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推进生态文明进程

2018-11-15 05:53方翌
当代贵州 2018年36期
关键词:贵阳市法规贵州省

文_方翌

30多年来,贵州省各级立法机关逐步细化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的内容,先后制定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各个层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效解决了流域、区域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明确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制度体系中,法律制度又是最成熟最定型的一种制度形式,在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必须重视法治。

强化法制意识 建立良好生态文明秩序

邓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工业文明三百年的飞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诸如气候变暖、水土污染、草场退化和土地沙化加快、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直接影响了人类社会的进步。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必须通过法制去规范人的行为,加快完善环境保护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解决中国生态环境问题,必须依靠法治;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必须把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纳入整体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之中。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具有长期稳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征。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制提供有力保障,使政策更加成熟更加稳定,使政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同时,法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其权威性有助于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法治的权威和强制以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作为有力手段,以责任追究作为实现形式,一旦有破坏生态文明的违法行为发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途径。良好的生态文明秩序需要公众的参与、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制和环境司法的完善。法律作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体系,可通过其规范、指引、预测和评价作用,唤起公众对生态文明保护意识的觉醒,培养公众的环境法治意识;可以通过对政府环境行为和环境责任的规定,在监督管理、资金投入、项目整治上形成合力,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效率;可以通过法制中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有效的环境纠纷处理机制来鼓励公众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权利,与污染和破坏环境者作斗争,维护环境纠纷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从而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生态文明秩序。

推进生态立法 形成良好生态文明风尚

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0年5月贵州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原则通过《贵州省奖励“三废”综合利用和排放“三废”收费、罚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是贵州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立法的重要开端,标志着《环境保护法(试行)》相关规定在贵州的具体化,及时开启了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篇章。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图为贵阳红枫湖一角。(李贵云 / 摄)

以《办法》为起点,在上世纪80年代,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12件关于“三废”综合利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管理、土地和水资源保护管理、渔业发展、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充分说明贵州各级立法机关对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视,为后来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截至2014年7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涉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56件,约占制定地方性法规总数的20%,其中现行有效的36件。

30多年来,贵州省各级立法机关也逐步细化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的内容,先后制定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各个层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在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方面,制定了《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义务植树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

在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制定了《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

在生态建设和综合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等;

在流域、区域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贵州各级立法机关进一步探索了“一河一条例、一湖一法规”的立法模式,制定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等。

这些针对流域和区域的专项立法,有效解决了流域、区域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贵州30多年的地方立法工作,同时也是突破传统观念,积极推进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立法的工作。2009年10月,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立法之先河,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随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第一部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专项法规《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第一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将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立法进一步引向深入。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共八章七十条,包括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保障措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条款,是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在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体系中具有统领性、纲领性和指导性的地位,对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条例》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突出了加强生态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提出了绿色、文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努力实现“五位一体”建设,并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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