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审不应只是个别人的幸运

2018-10-30 02:38吴元中
民主与法制 2018年40期
关键词:错案最高法院公正

吴元中

历时21年的“牟其中案”有了进展。10月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涉及牟其中的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由最高法院提审。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德峰告诉记者,哪些案件适用提审,哪些案件适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实践中由最高法院直接提审的案件并不多。直接提审可能是为规避地方干扰,一般而言由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改判可能性很大。(《南方都市报》10月10日)

最高法院超越于地方牵涉和干扰,确实比地方法院更能作出公正裁判,而且,最高法院法官的业务水平也往往最高,也比地方法院更有能力作出公正裁判。因此说,哪个当事人的案件能得到最高法院提审,或者能上诉到最高法院,会最大限度得到公正裁判,相比于那些得到不公正裁判且无法纠正的当事人,无疑是幸运的。但这也带来一个问题,即哪些案件适用提审。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提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亲自审理的案件也只是极少数,就使得这样的幸运不仅充满不确定性,而且仅仅属于少数人,对于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绝大多数人不公平。

不仅如此,即使对于少数幸运儿,也是耗时费力,花费的成本太大。比如该案,2002年1月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作出一审判决,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诉后,同年11月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湖北高院再审。14年后,湖北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又过了两年,经最高检察院抗诉,最高法院才对该案提审。如果不是终审(二审)后当事人又是申诉,又是通过检察院发动抗诉,而是像国际上通行的那样实行三审终审制,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如何会经过这么多年才由最高法院亲自审理?

不是实行三审制,使所有案件都可上诉到最高法院,使其一槌定音,而是实行二审终审制,不仅因为一次次申诉、抗诉使得终审徒有其名,损害司法权威,也必然因为一次次再审以及难以启动的再审、抗诉程序而劳民伤财,反而不如直接实行三审制更经济、富有效率。且不说,实行三审制(最高上诉制度)不仅使所有案件都可上诉到最高法院,对所有人都公平,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最大限度防范冤错案方面也更科学。况且,在有最高法院作后盾,对下级法院制造的冤错案当事人一上诉就会被撤销的情况下,再辅之以错案追责制以及适当压力的诉讼费制度,也可最大限度防范人为错案以及一些当事人滥用上诉权现象,这也未必比二审制诉累更重。

此外,法律的抽象性使得不同人、不同法官对同样法律产生不同理解,是一个永远无法解决的问题。只有所有案件都能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通过各种案件的具体审理,就每种情形下的法律理解与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解释,才能统一各级、各地法院和法官的理解,对同样案件都作出同样判决。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解释同法律一样属于成文法,且具有滞后性,又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理解问题都发布解释,定期发布判例制度同样具有滞后性,并无法对所有类型的案件都予以发布,使得同案不同判成为一个长期没解决的问题。比如喝酒致死案,一些法院以共同聚餐人未尽到劝阻义务为由,判决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共饮人之间只是一种情谊关系而非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理由,判决不承担责任。再比如,对政府给予访民钱财让其放弃上访的行为,有的法院以敲诈勒索政府罪对访民进行追责,有的法院则认为这种行为构不成犯罪……

总之,二审终审制越来越暴露出一些不可克服的弊端,当初作为主要价值目标的及时止争、息诉,不仅因为没完没了的申诉、缠诉和抗诉难以实现,并且随着交通条件改善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作为另一价值目标的方便诉讼问题也越发显得不那么重要,越来越让位于群众越来越高的公平正义诉求。因此,应当考虑以公平正义和裁判统一作为更重要的价值目标,重构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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