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采矿权的资金占用费财税研究

2018-09-29 02:40:32王晓静
山西财税 2018年9期
关键词:融资资金

□王晓静

一、引言

我国的煤炭企业在取得采矿权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向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二是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取得。大部分煤炭企业取得并持有采矿权这一关键无形资产的目的往往是生产使用,因而通过受让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占大多数。关于采矿权的受让细则,国土资源部门先后出台了两个文件,分别是《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根据上述22号文,除了采矿权转增国家资本金等形式外,采矿权价款需以资金形式分期缴纳并承担资金占用费。在实际工作中,资金占用费如何计算,如何入账,全面“营改增”以后,对于采矿权分期付款如何计征相关增值税等问题还存在争议。因此,对于采矿权分期缴纳资金过程中的财税问题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二、资金占用费性质探讨

资金占用费是因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应承担的利息费用,实际上具有借款费用的性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各期应该承担的资金占用费按照除了首期采矿权价款以外的各期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本金、缴纳首期采矿权价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及各期采矿权价款延期缴纳的天数分别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占用费=除首期以外的某期应缴纳的采矿权本金价款×首期缴纳价款当日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该期采矿权价款延期缴纳的天数÷360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融资资金
融资统计(2月7日~2月13日)
融资统计(1月17日~1月23日)
融资统计(1月10日~1月16日)
融资统计(8月2日~8月8日)
融资
房地产导刊(2020年8期)2020-09-11 07:47:40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超大单资金净增(减)仓股前2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