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游戏中玩家私下交易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

2018-09-24 08:11陈武毅张艳玲张鑫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适用财产性

陈武毅 张艳玲 张鑫

摘 要:在大型网络游戏发展的今天,玩家私下交易虚拟财产的现象越发频繁,但玩家私下交易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本文以玩家私下就交易中常出现的纠纷作为研究点,分析其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虚拟财产;玩家交易;财产性;合法性;法律适用

网络游戏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大部分人类生活不能分割的组成部分;通过计算机虚拟网络,由多名自然人根据不用的游戏设定操作游戏人物,利用游戏场景达到娱乐和互动是网络游戏的特色。

2017年《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范畴,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而我们有一定法律依据,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或“物”进行研究和讨论。

一、网络游戏与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又称“在线游戏”,必须依托于互联网进行、可以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通过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互动达到交流、娱乐和休闲的目的。

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由一组一组的电磁数据所形成的具象画面,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中玩家的游戏账号以及玩家利用合法途径在游戏中支付相应价钱所获取得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虚拟物。[1]

在本文中我们将游戏账号作为讨论虚拟财产的介入点,对网络游戏中玩家私下交易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财产性以及其交易的合法性

(一)财产性

首先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在实际的网络游戏体验常被作为一种“物”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玩家直接与游戏公司进行交易,例如在游戏中设置的商城中购买“物”,这种交易并不包括游戏账号;二是玩家与玩家之间通过第三方平台,例如淘宝和9173,uu989等游戏交易平台进行账号,装备,游戏金币等虚拟财产的交易;三是玩家与玩家之间的自由交易。

其次,网络游戏账号是一种玩家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注册从游戏公司获得的使用该账号玩游戏的权利的“物”,它的所有权归属于玩家还是游戏公司,即玩家对游戏账号拥有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依旧是个争议的焦点。但游戏账号初始状态是空白的,其本身的价值是由玩家通过投入时间以及金钱等获得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玩家对游戏账号升值的这部分应当具有排他性;且玩家对账号的经营能使得游戏账号拥有价值,使其成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由此,它具有财产性。

(二)合法性

当前,我国民法通过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予以确认,虚拟财产中的游戏账号作为一种“物”进行交易时,只要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即可认定为合法的交易。

玩家对于游戏账号的升值部分所具有排它性,使玩家对游戏账号升值部分具有支配地位,且游戏账号的价值来源于玩家对其升值部分的投入,这样的投入才能让游戏账号拥有可交易的价值。因此,无论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的游戏账号交易还是玩家间的私下交易,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交易原则下都应当认定该交易为合法交易。

三、网络游戏玩家私下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适用法律

在玩家与玩家的交易中,游戏账号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价值与真实财产的价值之间存在偏差,如何将虚拟财产换算为真实财产?是首当其冲应当被思考的问题。

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现有价格产生渊源来看,存在两种方式:

(1)网络游戏开发商直接销售虚拟财产时的制定价格。

(2)游戏参与者之间离线交易的市场价格(即玩家间交易约定的价格)。“因为虚拟与现实财产之间的联系是不断变化的,不同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跟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情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密切相关,需要综合各项因素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个案分析后处理。”[2]因此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对于讨论买卖双方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网络游戏玩家私下交易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使交易中的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1)卖方将一个账号多次销售,这种销售方式会产生多名受损人;在这种形下,卖方是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为目的,通过隐瞒该账号有多个买主的事实,实施了将账号多次销售的诈骗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需要视其侵犯的财产数目是否达到金额较大的标准。若金额未达该标准,则难以用刑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难免出现行为人以此方法进行多次此类诈骗的行为;若金额较大,现实中也并不缺乏这样的例子,行为人使用代理服务器,虚拟IP地址进行上述诈骗行为或是在境外作案,难以调查和取证;这些问题仍需要经过不断的社会实践去探索和解决。

(2)买卖双方在获得账号信息后,一方拒不支付交易金额或拒不提供账号信息。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事件,下面我们来对此进行分类讨论,第一种买方获得账号信息后,拒不支付交易金额的情况,由于买卖双方先达成了一个以游戏账号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价格是由双方合意达成的,也就意味著买方有义务支付相应的金额,拒不支付交易金额从根本上违反了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且买方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从而使卖方的期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等同于拒绝履行,属于实际违约,则卖方有权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种情况,买方交付金额后卖方拒不提供账号信息,卖方违反了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买方在获得账号后,发现账号与卖方所述不符合。属于卖方瑕疵履行,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易双方可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按照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交易中卖方发现标的物有瑕疵时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四、结语

虽然在前文中已经指出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一方利益受损时的解决途径的相关法律依据,但由于诉讼成本、取证难等问题,现实生活中诸多此类交易案件并不能很好的维护受损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我们结合网络信息技术发展来制定相关法律对虚拟财产涉及的公民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朱雪影.《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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