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视角下小贷公司发展策略分析

2018-09-21 11:07张华荣巍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8年13期
关键词:资本市场普惠金融

张华 荣巍

[摘 要] 我国经济发展已从重“量”与“速度”过渡到重“质”与“效率”的发展阶段。普惠金融是金融业提质增效的重要部分,是推动精准扶贫的中坚力量,而小贷公司则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形式。本文结合四川省的有关调查数据,分析了当前小贷公司普惠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发展策略。

[关键词] 资本市场;普惠金融;小贷公司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13. 047

[中图分类号] F224;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13- 0101- 04

0 引 言

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让普惠金融真正惠及大众。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支持金融机构扩展普惠金融业务。普惠金融是对金融弱势群体平等获取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也是对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积极呼应。近年来,在全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参与下,凭借对小额信贷模式的初步运用,普惠金融在城乡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逐渐得以体现,小贷公司已经成为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可靠力量。近年来,小贷公司的发展遭遇瓶颈,2015-2017年,小贷公司数量从最高的8 910家降至8 643家;行业规模持续缩减,从业人员从11.7万人降至10.8万人;贷款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占比从1.15%降至0.84%;小贷公司的营收、利润下滑严重。普惠金融视角下研究小贷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策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義。

1 普惠金融与小贷公司发展具有一致性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是指能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实际上就是让所有老百姓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05年,联合国提出了普惠金融概念,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亚洲小额信贷论坛上再次提出。小额信贷是以帮助金融弱势群体摆脱贫困和获得发展为基本宗旨,作为小额信贷承载主体之一的小贷公司,其发展初衷与普惠金融所倡导的理念是一致的。

2 当前小贷公司普惠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2.1 小贷行业经营行为偏离普惠金融目标要求

2.1.1 行业投资者动机不符合小贷公司既有定位

普惠金融要求小贷公司在实现经营收益的同时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这是小贷公司设立之初的主要构想。但近年来,大量民营资本投资设立小贷公司的最主要原因是民间对资金需求极其旺盛,开展小贷业务资本回报率较高。同时,小贷公司作为特殊的民营企业,本身兼具民营企业的某些缺陷,如企业家意识不强、经营理念落后、经济意识强于社会意识等。这些缺陷很大程度上成为小贷公司普惠服务意识不强,经营水平不高,脱离小贷公司设立初衷的重要因素。不少小贷公司专注于短期的经营行为,不仅不利于小贷行业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普惠金融理念在行业内的贯彻落实。

2.1.2 小额信贷模式运用乏力未能体现普惠金融原则

虽然小贷公司在小额信贷模式运用上具有比较优势,但实际运用效果并不理想。以四川省为例,目前小贷行业在分散、小额信贷业务方面投入资金占比最高还不到4%,大额集中放贷比例则高达90%以上,完全没有体现普惠金融原则。原因是小额信贷业务往往费时费力,不仅需要大量人力支持,更需要在工作方式上灵活创新,更加贴合基层金融消费群体实际。就当前小贷公司整体情况看,员工在20人以下的公司就占73%,除去高管和行政人员,真正从事营销业务的员工数量很少,远不能满足小额信贷业务在基层和民间推广的需要。此外,小额信贷因涉及业务笔数多,覆盖对象广,贷后管理难度较大。相反,如果采取大额集中放贷方式,不仅业务成本较低,工作量较小,收益水平也大大高于分散小额信贷模式。

2.2 权利义务失衡制约小贷公司普惠效果

2.2.1 小贷公司身份定位存争议

据调查,小贷公司反映最多的是自身定位问题。虽然其作为一种准金融机构形式存在,但小贷公司并未纳入金融行业,也享受不到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只贷不存的经营格局必然导致小贷公司信贷资金短缺,业务规模受限,在资本逐利需求下,难以实现对普惠对象更大范围的覆盖。

2.2.2 外部融资渠道不畅

监管政策要求小贷公司外部融资(目前主要是银行融资)不能超过自有的资金50%,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贷款规模,同时从银行融资受到较大信贷政策限制。对四川省39家小贷公司调查情况来看,其获得银行融资的机构占当年有经营数据机构的比率呈逐年大幅下降趋势,特别是近两年,随着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整,大量银行资金撤出小贷行业,获得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数量不断锐减。利率方面,由于非金融机构身份,小贷公司通常不能以同业利率水平获得银行融资,借款利率往往处于较高水平。从对获得银行融资的被调查对象情况来看,借款利率最低6%,最高11.23%,平均借款利率达到9.34%。为覆盖各项成本,民营小贷公司普遍将客户对象集中在资本密集型行业,分散小额信贷业务受到挤压,普惠金融服务动力明显不足。

2.3 普惠金融风险影响小贷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2.3.1 普惠对象信贷违约风险较大

普惠金融的对象通常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弱势群体,如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这部分客户往往比较分散,经济实力薄弱,发生信贷风险可能性较大,一旦产生不良资产,必然对小贷公司自有资金形成极大侵蚀,如高达74%的被调查对象就认为信贷风险控制难度较大。2013年宏观经济开始转型,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不景气,虽然企业融资需求异常强烈,但小贷公司不得不减少放贷,规避风险,即便如此,不良贷款率仍保持较高水平。

2.3.2 风险补偿机制亟待建立

数据显示,小贷公司发放的信用贷款平均在20%以上,虽然小额信贷技术本身是立足于信用贷款,但基于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不健全的现实约束,信用贷款中的一部分极有可能转变为不良贷款。此外,涉及“三农”、小微企业方面的小贷业务往往缺乏有效和足值的抵押担保物,难以从小贷公司获得融资,即使获得融资也可能因为信用问题产生逃废债现象,因此,现阶段大规模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可能给小贷公司稳健经营带来较大风险。目前,小贷行业并没有规范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来应对普惠金融实施过程中的不良贷款问题。出于风险考虑,小贷公司不愿将过多资金投入到收益较低、风险较高的普惠金融领域。

2.4 激励机制缺失导致小贷公司经营行为背离

2.4.1 税负比例过高

按照工商企业纳税标准,小贷公司主要税负为25%的企业所得税,与准金融机构相比差距甚大。在39家被调查对象中,95%的机构明确表示希望降低税负水平,位于小贷公司希望享受政策支持措施的第一位。数据显示,目前小贷公司企业经营税和分红后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负担约占其营业利润的50%左右,加上各类管理费用,股东资本回报率被进一步拉低,影响小贷公司对普惠金融支持的积极性。

2.4.2 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在普惠金融政策激励方面,省级财政对各银行业分支机构给予了多项财政奖补措施,其中包括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奖补政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补政策,以及县域支付结算环境建设奖补政策等。相比之下,小贷公司则不能享受这类奖补政策。在缺乏政策的支持情况下,小贷行业完全成为自担风险的经济主体,一方面要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落实普惠金融各项要求,另一方面还要应对风险发生时独自应对的尴尬局面。

2.5 普惠金融服務体系和政策指引有待完善

2.5.1 普惠金融执行体系不明确

普惠金融强调的是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合理选择问题,这需要在体制机制上科学设计,如政策引导机制、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考核机制、增量奖励机制等。目前这些机制尚未形成,难以对小贷行业普惠金融方向及经营策略进行有效引导,建立和完善普惠金融服务执行体系和引导政策成为当前推广普惠金融理念的重要任务。

2.5.2 小贷公司提供普惠金融支持积极性不高

小贷行业对于实现普惠金融目标的意义并不了解。从被调查对象反馈情况表明,虽然大多数被调查对象支持普惠金融政策,也愿意强化普惠金融力度,但不排除被调查对象为迎合调查意图所做的积极回答,从部分被调查对象担心实施普惠金融可能造成经营绩效下滑,以及多数被调查对象尚未就普惠金融服务制定相应经营策略来看,可印证这一点。基于经济人角度考虑,小贷公司偏离高成本、低收益的普惠金融领域,寻求更高资本回报的动机是始终存在的,如果没有合理的政策体系加以引导和刺激,解决小贷行业投入与回报之间平衡问题,小贷公司强化普惠金融支持的积极性是难以提高的。

3 普惠金融视角下小贷公司发展策略建议

3.1 引导小贷行业经营行为向普惠金融转型

3.1.1 深化小贷行业普惠金融服务理念

一是对小贷公司高管人员加强诫勉谈话,敦促其树立良好的行业经营理念和普惠金融观,着眼长远,为小贷公司立足基层,服务金融弱势群体谋求更好思路。二是强化从业人员普惠金融服务意识。借鉴新设银行机构开业管理经验,对新设小贷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普惠金融培训和资格考试,并作为公司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对已成立机构,可将培训和考试作为一项制度长期贯彻执行。

3.1.2 强化小贷行业对小额信贷模式的运用

一是监管部门可规定小贷公司在小额分散信贷支持方面不低于一定比例,实现小额信贷和集中放贷平分秋色,真正体现小贷行业在运用小额信贷模式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小贷公司经营行为符合普惠金融的基本要求。二是进一步扩大信用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占比,以突出小额信贷模式的优势。对此,可将人民银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确定的信用示范户、信用乡镇、信用企业等与小贷公司进行融资对接,通过信用信息为小贷行业发放信用贷款提供评级支持。目前银行机构在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及提供融资支持方面还存在提升空间,部分已评定信用户尚不能获得信贷资金,这就为小贷公司提供了机会。小贷公司的介入不仅可弥补银行业金融服务的不足,还能降低小贷行业因人员不足带来的信息采集成本,为其实施普惠金融提供支撑。

3.2 赋予小贷公司必要的金融市场地位

3.2.1 明确小贷公司金融市场主体身份

联合国2006年出版的《建设普惠金融体系》明确指出,普惠金融体系是以小额信贷为核心,强调应把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小额信贷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一是进一步明确小贷公司金融市场主体身份,将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管理可创造更加有利的行业环境,稳定小贷公司投资者对于整个行业的信心,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到小贷行业,进而扩大行业信贷规模和普惠金融服务对象覆盖范围。二是改变目前小贷公司多头监管现状。如将由地方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和工商部门协调管理的模式转变为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部门联合管理、分工负责的模式。一方面可减少政府职能部门对经济主体的直接干预,提升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增强对小贷公司普惠金融服务、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方面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2.2 探索小贷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的可能性

近年来,国家鼓励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民营银行的设立既是解决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困境的有益尝试,也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可行之路。就小贷公司来说,小贷公司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不仅具备相应的资本金条件,也具备多年的行业从业经验,加之小贷公司长期面向金融弱势群体,成立村镇银行可更好地提升小贷公司普惠金融服务水平。监管部门可逐步放宽政策限制,允许条件较好的小贷公司试点成立村镇银行,从根本上解决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问题。调查中,59%的小贷公司认为转型成立村镇银行,是解决小贷公司发展困境,强化普惠金融服务质量的合理途径。对那些暂无条件成立村镇银行的,则需要通过打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渠道,解决小贷公司资本金来源问题。调查结果显示,95%的被调查对象希望扩大外部融资渠道,解决自有资金不足问题。

3.3 采取有效的普惠金融风险应对策略

3.3.1 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前,社会整体信用意识,尤其是农村地区和小微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成为小贷公司在提供信用贷款方面的主要顾虑,也是导致信贷违约率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多数被调查对象认为影响普惠金融支持的重要因素是风险控制问题,解决根源需要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入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好宣传推广、建档评级、信用信息完善、融资对接和失信惩戒等环节,信用水平较高的农户、小微企业等除可在银行机构获得融资外,还可优先和优惠获得小贷公司融资支持,要让金融弱势群体在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和提升自身信用水平的基础上,平等获取金融资源,而不是无保障、无条件地索要金融支持。

3.3.2 建立小贷行业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由国家财政、地方政府、小贷公司出资,以类似拨备的形式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因暂时资金紧张和营运不善形成的不良贷款及时提供风险补偿。二是建立抵押、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单一保障手段带来的风险集中,同时也可强化行业间的合作,开发更多适合市场发展的新业务。

3.4 实施普惠金融服务政策激励措施

3.4.1 转变税收征缴方式

通过税收减负为小贷行业普惠金融支持松绑。改变目前小贷公司按工商企业标准征税为按准金融机构标准征税的方式,减轻小贷公司经营成本负担。一是严格执行部分经营性指标税前扣除规定,公平合理设置税基。二是落实各级税务机关按规定征税制度,避免因完成税收征缴任务,违规向小贷公司施压现象发生。

3.4.2 建立普惠金融支持增量奖励机制

小贷公司作为政府推广普惠金融的前哨,理应在奖励政策上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可将小贷公司在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实施的普惠型信贷投放增量予以财政奖励,鼓励其继续加大对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实施过程中应对不同普惠金融支持领域提供不同的奖励标准,同时,獎励标准可适当高于同等情况下银行机构增量奖励标准。

3.5 建立有效的普惠金融政策引导和考核体系

3.5.1 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指导措施

一是主管部门应尽快就普惠金融有关要求,实施细则和激励措施等工作机制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普惠金融主管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各级主管机构对普惠金融现状和服务对象的全面调研,充分了解当前融资形式,为政策修订完善提供指南。二是重点明确普惠金融供给主体及其主要工作方向。作为普惠金融参与主体,小贷公司是绝对主力。要在强化小贷公司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基础上,做好信贷政策引导和风险监管,避免小贷公司普惠金融经营策略的盲目性和为追求利润率造成的行业风险积累。

3.5.2 建立普惠金融考核体系

在为小贷公司提供可持续行业竞争环境,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条件下,应采取必要的普惠金融考核措施,避免出现小贷公司“要政策不办事”现象。如规定小贷公司发放给“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不低于一定比例,超出比例的可按档次进行增量奖补。比例的制定应征求小贷公司意见,同时还要考虑区域经济结构等实际情况。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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