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信托法》中的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

2018-11-07 11:40孙冉冉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关键词:信托法

摘 要:在我国,关于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这个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从受托人债权的特殊性、保障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利于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角度来论述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应该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信托财产独立性;法的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282;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224-01

作者简介:孙冉冉(1994-),女,汉族,内蒙古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主要研究方向:商法。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信托业发展于改革开放时期,对于来自英美国家的这项制度,我国一直缺乏完备的理论基础和健全的制度架构,所以信托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信托法》并没有对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有担保的债权相冲突时该如何适用做相关规定。目前,学界统一的观点是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但对于是否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则有不同的观点。对此,笔者认为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

二、信托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分析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是信托制度的核心所在。一旦成立信托关系,信托财产就独立于委托人、收益人的财产,同样也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因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必须与整个信托财产相区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实现不仅取决于信托财产权属是否转移给受托人,更取决于信托法的具体规定及交易结构的设计。为了严格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其他法条的设计上必须杜绝受托人非法干预信托财产的可能性。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人,比其他人更加了解信托财产的运作,如果其自身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很有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信托财产中寻求补偿或怠于管理信托财产。这样信托财产的独行性就会受损,所以,为了维护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原则,保障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避免其借助自身的有利地位不当管理信托财产并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是十分必要的。

(二)受托人债权的特殊性

受托人的这项债权是因为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与其他债权有很大区别,如同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序不一样是一样的道理。我国《破产法》中第四十三条破产清算程序中关于清偿的的规定:管理人因处理破产事务产生的债务要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可见,我国法律优先保护管理人等的破产费用的受偿权,法律之所以保障破产管理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因为这是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只有优先维护好了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才会尽心尽力的去管理破产财产和公平合理分配破产财产,从而其他债权人和各相关主体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信托法》中對受托人债权的优先保护也是一样的道理,受托人与破产管理人都是处在管理者的位置上,只有先维护好管理者的的权利,其他人的权利才能有机会以最大的限度实现。若管理者自身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支持和维护,试问他又如何愿意尽全力去维护其他人的权利?所以为了维护整个信托的发展和保障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要明确受托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不仅及于无担保的债权,更及于有担保的债权。

(三)保障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更能体现效率和公平

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以自己的财产偿付了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是为了增加信托财产的效益,整体来说是一种利他行为。从整个经济活动整体的角度来看,受托人此举省去了用信托财产偿付的繁琐手续,有利于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受托人迅速解决了信托事务,妥善管理了信托财产,有利于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增加。受托人以自有财产偿付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有诸多好处,与法的价值中效益原则相吻合,法律理应要予以支持,既然要支持,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好受托人的这份债权。

此外,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二条可知,受托人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受托人在处理信托财产过程中“所负担的租税、公共费用、利息,或在信托事务中自己无辜而遭到的损失”。受托人的这项债权是基于善意的管理关系产生的,它本质上不是一种可以获取经济利润的交易行为。受托人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用自己的财产偿还第三人债务的义务,而且基于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管理者的地位,主动用自己的财产去偿还第三人债务,也不是为了获利。但是相比之下,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则大部分是基于交易行为而产生的,比如是委托人在信托成立之前为了向商业银行贷款而以后来的信托财产作为抵押,此时的商业银行是有利息等收益的,双方是一种互得利益的交易关系。因此,如果法律不优先保护受托人的受偿权,则与法所要体现的公平价值背道而驰。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优先受偿权应该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

[ 参 考 文 献 ]

[1]蒋人文.论优先权[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6.

[2]张悦,王舒.‘信托法上受托人优先受偿权研究.行政与法,2003.3.

[3]张起.浅析信托财产抵押问题.法制与社会,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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