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的研究

2018-10-19 09:11王淋
西部论丛 2018年11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

王淋

摘 要:互联网信息时代到来后,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不断拓展,与此同时,股权众筹行为越来越普遍,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得到规范,务必为其提供相关刑法规制,以此降低犯罪风险几率。本文首先介绍刑法规制意义,然后总结犯罪风险类型,最后提出刑法规制措施,这对互联网金融環境净化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股权众筹 刑法规制

前 言

现如今,互联网经济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融资活动越来越多,要想促进网络融资活动稳健推进,应对股权众筹行为制定有效的刑法规制,避免出现非法融资现象。这不仅符合互联网经济持续发展需要,而且还能为股权众筹行为提供可靠保障。由此可见,这一论题具有探究必要性,论题分析的现实意义较显著。

一、刑法规制意义

目前,众筹形式多样,其中,股权众筹指的是,根据特定股权比例出让的筹资行为。奖励众筹方式管控不当,极易违法股票法律,基于此,务必制定具体的刑法规制,以此规范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近年来,非法众筹行为不断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行业发展,根据刑法规制对非法行为约束,同时,加大刑法规制执行力度,能为新型互联网经济模式提供发展空间,并且企业融资途径能够不断拓展,这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1]。

二、常见犯罪风险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形成后,如果属于管理和规制,那么极易为犯罪风险提供机会,下文总结两种常见犯罪风险类型,以便为刑法规制内容完善提供借鉴。

(一)准入犯罪风险

股票发放的过程中,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并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否则对违规的股票发放行为定罪处罚。股票发放期间,借助股权众筹方式组织众筹活动,凭借主观意愿执行众筹行为,则会触碰法律底线,这类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准入犯罪风险发生频率较高,主要是因为此方面的法律约束工作不到位,并且行业规范有待完善。

(二)异化犯罪风险

异化犯罪风险呈现形式有两种,第一种即凭借网络股权众筹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蒙骗司法机关进行集资诈骗、挪用公款、洗钱,最终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失去稳定性,极易增加互联网金融风险。第二种即网络股权众筹期间实施犯罪行为,以利益诱导的方式触犯法律,并且社会道德风气也会受到不利影响,具体犯罪类型包括诱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

三、刑法规制措施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应制定可行的刑法规制,这不仅符合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需要,而且还能完善我国法律法规,这对我国法治化社会建设有重要意义。从以下几方面措施入手,具体落实刑法规制,能够创设良好的网络经济环境,这对我国社会稳健发展有促进意义。

(一)改进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改进的过程中,应以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现状为依据,规范市场股权发行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股权众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汇报,以此起到警示作用,避免类似行为重复出现。在此期间,刑事法律制度应适当改进,尤其是法律量刑,更应合理调整,对于自作主张发行股票的行为尽可能从宽处理。与此同时,优化非法集资罪责,大大提高刑事法律执行力度,这对良好的网络经济环境营造有重要意义。

(二)优化行政法律

行政法律优化是刑法规制调整的前提,能够有依据的管控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行政法律内容补充的、创新的过程中,细分融资者权责义务,并针对金额设限,循序渐进拓宽融资渠道,同时,主动向融资机构陈述当前企业财务管理情况,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而投资者能够做出客观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微小企业定义应与时俱进的调整,这对股权众筹活动标准制定、行为审核、责任确定有重要影响。微小企业财务经营情况真实披露,不仅是保证投资主体知情权的要求,而且还能完善交易披露制度,全面保证投资者经济利益。针对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全面监督,将企业关键信息及时公示,最终能够做出准确、真实的股权众筹决定[2]。

(三)彰显网络金融股权众筹创新价值

从融资者角度考虑,微小企业参与股权众筹的限制条件较低,意味着微小企业能够自行发行股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金融资本占据重要比例,一旦微小企业资金供应不足,再加上,受相关法律限制,那么会限制融资渠道。基于此,民间借贷行为产生,企业探索股权众筹途径的过程中,互联网股权众筹走进企业视线,同时,刑法规制工作应及时跟进,这为网络金融股权众筹创新价值彰显提供了几乎。网络金融股权众筹在企业转型、融资渠道拓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创新价值彰显时,应尽量增加投资数量,并且投资主体应保持乐观心态,实际投资的过程中应客观考察,积极主动的参与,这不仅能够丰富投资体验,而且还能挖掘潜在投资主体。

除了上述几种措施外,我国还应结合网络金融股权众筹现状,主动向外国借鉴刑法规制改进的方法,以此弥补我国刑法规制的不足,这对刑法规制有效性提高有促进意义。同时,有利于弥补我国与发达国家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方面的差距,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活动稳定推进有推动作用[3]。

结 论

综上所述,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方式应不断创新,这不仅符合法治社会建设需要,而且还能强化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通过改进刑事法律、优化行政法律、彰显网络金融股权众筹创新价值等措施降低犯罪风险,这对我国互联网经济环境净化、金融股权众筹安全性提高有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 邹昊林.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8(02):91-92.

[2] 刘宪权.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J].法商研究,2015,32(06):61-71.

[3] 刘爱萍.股权众筹平台回归互联网金融中介地位路径分析———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股权众筹为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6(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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