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研究

2018-11-28 11:13刘云青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律师新媒体

刘云青

摘 要:在新媒体时代下,微博、微信等各类新媒体平台迅速进入到了人们的生活之中,并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发布信息的主要渠道,这虽然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同时也使得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后果变得更加严重。为此,本文对新媒体时代下律师庭外言论的特殊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对当前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措施展开了研究。

关键词:新媒体 庭外言论 律师

引 言

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个人权利之一,律师作为中国公民的同时,也同样能够享有这项权利,然而在新媒体时代下,律师的庭外言论常常会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并通过新媒体平台被迅速放大,进而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新媒体时代下律师庭外言论的特殊影响

(一)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在新媒体时代下,信息传播速度更快,信息发布的门槛则大大降低,这使得律师一旦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了不当言论,就很容易被他人所获知并迅速传播开来,最终对不明真相的网民造成误导,而一旦公众被误导,其产生的舆论压力就会对法院司法审判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是出现媒体审判的情况,最终使诉讼失去公平性[1]。例如在“李天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魏某的辩护律师李在河曾在个人专访中表示,受害人晚上会从事不正当职业,暗示其为了赚钱曾多次“出台”,而随着个人专访在网络上的流传,这些带有诱导性的庭外言论也在各新媒体平台上大肆传播,很多民众在并不清楚真相的情况下,就会被李在河的言论所误导,进而认为“李天一案”是“另有隐情”,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舆论压力。而如果法官在司法审判时受到了这些舆论压力的影响,做出了不公正的判罚,那么司法审判本身的公平性、公正性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而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名誉、个人利益也会受到伤害。

(二)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本身应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与强大的公信力,这样公众才能够在面对各类案件时相信、尊重法院的司法判罚,并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这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反之如果法院失去了司法机构应有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那么自然也就很难得到公众的信任与尊重。而在新媒体时代下,如果律师发布的庭外不当言论导致了的“媒体判决”,同时错误的社会舆论又对公众造成了误导,那么公众就会认为法院出现了错判,进而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质疑,最终使法院的公信力受到损害,而这样的后果也是极为严重的。例如发生在2006年的“彭宇案”中,该案件本身只是一件很普通的民事诉讼,但由于事件在网络上的大量传播,而大多数人对事件真相又并不了解,因而在一审结束后社会舆论普遍对判决结果提出了质疑,认为当事人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一审判决本身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再加上该判决本身存在着证据不足等一定的问题,而后期一审判决又因和解协议而被取消,因而更加深了公众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以说,当时的社会舆论普遍并未认同一审判决结果,而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也因此受到了很大损害。

(三)泄漏案件保密信息

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未成年犯罪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案件等部分案件可以选择不进行公开的司法审判,而律师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在代理期间不得泄漏与案件相关的保密信息。这一司法审判制度本身是为了对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未成年人权益等进行保护,因此如果律师发布了不正当的庭外言论,就很可能将保密信息泄漏出去,并通过新媒体渠道传播开来,从而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2]。例如律师在代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如果律师在新媒体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言论泄露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信息,那么显然就违背了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从而给当事人未来的人生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而在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律师的不当庭外言论则可能会导致国家机密泄漏,最终损害到国家的利益。

二、新媒体时代下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措施

(一)推动司法信息公开

新媒体时代下律师庭外言论之所以能够造成如此重大的影响,其主要原因在于律师在新媒体平台上所发布的不当言论对公众造成了误导,进而出现了错误的舆论导向。因此,司法部门需要进一步推动司法信息的公开,让民众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案件真实信息,从而对案件产生正确的判断,这样律师的不当庭外言论就很难再对公众产生误导,社会舆论也能够因公开的司法信息而得到正确引导。从具体上来看,司法部门一方面要在制度、法律层面为司法信息公开提供支持,明确信息公开的流程、内容等细节要求,并对案件报道的界限做出限定,从而使司法信息的公开能够得到真正落实,并有效约束媒体的案件报道行为。而在另一方面则需要保证信息发布渠道的多样化,不仅要与传统媒体进行沟通,通过报纸、电视等渠道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同时也需要创建官方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官方的司法信息公布渠道,从而使公众的知情权能够被充分尊重。

(二)强化网络媒体监管

网络媒体是传播律师不当言论、放大不当言论影响的主要渠道,律师在发布不当言论的同时,这些言论信息往往还会被其他自媒体所转发、传播,同时网络本身的隐蔽性也为律师发布不当言论创造了有利条件,如匿名发布、借助他人账号发布等行为都是很难被发现的。对此,立法部门需要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对律师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同时为其他媒体或个人在网络上发布或传播此类不当言论的行为制定具体的判定条件与惩处措施,保证律师发布不当庭外言论的行为能够被依法懲处,避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发生。此外,网监部门也要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工作,通过对各类新媒体平台上案件相关言论的实时监督以及严格执法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落实,保证及时发现律师或其他媒体、个人的违法行为,从而消除部分律师的侥幸心理,使其能够自觉对自身言行进行约束。

(三)禁言令相关标准的完善

禁言令是美国针对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一种规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律师不当的庭外言论在社会上大量传播史,当事人可根据案件情况向法院申请禁言令,禁止社会上对律师庭外不当言论进行传播。而我国立法部门也可以对这一措施进行借鉴,通过相关立法工作来赋予案件当事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禁止损害自身权益的不实信息在网络上继续传播,同时由网监部门、法院共同配合对这类法规进行落实,从事是吸纳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有效规制[4]。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禁言令很可能会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产生冲突,因而对于禁言令的颁发条件还需要立法部门做出进一步的衡量与思考,并对具体判定条件进行明确。

(四)加强侵权责任相关立法

律师不当的庭外言论除了会影响到司法外,还会对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立法机构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对律师不当言论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的判定,保证律师在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个人权益时能够得到法律的惩处。这样一来,律师发布不当庭外言论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从而达到规制律师庭外言论的效果。例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如果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侵害,那么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对具体的侵权判定却比较模式,因而在相关立法中,需要对律师庭外言论的侵权判定标准进行明确,以保证法律规定能够有效落实。

(五)重视律师执业行为规制

律师发布不当的庭外言论不仅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同时也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因此在《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中,也同样需要对律师的庭外言论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使律师在发布庭外言论时,能够明确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与发布不当庭外言论间的界限,并对自身行为进行主动约束[3]。此外,对于律师的超出界限的庭外言论,也要制定出明确的惩处措施,从而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并能够对律师产生威慑力。

结束语

总而言之,律师作为案件参与者,其庭外言论在新媒体时代将会被极度放大,如果不当言论通过律师被传播到新媒体平台上,那么其对于当事人、法院以及其他人造成的影响将是十分巨大的,而要想有效避免这一问题,则需要从网络监管、立法等多方面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进行规制。

参考文献:

[1] 张薇,律师庭外言论规制的探讨[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6,29(06):31-37.

[2] 王红艳,网络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5(11):289-290.

[3] 胡田野,新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J],法学,2014(01):3-9.

[4] 杨天红,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比较法的考察与借鉴[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7(01):1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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