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生存危机背景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

2018-11-13 05:55杨少明
现代出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独创性版权保护著作权法

◎ 黄 玲 杨少明

新闻作品版权的维护已成为当下较热的一个话题。仅在去年就有两个全国性的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相继成立: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10家央媒成立的“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和20余家省报集团成立的“全国省级党报集团版权保护联盟”。两个联盟的成立,反映了传统媒体在原有收益市场被大范围蚕食后,对自身生存环境以及版权保护现状的深深忧虑。可以说,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问题,成为报刊媒体转型突围、拓展生存空间的路径选择。

一、当前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1.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本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还做了相关解释: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国家版权局2015年进一步规定: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按照上述说法,“时事新闻”也就是所说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的范畴。

上述所说“独创性劳动”是判别新闻作品拥有版权的必要条件,但是如何界定独创性劳动,《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势必造成司法实践的不统一。以往就曾出现过类似案例,由于采用不同的独创性判断标准,最后做出的判决截然相反,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另一方面,和不断发展变化的信息网络技术相比,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立法速度相对滞后,司法在解决相关纠纷中难免捉襟见肘,具体应用过程中经常出现制度缺陷,如网络转载中“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被滥用;网络转载中常见的—“请作者与我们联系,将支付稿酬”等声明到底能否给予免责,目前的法律法规也没能给出明确规定。

2.侵权范围广,手段越来越隐蔽

20世纪90年代末期,商业网站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作品奉行拿来主义或少量付费。但由于其影响力有限,这一做法并未遭到实质性的抵制。随着近几年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的普及,许多网站和移动资讯平台自身并不生产新闻,仅凭借技术手段,就能够轻易获取传统媒体的内容。往往传统媒体的一条新闻刚刚发布出来,新闻聚合链接技术就会像割草机一样把原创新闻转载抓取到各类信息应用平台上。

从侵权手段看,侵权者除采用深度链接技术直接充当“新闻搬运工”以外,还对原创新闻采取所谓的“二次加工”:给新闻重新制作标题—或断章取义或耸人听闻,再对内容进行简单改写或整理,并且通过“加框链接”的方式屏蔽掉原有新闻来源网页的广告,重新加载自己的广告模块。经过此番转换导流之后,传统媒体除了贡献原创内容之外,没有获得任何收益。

3.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收益低

有关侵权支付的赔偿问题,目前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改编作品“每千字20-100元”,汇编作品“每千字10-20元”。一旦判定对方侵权,获赔的数额仅是上述办法规定数额的“1-5”倍或者按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处罚。对侵权者而言,这样的违法成本太低,根本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而对新闻单位的维权来说,每处理一起诉讼,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成本,胜诉后的收益基本上得不偿失。以新京报2008年诉浙江在线侵权转载一案为例,不仅手续繁多,而且还被告知要分案起诉。“仅一个案子的材料起码就要几十页,且法院将花费近10年时间才能审理完毕。”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新闻作品版权维护未必能得到满意结果,这也是不少新闻单位惮于诉讼的原因之一。

二、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对策探析

1.加快完善《著作权法》修改步伐,明晰法律之惑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制定于1990年,到2010年为止,已完成两次修改,2014年第三次修订目前还只是送审稿。修改动因被动,修改进程缓慢,急需加快完善修改步伐。以香港地区为例,其《版权条例》20年之间就先后进行了15次修改。

“时事新闻”可版权性的再认定问题,是当前急需回应的主要内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二条,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段表述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也就是坚持“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原则。笔者认为,“单纯事实消息”也属于“独创性劳动”,因为从事过新闻采访工作的人都有这样的体验:一条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不仅需要耗费人力物力采访,同时记者要在一堆纷繁复杂的信息素材中按时效性、重要性、趣味性等原则遴选、写作。从这个角度说,著作权法不保护“单纯事实消息”,是与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相悖的。而且,“单纯事实消息”这一提法并不是新闻业的术语,概念所指与新闻实践脱节。

2.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维权能力

针对新媒体时代的侵权取证难、耗时长等问题,传统媒体当务之急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智能跟踪技术,迅速提升维权能力。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的做法值得推广。这家媒体积极适应新媒体时代特征,通过与第三方数据监测平台合作,将媒体各大平台每天发布的原创新闻内容进行24小时实时跟踪分析。后台的版权认证系统可以自动识别,一旦发现侵权现象,系统迅速保存记录并启动保护程序,并且禁止发布、屏蔽或删除。

此外,应该加大新闻作品侵权惩罚力度。2014年修改草案送审稿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这个惩罚力度高于原来规定的数额。互联网经济提倡共享,但必须以肯定原创为前提,免费利用他人资源而自己却营利的现象是同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利益平衡原则相悖的。

3.强化版权资产意识,实现媒体营收模式转型

一直以来,报刊等传统媒体习惯于专注于生产自己的新闻内容,采取“发行+广告”的盈利模式,很少涉及新闻作品的版权交易。在当前广告收益断崖式下滑、面临生存危机的情况下,传统媒体必须认识到内容版权是媒体的核心资产,要认真加以维护;必须认识到新闻内容直接变现的机遇更多,改变只靠影响力变现的旧思维。一方面,要在机构内部建立一个运行有序的版权维护体系;一方面还要继续提升采编业务能力,力争做全媒体产业链上的优秀内容供应商,借助中央厨房,多增加专业性独家报道,结合时事新闻版权界定,根据用户需求,完成新闻纸到思想纸、观点纸的转变,使版权收入成为媒体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还有财产权,新闻版权维护得好的媒体,其财产权得到了有效兑现。新京报、中青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等单位每年收益均达千万元左右。在传统媒体广告市场严重疲软的今天,版权交易带来的收入可以弥补一定的经营亏空,改变传统媒体原有单一的广告营收模式,有助于媒体顺利转型。

4.版权集体管理,将版权联盟落到实处

“版权集体管理是通过权利的集中授权许可,进行版权商品交换的同时提高交易的效率,实现财富的最大化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媒体行业2017年成立的两个全国性版权保护联盟就是因应新形势的抱团合作举措,把若干家版权单位集中到一个主体上,不仅提高版权贸易的效率,还大大减少申请授权许可的成本与时间消耗。笔者认为,10家央媒、20余家省级党报只是代表,这两个联盟还应扩容,要让更多的媒体加入进来,这样才能制造出更大的声势来,并逐渐在全行业中建立起牢固的版权保护意识。值得一提的是,以往也有类似版权方面的联盟倡议、宣言,但是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大多最后都无疾而终,成为一纸空文。希望新近成立的这两家联盟,各联盟成员能够真正建立契约精神,秉承专业分工和社会化生产协作的理念,拿出实质性举措,实现联盟所宣示的目标,通过统一管理、统一规则、统一议价等努力,使各成员媒体充分享受版权集体管理带来的好处。

另外,就同城媒体而言,也可以开展反侵权的版权合作。同城媒体不仅信息源相对集中,利益相关性比较大,而且当前各大网站和资讯平台正在各个地区开辟市场,同城传统媒体之间已不存在原先惨烈竞争的基础,彼此可以抛开成见,放眼长远,联合起来以地区的名义就版权保护与相关平台展开谈判,提高集体议价的能力。

5.充分发挥版权协会的管理职能

行业协会的形成标志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行业协会有充足的行业经验,也更加熟悉行业内部真实具体的信息,因而能够提高管理效果和节约社会成本。一直以来,在我国版权管理体系中,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控作用更强,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管理组织主要靠行政部门推动,协会的自我管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行业组织在非正式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动力通常比政府组织更大。这方面德国的做法或许给我们一些启示。德国联邦报纸出版商协会(BDZV)、期刊出版商协会(VDZ)除了完成日常的版权宣传、培训工作以外,还主动出击,针对当下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器任意抓取各大媒体发布的新闻作品行为,出台了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创设了报刊出版者权这一概念,对搜索选中的新闻评论、新闻链接等相关新闻内容也都加以限制。且不论报刊出版者权这一提法的合理性、正当性(国情不同,我们也不能照搬德国的经验),但我们至少可以看到德国行业协会在推进版权保护方面的努力,协会的积极作为与德国政府就版权管理形成了合力,自然会促进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与开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文化的创新繁荣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开发。从这个角度来说,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不仅关乎媒体自身生存,也是当前版权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无论是版权主体、客体,还是普通的信息消费者,都要有良好的版权意识,培育版权氛围,做好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新闻作品的版权如果保护不利,专业新闻机构面临生存危机,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新闻内容,最终受损的仍然是社会公众。

注释

① 李玉香.独创性的司法判断[J].人民司法,2009(13):87-89.

② 浙江在线未经授权转载《新京报》作品被起诉[EB/OL]. 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11719544.html.

③ 芦世玲.论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失灵的根源[J].现代出版,2017(4):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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