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幼儿园教师的法律身份

2018-09-25 10:25陈进
赢未来 2018年3期
关键词:教师资格民办幼儿教师

陈进

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模糊引发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汇总,并结合当前时代背景及现存问题,基于法律角度,提出了几点保障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的制度建议。

关键词:幼儿园教师 法律身份

1.身份管理概述

自改革开放起,具有鲜明“身份制”特种的幼儿园教师管理政策和体制也被波及,其原有身份发生改变,并以新的合法身份而出现,其身份的变化是市场经济格局变化作用的结果。

所谓法律身份,指的是给予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等,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人享有一定特权,同时也承担特定义务,因此法律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近年来,随着法律在社会群体利益划分、界定和保护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也日渐深入发展,国家法律体制建设也日渐完善,对各职业群体进行法律身份的定位就变得迫在眉睫,幼儿园教师的法律身份的定位也是如此。

2.我国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模糊造成的问题

2.1管理制度不健全

自1949年新中国建国之日起,我国的近千年的“伦理身份”就被解构了,计划经济体制身份体系逐步建立,同时各种“计划身份”也开始出现,如,以户籍不同来区分城市和农村户口;以工作性质不同来定义干部和工人阶级,相应的不同法律身份的人群所享有的权利和自身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也各有不同,但都是被事先预定好的,并不依照个人的意志而发生任何改变。此间的幼儿园教师身份具有“身份制”色彩,当时并未被列入国家某一行业群体,而是以其身份类型的差异而进行管理,实际上,幼儿园教师之间是存在差异对待的。

直至1979年改革开放,计划经济体制才谢幕,中国步入市场经济时代,此间原有的“身份制”已经被解构,幼儿园教师的管理体制也出现了新的变化。特别是1993年《教师法》颁布实施之后,幼儿园教师才有了专业身份,幼儿园改用社会聘任制,废止了原有的国家任命制,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办园的幼儿园也开始卷入到市场经济浪潮中,并自负盈亏,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突出,民办幼儿园数量增多,虽然表面看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教师同样享有一样的身份属性,但其所享受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却大相径庭。

2.2幼儿园教师法律权利和义务模糊

当今已经成为了法制社会,《教师法》也给幼儿园教师基本权益提供了庇护,其中对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由此,幼儿园教师的法律身份定位为“专业人员”,基于法理的角度,教师应该与国家公务员和企业劳动者有所区别,但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根据教师职业特点对“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文规定,因此赋予其的法律身份较为宏观和抽象,特别在专业发展、薪资福利和医疗服务等待遇方面的落实度不高。

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教师法》实际上是有不规范之处的,其中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也就表明是没有公办和私立幼儿园值分别的,当然也没有在编或不在编、城市教师还是农村教师的差别。而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实施意见中却指出,非公版教师是不包括在《教师法》所说的教师队伍之内的,其矛盾非常明显。而当前民办幼儿园教师数量并不在少数,因此,其法律权利和义务较为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幼儿教师管理难度。

3.我国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的制度保障

3.1尽快出台《学前教育法》

教師的法律身份实际上是由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综合给予确认和实现的。世界各国近年来都先后制定了学前教育立法。一部《教师法》不能确定幼儿教师的法律地位,而教员身份要被尊重,就必须提升其待遇。因此要使《教师法》能更好的落地,必须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根据公立幼儿园、普惠幼儿园教师和营利性幼儿园教师进行法律身份的定位。并在聘用、任免和编制、职称评定、工资福利、进修培训等权利及相应义务等进行明确规定。

3.2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提高准入门槛

教师资格制度的完善能使教师职业更加专业化,是提高学前教育教师整体水平的有效方法。而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的制定,在提升教师专业水平的同时,更能提高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使得任用制度更科学、更规范。为有效解决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模糊引发的系列问题,。就必须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提高教师准入门槛。2012年,《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条例颁布,要求幼儿园教师要更具专业性。而《教师资格条例》中的规定的取得教师资格公民的可在本级以下各类学校和机构担任老师的规定却使《幼儿园专业教师标准》失去效力,进而造成诸多非幼教专业人员成为幼儿教师,极大地降低了幼儿教师的专业性。

2.3完善幼儿园聘任制度

幼儿园教师的聘任应该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合作。但由于幼儿园分为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公益性质)。民办幼儿园的差异,其社会属性不同。因此,应将其在制度制定上进行细分,公务雇员教师和教育雇员教师的法律地位激所享有的权益应相同,民办幼儿园则可自行招聘和管理。

4.结束语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的基础部分,打造综合素质过硬的幼儿园教师队伍是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关键所在,同样是我国幼儿教育事业获得长足发展的保障。而只有对造成我国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模糊的因素有清楚的认知,才能进一步为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进行准确定位,进而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睿慜.我国幼儿园教师身份观研究[D].西南大学, 2015.

【2】何浩.我国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研究[D].西南大学 , 2014.

【3】丁金霞. 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及权利保障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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