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非诉解决的法律规制探讨

2018-10-19 09:11刘喆
西部论丛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

刘喆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加之互联网、信息技术助力,我国逐步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在此背景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有着重要现实意义,这种无形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相比起常规的民商事纠纷,在法律上有更专业、实效性更高的要求。本文基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角度,首先介绍这一領域关于非诉解决基本原理,提出非诉解决纠纷问题的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读者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 民事纠纷 法律制度

前 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借助于互联网我国知识经济及其财产规模已达到较大的程度,在此背景下不断衍生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不论是舆论还是司法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已达成一定的共识。但是在解决纠纷问题上,对于是否采用诉讼方式解决此类纠纷,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之所以不采用非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很大原因与这方面的制度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

一、非诉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基本原理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概念,自古以来对于其的法律和认识不充足,直到1986年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上才确定了“知识产权”这一法律用语。

相比于其他财产,知识产权天然具有私权的属性,在对其规定上又有具体的、特定的界定范围。由于认定其是“私权”,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就发生在为公民之间。根据这个观点,为知识产权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方向和准则,因为私权的属性,公民之间发生此纠纷既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走诉讼的法律渠道。

常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诉讼和非诉两种方法,前者文章不作详细论述。后者是在法院诉讼方式之外,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或借助第三方机构为其调解,实现解决纠纷问题的方式。

二、完善非诉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建议

对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经历了前诉讼、非诉讼以及后诉讼时代,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发生在改革开放初期,当时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身权益被侵犯没能采取法律途径;第二个阶段从影响至今,部分法律意识强烈的知识产权者,利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个阶段则是强调非诉讼方式解决此类问题,方式方法更加多元,更能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1]。

(一)通过立法为多元化解决纠纷确立原则

这是基于“后诉讼时代”背景下,我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基础,通过更多细节方面立法,将解决纠纷原则确立下来,为执法者在解决某类纠纷时能够有法律原则方面的指导。

对于主体当事人主张取消其程序主体权,利用更加丰富、灵活的诉讼程序体现主体当事人意志,提供更多的解决纠纷途径。这种解决方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明确纠纷解决原则,有利于缓解司法压力,更快速、有效地解决某类情况不严重的纠纷;第二、有利于这一方面的解决机制完善,为执法者提供更加丰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第三、基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需要,需要扩充这一方面的做法,符合建设法治国家要求。

首先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层次原则,尽管其提出了诉讼和调解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调解多元化原则。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55条的规定,解决此类纠纷提出了三种方式,分别是仲裁、调解和诉讼。《专利法》相关规定,则提出了专利部门基于专利持有者的请求,针对专利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对于涉及的知识产权规定,则是让当事人向法院提请诉讼。由此可见,各法律和规定,对于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体现了法律规制不全面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需通过立法明确在这一方面多元化多层次解决原则,鉴于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特殊性,建议将其单独列出一节,进行更详细、全面的阐述。

其次应当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当行法,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就这一类型的纠纷明确规定使用非诉解决的方式,建议在法院、行政部门设置ADR,并将其纳入非诉解决纠纷体系,实现诉讼与非诉完成多元化、完整的解决纠纷体系衔接[2]。

(二)健全非诉解决纠纷制度

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非诉多元化解决原则和基础,通过完善有关单行法中对于知识产权的规定,需要在条文中明确写入当事人可选择的解决纠纷方式有几种,如仲裁、调解和诉讼。在此基础上,还要针对这些规定进行细化解释,实现非诉解决纠纷在相关内容界定、解决程序以及结果效力等方面的有效衔接,促进非诉解决纠纷制度的完整。完善诉讼、非诉讼解决体系,将两个体系完整衔接,使得任一一种解决方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可以采取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

例如,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建议采用ADR和法庭仲裁搭配使用的解决机制,同时促成诉讼程序完善。这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在产生纠纷前具有共同利益,针对这种情况的解决方式,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在时效性、紧迫性方面的要求,尽可能采取调节而非法庭仲裁的方式解决。因此先采用ADR的方式,如果不适用可以再尝试仲裁手段。

完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在非诉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具体规定,通过立法或颁布相关文件,完善非诉解决方式的程序。

结 论

综合上述,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发生的纠纷为民事纠纷,同时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时限,因此采取法庭仲裁的方式,反而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采用非诉解决这类纠纷,需要通过立法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确立原则、健全非诉解决纠纷制度,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知识产权者的利益,促进国家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思明,侯鹏,赵彦云.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工业创新能力——来自省级大中型工业企业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5,32(03):40-57.

[2] 史宇鹏,顾全林.知识产权保护、异质性企业与创新:来自中国制造业的证据[J].金融研究,2013(08):13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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