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
摘要: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指来源于上级法院的再审裁定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是在实务中客观存在的一类案件,但在理论上并无一个准确的定义。而且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探讨和规定较少,所以导致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存在争议。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对于重审法院来说,应当将其在程序上作为一个新案件进行审理,同时不能完全忽视该案被原终审裁判已决的事实,要附条件的适用一审程序,限制当事人的相关程序权利,同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要充分考虑原审时的情况,参考现实法律和事实,综合评定作出重审裁判。
关键词:再审发回重审
一、再审发回重审程序问题的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此条规定构建了我国实务中的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
再审发回重审,字面上理解是再审和重审的累加,而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加以明确定位和规定,所以在理论上对该程序的探讨甚少,而此种程序的案件在实务中出现的频率在不断增多,导致其在实务中如何认定该程序的性质以及如何适用该程序存在争议和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