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精神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借鉴

2018-09-16 12:46彭昱旌湖南科技学院湖南永州425000
丝路艺术 2018年5期
关键词:人文精神法治价值

彭昱旌(湖南科技学院,湖南 永州 425000)

引言:

人文精神顾名思义就是遵循以人为本的精神理念。法律中的人文精神即就是从法律的视角所体现出的人本主义思想,其指向性价值就在于以人为中心,实现理想并严肃的人文关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内蕴的人文精神资源至今深深的影响着中华民族文化心理、法治标准和法律价值观取向。但是传统法律的人文精神的不足之处就在于不能真正有效的保护人权和实现法治,所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文精神对于现代法制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中的人文精神的相关概念阐述

(一)法律中人文精神的基本内涵

法律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方式,是人类构建自身与外在世界和谐相处的一种社会规范制度。所以法律因人而生,为人而存。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人永远是目的,法则永远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制度决策上主张实现人的发展、人的平等自由、为实现人的权利和幸福创造条件。法律的人文精神就是强调在法律领域所有机制的设置和运行都要以“人”为中心,注重人的主体地位,把人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实现作为决策的立足点。

(二)人文精神的基本特征

人文精神的特征主要有主体性、理性化、超越性、实践性四点。主体性是指人,生而为人,并与动物相区别的精神。人文精神即就是人主动的认识世界并改造世界,主张实现人自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并将其作为对人性开采弘扬的最高追求目标。理性化是指人具有理性思维并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千百年累积的各种能力使人的行为逐渐固化,认识逐渐趋于一致,构成了人类理性的框架。人文精神则是人可以进行智力的运用、理智的思考、理性的把握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超越性是指超出生存意义的追求,不仅仅要活着,而且要不断超越自我,活的有价值、有追求。实践性是指人作为社会的主宰群体,必然会通过对自然界的实践行动不断创造“价值”,是人文精神的基本品质,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

二、中国传统法律的人文精神解读

(一)中国传统法律中人文精神的内容

1、以人为本,效法自然

中国古代的人文精神否定神学论,是建立在人本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始终立足于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天作为人世的主宰,认为“天垂象”是对世间“示吉凶”。故,往往具有“制天命而用之”的特征,即就是效法自然,与自然共同构筑和谐,这个特点渗透到法律领域的各个层面。

2、注重伦理,关怀人生

由于古人是将家庭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所以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道德规范是调节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调节器。伦理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表现极其广泛。例如,在衡量人们的罪刑时,均以传统的血缘宗法理论对每个社会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力、义务的基本界定为根本尺度,被当成是法外之法、法上之法。

3、法网柔情,关注生命

中国传统法律其实就是法律道德化的人治文化。关注生命是其重要的价值取向,不仅体现在精神层面,更重要的体现在制度和实践层面。“明德慎罚”思想的确立是中国古代人文精神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反映形式,是儒家“宽猛相济”、“德主刑辅”思想的典型体现。[1]古人还建立了恤狱慎刑的制度,比如,录囚、死刑复核制等,其中死刑复核制最能体现中国传统法律重视人的生命与价值尊严的人文精神。

(二)中国传统法律中人文精神的局限性

1、忽视个人权利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文精神主张社会人格的塑造和群体利益的创造,评价标准是社会群体价值。个体的尊严、价值、自由、权力等得不到重视,这种人文关怀以牺牲人的独立性和自由为代价,极大的抑制了保障人权自由的法治制度诞生。

2、缺乏理性,提倡人治,反对法治

传统人治思想就是重视人的内在心灵的情感因素,并非客观的因素。在处理情与理的关系时,历来主张“以情顺理”、“情寓于理”。这种人文关怀带来的后果是情、理不分,往往在处事方面以滥用私情、以情代理,规则意识异常淡薄,这些都使稳定、持续的法治规则难以建立。

3、法律等级观念根深蒂固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君权主义社会,等级观念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阶层。等级制度是统治阶级在法律上规定的等级差别和特权制度。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而实际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

三、传统法律中的人文精神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现代化的法制建设依然需要深厚的精神寄托,这才会使法治社会健康有序的进行。纵观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文精神,必须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弘扬发展。故,在法律建构时,需要从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利于人的发展并非治人,指导社会群体及个人在法律约束内自由活动。同时,法律建设要使其成为社会大众的信仰,将其视为永恒追求的目标和幸福生活的归宿,并非社会运行规则的手段。除此之外,法治精神要具有符合社会民众发展的精神气质和内在价值,使法律成为人们内心的信仰,并感受到在这一规则运营下,人是自由的、有尊严的、有权力的,具有独立精神发展的个体。

四、结束语

纵观历史发展,中国要实现现代化法治制度的建设离不开对民族历史人文精神的探究和借鉴。正如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言:“在法的问题上并无真理可言,每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与规范是适当的。【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现阶段建设法治社会的口号,正在被社会民众众所屡践。因此,法治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必须完美的融入人文精神,并注重社会个体的价值观实现,在“以人文本”的理念基础之上,增进人们对法的良心信任,使人们在法的实现中,看到、找到并实现自己的权力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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