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缝中生存:清代畲民政治参与窥探*

2018-11-19 05:37邱开玉廖梦雅
广西民族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畲族政治

邱开玉 廖梦雅

一、问题提出

畲族是我国境内一个较古老的民族,早在隋唐时期,就聚居于闽粤赣交界的山区,历经千年辗转迁徙,至明清时期,迁入闽浙赣交界区,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人类共同体。在艰难的生存环境中,畲族人民负重拼搏,创造了极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成为中华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部分。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关于畲族政治方面的研究几乎没有展开,鲜见相关论述的专著和论文。究其原因,根本在于畲族作为散杂居少数民族长期栖息于大山深处,生存环境恶劣闭塞,并不断迁徙动荡,使得畲族社会经济远远落后于同时期的主流社会经济[1]。经济和生活环境的“边缘化”,使得畲族在封建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处于绝对“边缘”,沦为被奴役和剥削的底层,似乎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和政治表现可言。各时期正史中偶有畲族的相关记载,大都是“作乱犯上”之“劣迹”,而地方志、笔记小说、游记杂录等民间文献,也大都以猎奇心理对畲族迥异与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习俗、语言、服饰进行阐发,带有明显的鄙夷色彩。而事实上,畲族虽然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经济和政治的“边缘地带”,但在长期的社会经济交往中,畲族与周边的“主流”社会发生广泛接触,在畲汉杂居交界地区,畲族人民始终没有停止与主流社会的交往与互动。与此同时,历代的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对畲区的控制,实现对畲民更好的统治,往往在畲族聚居区设置政治机构,并不断向畲民灌输封建伦理思想进行教化。无论是主动地融入还是被动地抗争,畲族与汉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始终不曾停歇,也就构成了畲民参与主流社会政权的前提和基础。

本文之所以在畲民前加上“清代”,主要居于三重考虑:一是明清时期是畲族迁徙的最活跃期之一,也是畲族现有分布格局的定型期。由于政治、军事或自然等因素,畲族曾发生大规模外迁,自唐代以来,辗转于东南数省,至清代中后期形成了现有的分布格局。逐渐定居后的畲族,与周边汉族的交往互动愈加频繁,其社会内部也逐渐建立起了较为先进的封建制生产方式与政治制度;二是清代作为少数民族掌权的朝代,以传统的华夏秩序而论,是女真族、蒙古族等“异族”对“汉族”的统治。这种政治结构,使得原本极少被正史正视的原关内“异族”(包括畲族等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可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政治空间;三是满清统治者吸取元代“异族”统治失败的教训,在对待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上,主要延续明代的政治制度和民族政策并加以完善,使得包括畲族在内的少数民族得到较快的发展,造就了畲民政治参与的社会环境,极大地激发了畲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因此,本文将结合有关古文献、汉文典籍、方志、宗族谱牒等文献资料,对清代畲民政治参与涉及到的社会变迁、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统治者决策、畲族成长等关键因素进行爬梳整理,就清代畲民政治参与何有可能以及何以实现的问题,求教于大家。

二、政治参与之社会形态

“政治”在人类学视角中,多作为一个社会文化来考虑,社会文化根植于社会经济,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形态之中。因此,对畲民政治参与的历史考察,离不开对畲族社会变迁轨迹的追溯。由于畲族在唐代之前的社会形态,缺乏文献记载,[2]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畲民存在前封建社会的政治参与。因此,对畲民政治参与历史轨迹的梳理将从封建社会开始。

畲族社会的封建化开始于唐代封建政权对畲区的政治控制。[3]177“高宗总章二年(669),泉潮间民苦蛮獠之乱,佥乞镇帅以靖边方……仪凤二年(677),政卒子元光代领其众,会广寇陈谦等联结诸蛮攻潮州,守帅不能制,远光以轻骑讨平之,开屯漳水之北,且耕且守。中宗嗣圣三年(683),元光请于泉潮间建一州以抗岑表。朝廷以元光父子久牧兹土,令其兼秩领州并给告身即屯所见漳郡。”[4]卷1“唐朝初置汀州,徙内地民居之,而本土之苗仍杂居期间,今汀人呼之曰畲客。”[5]卷3以上所载,分别描述了唐代封建统治者在漳州、汀州建郡统治的过程。建郡统治,密切了畲族与周边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联系,汉族社会的先进生产技术和设备被引入畲族地区,客观上促进了畲族社会的发展。自唐代以后,各朝代的统治者逐步在畲族集聚区建立政治机构,并要求畲民“纳贡粮”“定租税”,畲族社会逐步进入封建化的过渡过程。随着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封建统治势力不断加强,封建统治范围向更偏远的疆域延伸,使得越来越多的畲族地区被纳入封建统治范围,畲民承受的剥削与压迫也在剧增,使得原本就生产力水平低下、生存环境恶劣的畲民处境雪上加霜。为了生存或逃离压迫,畲民被迫进入不断迁居游离的动荡历程。至清初时期,在清代统治者废止圈地与鼓励垦荒政策的推动下,大量畲族迁入闽浙赣交界的山区,开始了定耕山野的定居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定居后的畲族社会,基本完成了封建化的过程。

一是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确立。虽然部分史料依然记载一些畲区在清代初期有“刀耕火种”的现象,但实际上,大部分定居后的畲族社会其生计模式由游耕时期的“游耕狩猎”逐渐转变为农业经济时期的“牛耕锄种”。明万历《景宁县志》记载:“(畲民)不喜离乡,亦无游人异物以迁其志。男事耕耘,女务纺织,仅给衣食。”[6]120可见,早在明代,浙江景宁的部分畲民就开始进入定居的“垦田耕种”生活。清乾隆《古田县志》记载了当地畲民生产方式和风俗习惯逐渐转变的历程,“邑畲民有雷、兰二姓,男女赴山耕作……多于深山编茅为居……近则附近民居各村与民往来交历。亦承耕民田,能自变其俗,惟疏远者则相言旧习如故”[7]卷21。同时,铁制农具也普遍出现于畲族地区,在福建、浙江等地的风俗记载中,犁、锄等农具已成为畲族婚嫁的常见嫁妆。永春、德化畲区“嫁女以刀斧资送”[8]卷1,龙游畲区“婚姻亦三姓,世为之……套以锄犊”[9]卷11,这些从侧面反映当时畲区社会生产力迈上新的台阶。

二是封建制生产关系在畲区的广泛存在。经过长期的迁徙动荡,最终定居在闽浙赣山区的畲民,绝大多数没有自己的土地,只能以“山哈”(山里的客人)的身份租种当地汉族地主的山林或佃田。福建畲民“所耕田皆汉人业,岁纳租外,得赢余以自给”[10]卷2。江西畲民“赁田耕种……惟甚愿,田主知其无他,每纳租故纵之不以时收,收或不足,则恐惧,吁祈来年出息偿,至期偿息如数”[11]卷14。浙江各县畲民“力耕苦作,或佃种田亩,或杠抬山舆”[12]。畲族佃户与汉族地主阶级开始形成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使得二者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一方面,畲民不得不依附于汉人地主阶级,不再是“流烟人群”,而是沦为佃农、短工、长工,忍受阶级剥削;另一方面,汉族社会先进的生产技术被引入畲族社会并被广泛运用,促使其更快封建化。

与同时期的大部分汉族地区相比,畲族地区依然处于落后的局面,畲民也基本沦为汉族地主阶级剥削的对象,但是在封建统治导演下的畲族社会变迁,使得大部分畲民结束了居无定所、游耕放牧的“原始”生活状态,其社会内部生产力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封建式生产关系已逐步建立,为畲民参与封建社会政权提供了最基本的社会条件。

三、政治参与之经济文化

萨缪尔·亨廷顿的政治参与理论认为,社会经济虽然不是决定政治参与的最关键因素,但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参与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就社会—经济发展对政治参与的长期影响而言,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大,造成参与基础的多样化,并导致自动参与代替动员参与”[13]43-44。

清代畲民的政治参与,是畲族社会封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畲族社会内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畲族内部私有制经济不断成长,经过数代人的努力,部分畲民家庭开始有了一定的生存资料积累,畲族社会内部阶级分化加剧,出现“有田产者”的地主阶级,逐渐产生一些封建式家族。《长汀县志》记载:“其有田产者亦必输粮而给官差,此以觇圣朝治化之隆,虽峒徭亦无异于乡里中编氓也。”[14]卷35《遂昌县志》记载:“遂昌之有畲民,盖于国初时徙自广东安插街、处、温三府者,始来多为农民佣工……近二百年,亦有积累成家业者。”[15]卷1随着畲族社会经济的封建化,畲民思想意识也“渐染华风”:鼓励和培养子弟努力向学以争取科第成为畲民与汉人一致的政治价值追求。

为了进一步改变家族的命运,畲族封建家族组织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进行智力投资,为家族内贫困的优异子弟读书应试,走上经济仕途的道路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文化资源。在经济方面,畲族家族组织广置族田,资助族人子弟应试。族田包括义田、祭田、祠田和学田等家族公共资产。其中,学田的最重要用途就是资助家族内子弟应试。宁化县《雷氏家谱》记载:“学田之宜设也。……至赴乡试者,亦于众祖尝银叁钱,与作卷赀,于其本房祖尝银出壹银与作舟赀。至于姓中有叻祖,灵中乡榜者,出喜银拾两,中甲榜者,出喜银贰拾两。若恩拔岁副,出喜银叁两,入衣冠会内,递年存积,以为署买学田之赀。”[16]174在文化资源方面,畲族家族组织广建家塾,鼓励族人读书取仕。所谓族学,是相对于政府官方举办的以村落为单位的社学而言,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族或多个家族联合建立,其目的是通过类似于汉族文化的启蒙教化,以便形成与汉人相类的文化传统,为族人走上仕途之路奠定文化基础。道光十九年(1839),福安县潭头前村《蓝氏宗谱》载:“延师教子为父兄所当然也,茅地处乡曲欲延师甚难,……(举村)同心协力,可有家勿与困有家相较,况世少不教而善之人,亦不教而不善之人……”[16]211。在这种价值取向的指引下,福建畲区“乡里家塾林立,以故科第外平民罕有不读书识字者”[16]19。浙南地区“十县闻,畲客且千万,子弟秀又良,亦足备选择。字或识九千,弓可挽五石,以之充学堂”[17]卷34。虽然诗歌或族谱的表达略显夸张,但也反映了当时闽浙畲区“乐学好读”的文化景象。

一言以蔽之,畲族封建式家族是推动畲民政治参与最重要的民间力量。在家族经济的支持下,畲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在清代实现对接[18]24,畲族庶民有了向上流阶层流动的可能性。“筹台宗匠”蓝鼎元家族就是典型之一。蓝鼎元的家族在其曾祖父毅叟公之前也同大部分畲民一样居住在崇山峻岭的恶劣环境中,“所居村曰墩内,在万山之中,故有虎患。岁甲子,有巨虎奇横,往来百里内,伤人不可胜计”。为了生存和发展,毅叟公举家迁居平原,告别了耕山种畲的生活。在蓝鼎元曾祖一代,其族人就通过与汉人联姻、习武从戎、读书取仕等渠道,成为讲究礼乐教化的官宦人家或书香人家。

四、畲民政治参与之政治条件

萨缪尔·亨廷顿的政治参与理论进一步指出,“在任何特定社会的特定时期,政治参与的水平、基础和形式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而非其他因素 ”[13]30。从这个观点出发,可以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普通民众政治参与的实现与否取决于统治者决策等政治因素。总体而言,较之以往的朝代,清政府在处理民族关系及其问题上采用“教化、绥抚、防范与控制”相结合的相对“开明”的民族政策,具有更高的政治远见,更有利于境内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客观上也促进了畲族等少数民族的成长。

(一)“既合作又限制”的政权组织拓展了畲民政治参与空间

清代采取相对开明的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进行统治,主要源于清代相对独特的政治机制运行模式:满汉之间既合作又限制。作为统治者的满人寻求与汉人的合作,是基于民族自身与统治对象之间的差距而做出的选择。在入关之前,满族在社会形态上,仍然处在氏族崩溃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前封建社会;在政治组织上,正由家长制政权越过部落联盟向君主专制前进。而在入关之后,面对的是一个绝对多数人口的“异族”,版图辽阔的大帝国,无论在政治制度、经济结构、社会组织、文化水平上,都相较自己更优、更高、更复杂的国家。这种统治对象的差异,是满人入关后面临的首要客观问题,进而引发更深层次的问题:满人如何在一个异族土地上建立政权,运用何种方式进行统治,不但可使政权牢固,保障既得利益,而且又能使国祚绵长,所得的利益广而久?满清的统治者选择了一种最经济,也是最明智的统治方式,就是与关内汉人合作共治,共同参与的模式。而在合作的基础上,又处处限制和提防汉人,则完全是因为政治斗争的残酷性,使得“非吾族类,其心必异”的心理根深蒂固,异族之间在心理意识上和利益关系上不可触及的忌讳,使得统治者更加依赖本族的力量。

这种既合作又限制的运行模式反映在政治层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以种族来划分参与政治活动者的身份。《清史稿》记载:“凡满汉入仕,有科甲、贡生、监生、荫生、议叙、杂流、捐纳、官学生、俊秀。定制,由科甲及恩、拔、副、岁、优贡生,荫生出身者,为正途,余为异途。”[19]志85,选举志5单凭这一规定,似乎满汉并无差异,但实质上,这只是清代关于官员“出身”的一般规定。在《大清会典》中,又有关于满人任官的专门规定:“旗人免保举,皆得同正途出身”[20]卷7。如此,旗人出仕为官,根本无所谓出身正途异途之别,皆为正途之身。从而使得满人相较于汉人在仕途中占据明显优势。其二,在分配职位及名额数量上向满人倾斜。清政府将国家统治机构的职位分为六个范畴,依照顺序分别为宗室、满洲、蒙古、汉军、内务府包衣和汉。仅从排列顺序就可以看出当时汉人在政治上、社会上的“劣势”。同时,在分配职位名额时,将满人主要安置在中央和地方的要职上,保证在京城内外文武要缺的人数上,满人多于汉人。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乾隆五十年(1785),中央机关官缺计:满缺2751缺,八旗蒙古缺253 缺,八旗汉军缺 142 缺,汉缺 558 缺。[21]28-33

这种政治机制,虽然对汉族不利,但为原本就生活在关内的包括畲族在内的少数民族创造了政治参与的生存空间。满人除了扶持更多的本族人参与政治运行中,也需要更多的非汉人参与其中,以达到制衡的目的。毕竟满人无论是在人数上,还是在素质上,与当时的汉人还有非常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一些满人势力难以企及的边陲地区,清政府往往通过对少数民族有利的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制造地区内部的力量平衡,以此来制衡该地区的主要族群(汉族),达到维护地区安全,实现更好统治的目的。

(二)“编甲完粮”户籍制度确立了畲民政治参与资格

在清代初期,闽浙赣交界区的一部分畲族乡村还未进入清代统治者的视野,依然沿袭着游耕时期“载入流烟册内,概免一切差徭”的政治文化传统。对于这部分畲民而言,基本的政治地位都没有,也就无所谓政治参与。这种情况并没有存在太长时间,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畲族社会封建化不断加速,畲族逐渐被清代当局所确认,相继被纳入了户籍制度的图册,畲民享有“齐民”的政治地位,受到封建统治者的保护也承担纳税服役的责任。《清史稿》记载:“世祖入关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及乾隆二十二年(1757),更定十五条……各省山居棚民,按户编册,地主亦保甲结报。广东寮民,每寮给牌,互相保结。”“雍正四年(1726),定例照保甲法一体编查。乾隆二十八年(1763),定各省棚民单身赁垦者,令於原籍州县领给印票,并有亲族保领,方准租种安插。倘有来历不明,责重保人纠察报究。”[19]志85,选举志5由此可见,清代的编户齐民制度在雍正年间已广泛运用于对畲民等“苗夷”的管理。“雍正年间曾奉谕旨,准其一体编入民籍,况此种山民充粮纳赋,与考服官,一切齐民相同。”[22]15进入户籍制度的畲民,“视土著之民”享受土著之民应有的权益,也承担赋役的义务。《龙岩州志》载:“今畲客固安分,而汉纲亦宽,许其编甲完粮,视土著之民一例。”[23]卷12因此,随着清政府“编甲完粮”户籍制度在畲族山区的逐步施行,越来越多的畲民有了合法的政治地位,也就有了参与政治活动的正式资格。

如果说,编甲完粮是畲民进入政治生活的第一步,那么在乾隆年间畲民画像入“职贡图”,便可以视为统治者在政治上对畲民身份的辨别与确认,由之前模糊不清等同于“土著人”(汉人)而逐渐明晰成为独立的“民族”。乾隆十五年(1750),清政府开始筹备绘制《皇清职贡图》,其目的是为了将“内外苗夷……汇齐呈览,以昭王会之盛”。因此,《皇清职贡图》的内容就是描绘“内外苗夷”的状貌、服饰、生活习俗等,为统治者进一步了解“苗夷”提供感性直观的素材。《皇清职贡图》中关于畲族的描绘“福州府罗源等县畲民,即粤之猺人……其习俗诚朴,与土著无异。古田畲民即罗源一种,散处县之上洋等村,以耕渔为业,竹笠草履……”[24]卷三。这些文字很好地勾勒出畲族的迁徙历史,畲民的外貌体征、生活环境以及风土民情。将畲民画像载入《皇清职贡图》,“以备查考”,表明清政府认定他们有别于汉人。此时,封建朝廷已经完成了对畲族乡村的政治管理。

(三)科举制度的鼓励政策优化了畲民政治参与途径

畲民政治参与的主要途径就是科举考试。传统的科举考试作为主要的选官制度,是中国最古老的、最完善的文官考选制度,是庶民“进身之阶”的最重要途径,直接影响着庶民的社会政治生活和文化教育。满清取得中原的政权后,为了笼络知识分子,缓解民族矛盾,便于更好统治,沿袭了明代的科举制度。

清代较开明的民族政策在少数民族参与科举考试中得到较好的体现。一是广设义学,为少数民族地区开科取士创造文化条件。《清史稿》记载:“又有义学,社学。社学,乡置一区,择问行优者充社师,免其差徭,量给廪饩。凡近乡子弟十二岁以上令入学。义学,初由京师五城各立一所,后各省府、州、县各设立,教孤寒声童,或苗、蛮、黎、瑶子弟秀异者。规制简略,可无述也。”[19]志95二是准允并鼓励少数民族与汉族一同应试,并给予一定的额数保证。康熙四十二年(1703),清朝“令湖广各州县熟苗中有通晓文义者,准与汉人一体应试,广西土司之民人子弟及贵州苗民并照此例”[25]卷48。雍正元年(1723)规定:“俟熟番学业有成,令往教悔生番子弟,再俟熟习通晓之后,准其报名应试。”[25]卷49同时,为了鼓励更多的少数民族子弟应试,清政府给予少数民族地区额外的录用名额。嘉庆十三年(1808)规定:“苗疆凤乾、永、保四厅县士子应乡试者,另立边字号,数在三十名以上,于本省额内取中一名,又苗生应乡试者,另立田字号,数在十五名以上,于额外取中一名。”[25]卷53三是对于地处僻远,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子弟去应试,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如道光元年(1821),贵州巡抚陈若霖上奏:“给苗疆会试举人川贵”[19]志81,选举志1,被朝廷接受。清代科举制度,为畲民政治参与提供自上而下的制度保障。一部分畲族人通过科举应试进入统治阶层,有了为本民族伸张权益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为更多畲民子弟能够参与政治提供一定机会,从而形成畲民政治参与的循环圈。

(四)政治精英的帮扶加快了畲民政治参与进程

畲民的政治参与离不开畲民政治自主意识的萌发以及对政治权利的积极争取。同时,也应注意到,在任何社会中政治精英对政治参与的态度可能是影响该社会政治参与性质的最具决定性的因素。[13]30对于长期处于被压迫和被忽视的畲族而言,尤为如此。在畲民通过科举考试迈进“进身之阶”的道路上,离不开比较开明的政治精英支持。

在清代的史料记载中,支持畲民政治参与比较有代表性的政治精英主要有两位:一位是处州府青田县令吴楚椿。乾隆四十年(1776),畲族考生钟正芳上书青田县衙,痛斥因“畲民异类”而将畲民排斥在科举考试之外的不公平现象,要求官方给予畲民应有的科举考试权利。隔年,吴楚椿撰写《畲民考》和奏折,上呈处州府。在《畲民考》中吴楚椿介绍了畲民的来历,“顺治十八年(1661),浙江巡抚朱昌祚因闽海交讧,迁滨海之民于内地,给田给牛,俾安本业。是由交趾迁琼州,又琼州迁处州”,指出畲民“本属琼海淳良,奉官迁浙,力本务农,已逾百年”。批评了当地土人(汉人)对“畲民系盘瓠遗种,兽类也”的“污蔑”,并指出“盘瓠”之说乃是“一任土民谬引荒诞不经之说,斥为异类,阻其上进之阶,是草野之横议也”,呼吁应“准许畲民一体应试”。作为当地的“父母官”,吴楚椿敢于提出“民族平等”,为畲民子弟能够参加科举考试而奔走呼号,实属难得。最后,经过多方努力,钟正芳的案子受到浙江省巡抚阮元的重视,并上奏朝廷,“准共平民一体报考应试”。第二年,雷起龙等畲族考生考中秀才。另一位是福建巡抚李殿图。嘉庆七年(1802),福建畲族考生钟良弼控诉县书王万年串通生监诬指畲民为“五姓禽养”,“不准与试”。时任福建巡抚的李殿图了解此案后,审理果断,“饬司道严讯详复,张示士林”。李殿图指出:“方今我国家天山南北……其南路为四疆,北路为准葛尔地,即与畲民无异。尔等将版图之内曾经输粮纳税,并有入学年份确据者,以为不入版图,阻其向往之路,则又不知是何肺腑也?倡优隶卒,三世不习旧业,例尚准其应试,何独舍民有意排击之?”[8]卷140在他看来,畲民既然已在中国版图之内,并向朝廷交粮纳税,在政治地位上就该与汉人一视同仁,只要“入学年份确据”,就能参与科举考试。在他的支持下,钟良弼次年再次应考,考取府学生员第二十名,“佳讯传遍畲村,畲民奔走相告,引为幸闻”。

钟正芳、钟良弼等畲民考生维权行动的胜利,固然是畲民不甘被奴役,敢于争取政治权利不断斗争的结果,同时也是类似于吴楚椿、李殿图等政治精英不断支持的结果,标志着畲民应试的参与权得到了政府官方支持。在此之后,越来越多的畲民参与科试,并争得更广泛的话语权与更普遍的生存权。

五、余论

综上所述,清代畲民政治参与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因素已逐步完备。清代畲民在政治上的表现也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在畲汉交界的广泛地区,大量畲民登科及第,改变自身和家族的命运,跻身统治阶层。在现存的闽浙地区畲族家谱中关于先祖政治表现的记载(所任官职)主要集中于清代,例如福宁府霞浦县半月里畲族村在道光至光绪的60年间连续出现了6位秀才,处州府青田县培头畲族村在乾隆至道光年间出现6位秀才,汀州府上杭县在清代考取举人8人,进士2人,间接反映了清代畲民政治参与的“盛况”。这一时期,畲族也出现了彪炳史册的政治精英:文官中有“筹台宗匠”蓝鼎元与“闽学殿军”雷鋐;武官中有“治台首功”蓝里和“治台名将”蓝廷珍。可见,当时极小部分较早接受汉族文化,走上仕途之路的畲民,其优异的政治表现,得到了统治者的认可,也成为后人追溯清代畲民政治参与的历史注脚。

然而,总体而言,封建统治下的清代畲族依然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和政治上的边缘。畲民政治参与的经济基础孱弱,生存空间狭小,参与途径有限,使得畲民的“进身之阶”不是一帆风顺,而是曲折漫长。在畲民政治参与的进程中始终面临着诸多的偏见与排斥,处在“身家不清,不准与试”与“本属淳良,准许一体应试”的纠缠和抗争中。畲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政治参与能力就在这样的夹缝中,顽强地萌发、生长与延续。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畲族等少数民族同汉族人民一起推翻了封建统治,进入了崭新的社会主义社会,拥有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参与权利和机会。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少数民族政治参与并实践出有效的“中国”方案。十八大以来,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整体提升,政治参与范围逐渐扩大,少数民族人大代表不断增多,并呈现出基层化的发展趋势。只是,由于历史上的积贫积弱,导致部分少数民族在政治参与方面“先天不足”,其政治参与水平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治生态中,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在现代化国家的政治文明建设的实际中,对类似于畲族这种政治参与“先天不足”的少数民族应给予适当的帮扶,才能彰显现代政治文明的平等和公平。[26]19-25因此,加强对这些少数民族政治参与历史与政治文化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只有建立在本民族原有基础上的政治扶贫才有可能对症下药,有效保障少数民族有序的政治参与权,消弭历史遗留的差距,拉近民族间的政治发展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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