)结算时,需要电网营销机构的大用户分割前电量信息;电网营销进行电费计算(含政策性追溯退补)时,需要交易机构的电量分割信息。

2 数据共享

进行双方机构的数据共享,首先需确定双方数据对象的对应关系,以便确定其数据共享的业务逻辑可行,然后再进行具体共享融合方案设计。

2.1 数据对象

电力交易机构的直购电业务中主要含大用户市场成员、用电单元两层业务对象。大用户市场成员是以企业法人为基准的市场成员管理单元。用电单元是大用户在电力市场中的最小管理单元,可区分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电价等因素。

电网营销机构的直购电业务主要含客户、用户两层业务对象。客户为各供电公司自己受理登记的大用户,即某大用户在不同供电区域用电,则在营销机构中为多个客户。用户为某客户下的具体用电单位,可区分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受电点等因素。

因数据流向是双向的,故双方集成的业务对象必须一一对应,或者双向均可准确的归集或分解。因双方在两个层级上均无准确对应,要求一方必须进行相应业务对象调整。因营销数据粒度相对更小,故交易机构需将用电单元进行重新定义,完全参照电网营销的用户来定义,以确保双方基础业务对象一致,即双方以电网营销的用户为共享数据融合对象层级(共享数据对象模型见图1)。对于双方的首层数据不作对应,均根据本方下层对象向上层进行数据归集。同时,对交易机构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交易机构的合同管理、结算计算等必须分解至用电单元层级,以便实现与营销的信息对接。

2.2 共享融合实现

技术路线上采用了WebService+中间库方式,发起方将数据同步到中间库,再向接受方发送数据同步消息,接收方将中间库数据同步到本系统。因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以及交易与营销的数据属企业秘密,所以双方系统不直接互联对方数据,而是通过中间库的形式来进行数据的交换,即设立第三方中间库。因考虑到营销信息化总体技术路线,通过营销基础数据平台设立中间库。通过WebService方式来传递消息,可充分利用其安全机制,并提供较好的重用性。

针对具体的业务场景来确定其共享数据对象,具体业务场景如图2。

(1)市场成员注册。电力大用户向交易机构提交直接交易注册申请,以企业法人为单位注册市场成员,电力大用户需提供其在电网营销机构注册的需参与市场的用户号及相关信息。

交易机构将含用户号的注册信息(含用户编号、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提交至电网营销进行验证,营销验证通过后,将该用户号对应的档案信息(含用户标识、用户编号、用户名称、用电地址、行业分类、用电类别、供电电压、合同容量等)推送至交易平台。

图1 共享数据对象模型

图2 共享业务场景

(2)用户档案变更。大用户到营销办理销户、并户、更名、过户业务,营销系统受理相关业务后,需将对应销户、并户、更名、过户信息发送给交易平台。同时,电力大用户还需要到交易机构办理对应的变更业务。待电力大用户到交易机构办理档案变更申请后,交易平台对相应业务进行处理,返回审核意见到营销系统,营销系统根据交易机构意见完成后续业务。即交易机构需要作为营销的销户、并户、更名、过户业务流程的一个流程节点。

(3)合同签订、变更。大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后,将与电厂、电网公司签订或变更三方直购电电子合同,交易机构负责将合同信息传递给营销,以便营销确定大用户是否转为市场化大用户。传递信息包括:合同基本信息(购方、售方、电量、电价、电价模式等)、合同相关用电单元、分月电量电价等。

(4)合同终止。如果大用户退市正常执行的合同提前终止,则交易机构将合同状态变为终止并推送终止信息给营销,以便营销确定该大用户的市场化购电终止时间。

(5)电量分割。营销机构及时将上月参与直购电大用户的各个“用户编号”的电量数据推送至交易机构。交易机构接收数据后根据当月合同电量、电厂上网电量等数据和规则将用户电量分割,形成含各成份电量明细的电量结算单。

(6)电费计算。交易机构将分割后的大用户电量结算明细及时推送至营销机构,营销机构根据分割后的电量明细,再结算电价,完成电费计算,并出具电费结算凭据。

(7)政策性追溯退补。总体参照正常电量分割与电费计算场景实现。但存在如下两点不同:当发生用电侧的退补时,由营销部门发起退补流程,交易机构根据营销提供的退补信息,进行退补相关月份的电量分割计算,营销部门根据分割电量,进行退补电费计算并出具电费结算凭据;发生发电侧的退补时,由交易机构发起退补流程,并进行退补相关月份的电量分割计算,营销部门根据分割电量,进行退补电费计算并出具电费结算凭据。

3 结束语

基于大用户直购电的业务分析,提出了电力交易机构与电网营销机构的数据共享融合方案,就数据对象这个共享融合关键问题进行了解决。有力支撑了电力交易机构与电网营销机构的业务职能界面划分及工作协同,简化了大用户直购电相关业务办理,规范了业务流程,提高了业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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