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琦 王志亮
【摘要】《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相互衔接以及它们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是目前理论和实践探讨的热点。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衔接与进一步科学化是我国刑法学理论与刑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方面,有利于推进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法条之间的有机结合,精准地打击犯罪、治理犯罪,也为刑事执行法的制定奠定基础,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律体系日趋完整。
【关键词】刑事法律体系 法理基础 衔接缺陷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14.011
在1984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学界就对刑法学学科体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关于建立什么样的刑事法律体系,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主张建立狭义的刑事法律体系;第二种是主张建立广义的刑事法律体系;第三种是主张建立广义、狭义和邻近学科这三个层次来认识刑事法律体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以《监狱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为主体,还包括刑事执行法法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比较刑法学及其邻近学科宪法学、刑事证据学和司法鉴定学、犯罪心理学、罪犯改造法学等。但是如何使广义的刑法学、狭义的刑法学及其相邻学科有机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是当前需要刑法学者思考的问题。不论立法、司法、监狱等实务部门,还是法学界、监狱学界,都应从刑事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的视角,关注刑事法律体系的微观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