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2018-12-01 10:18刘宇泷马兆明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运动队高水平管理体制

刘宇泷 马兆明

摘 要:本文借鉴美国高校体育运动管理经验,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对中美两国高校竞技体育的内、外部管理体制进行分析,对比归纳了各自的区别与优劣,并指出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中现存的不足之处。研究认为:美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在最高竞技赛场上所取得的辉煌成绩同竞技体育与高等教育的有机结合以及管理体制的完整规范性密不可分。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在过去30年的发展中虽取得了较大的飞跃,但管理体制中仍存在较多需要“见贤思齐”和改革创新的地方。

关键词:

中美两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808(2018)05-0029-09

Abstract:This paper refers to the experience of sports management in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alyz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management system of athletics spor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y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data and comparative study, generalizes the differences and advantages of the two countries while points out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management of high level sports teams in our universities.The research concludes that: the splendid achievements of high level sports teams in Americ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inseparable from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competitive sports and higher education and the integrity of management system.In the past 30 years, the high level sports teams in Chines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 made a great leap development, but there are still more needs to emulate better and innovations in the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Chinese and American ; Athletics sports in university; Management system

美国高校不仅是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基地,更是奥运会冠军的孵化器。美国对高校竞技体育的定位是向奥运会与职业联赛中输送高水平竞技人才进行争金夺银,而中国的定位则是完成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参赛任务。自1987年国家教委首次招收高水平運动员的试点学校以来,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全国现有275所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2017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意见》中提出:“当前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还存在着发展目标不明确,布局不平衡,招生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直接影响到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整体质量与总体效益”。

体育管理体制是体育管理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体系与制度的总称,是实现体育目标的组织保障。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机构设置主要解决运动队“归谁管”的管理主体问题,权限划分主要解决权力机构“管哪些”的管理权限问题,运行机制则主要解决权力机构“怎么管”的管理过程问题。完备的、有内聚力的、适应性强的管理体制就如同房屋上的支柱,对整个系统的建构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支撑着体制中的所有要素有标准、有规则地组合与运行。各层级管理机构只有在遵循完整统一、职能优先、权责对等、精简效能的原则下,对其权利进行合理地划分,对权力的实施范围进行有效地限制,才能让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中的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进而推动整个系统的良性运转。

本文通过对中美大学竞技体育内部管理体制与外部管理体制的对比分析,在结合时代背景和宏观高等教育体制的前提下,试图找出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及优势与不足,分析其原因,找到解决方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可以为完善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提供理论借鉴。

1 中美高校竞技体育外部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1.1 中国高校竞技体育的外部管理体制

中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中设有专门管理体育事务的政府行政部门,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一个系统,两个管理主体”,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最高管理部门是由两个国家直属的平行单位组成,即由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运动员的招生工作和文化课的培养,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其运动技能的培养。国家期望通过两大机构的共同管理来发挥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同培养出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型的高水平体育人才。

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外部管理体制承袭了国家行政体制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单线垂直管理模式。国家一级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设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进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省市一级设有教育厅和体育局,层层衔接、上下一体、独立运作来贯彻上级方针和管理具体事务。这样使得外部力量对高校竞技体育的管理模式为:教育部—教育部体卫艺司—教育部体艺卫司体育处—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处—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与单项体育协会—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与单项体育学会。此外,我国创建了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ports of China,以下简称“FUSC”)这一社会体育组织来协助体育主管部门开展高校竞技体育工作,但FUSC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机构设置还较为简单。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会员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的两个执行机构分别为委员会与各单项体育分会,这两个机构下又分别设立了若干个业务机构(见图1)。张浩(2008)认为:“FUSC虽然名义上是非盈利性组织,但实质上是政府意志的延伸,与NCAA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管理上具有完整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相比,FUSC的经费对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有着较强的依赖性,主要来源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划拨,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机构的生存模式,其发展空间必然受到限制”[1]。

1.2 美国高校竞技体育的外部管理体制

高校竞技体育外部管理体制是指能够对高校竞技体育的组织绩效带来影响的外部力量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体系与制度的总称。储常连(2015)认为,高校外部管理的主体主要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利益个体[2]。那么,高校竞技体育外部管理体制的优化主要是理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与这些外部力量的关系。

1998年《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明确阐明:“美国政府没有专门的体育管理部门,也没有单一垂直指挥的权威机构来负责协调全国的体育工作”。美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主要是社会指导型,真正管理体育是各类机构多样化的社会体育组织。美国政府很少介入对体育事务的管理,即使干预也采用立法或经济补贴的方式间接进行。池建(2005)认为:“美国整个国家的竞技体育体制是以学校为中心,用课余时间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中学是培养冠军的摇篮,大学则是培养冠军的高级阶段”[3]。

NCAA负责管理美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该协会主要职责是:制定方针政策,组织并调控全国性的竞赛,管理下属各分队,进行市场化运作。NCAA的最高领导机构是董事会(NCAA Board of Governor),由20名成员组成来监督全协会事务员包括:1名NCAA董事会主席(NCAA President)、1名Ⅰ级委员会主席(Chair of DivisionⅠCouncil)、1名Ⅱ级委员会主席(Chair of DivisionⅡ Council)、1名Ⅲ级委员会主席(Chair of DivisionⅢ Council)、8名橄榄球碗赛委员会分会校长或主席(Chancellors or Presidents from the DivisionⅠBoard of Directors from Football Bowl Subdivision institutions)、2名橄榄球冠军赛(Championship)Ⅰ级委员会分会校长或主席、2名Ⅰ级委员会分会校长或主席(Chancellors or Presidents from the DivisionⅠ Board of Directors from DivisionⅠsubdivision institutions)、2名Ⅱ级主席委员会校长或主席(Chancellors or Presidents from the DivisionⅡ Presidents Council)、2名Ⅲ级主席委员会校长或主席[4]。

位于印第安纳波利斯的NCAA国家办事处(National Office)由500名员工组成,他们在NCAA董事会主席的领导下进行日常的工作,其中直接对主席负责的是一个由16人组成的主席内阁(President Cabinet),其中包括由9人组成的高级管理小组(Senior Management Team)和其他分管相关事务的7名副主席。主席内阁每月都要举行会议,报告NCAA重要的事态发展,其主要职责是:在各部门与各学校之间传递、共享信息以提高国家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服务与效率。高级管理小组是董事会主席及关键领导人联系最为密切的顾问小组,有着最具活力和包容性的管理结构,在日常管理和业务处理方面实行问责制。其他7名副主席会在法律、执行、学术、资格审查等方面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5]。

NCAA涉及管理的范围广泛,NCAA全协会委员会(NCAA Association-wide Committee)下设诸多的职能机构进行分工管理,主要包括:NCAA董事会、竞技运动医疗保障委员会(Committee on Competitive Safeguards and Medical Aspects of Sports)、体育精神与道德行为委员会(Committee on Sportsmanship and Ethical Conduct)、妇女体育委员会(Committee on Women′s Athletics)、荣誉委员会(Honors Committee)、少数群体机会与利益保障委员会(Minority Opportunities and Interests Committee)、奥林匹克运动联络委员会(Olympic Sports Liaison Committee)、竞赛规则监督小组(Playing Rules Oversight Panel)、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Postgraduate Scholarship Committee)、科学研究委员会(Research Committee)[6]。(见图2)。

1973年,NCAA依照各高校的规模、性质、排名等因素将其成员学校划分为三个等级,Ⅰ级学校(DivisionⅠ)、Ⅱ级学校(DivisionⅡ)、Ⅲ级学校(DivisionⅢ)。赵志坚(2000)认为,Ⅰ级学校主要由重点大学和研究型综合大学组成, Ⅱ级学校主要由四年制高校组成,Ⅲ级学校主要由两年制的社区学院组成[7]。这三类学校在遵守国会通过的《业余体育法》和NCAA章程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自主管理,自行制定与批准学校的相关规定。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六大方面:学术(Academic)、冠军赛(Championship)、成员(Membership)、委员会(Committee)、管理(Governance)、执法(Enforcement)、财政(Finance)。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学校只能处理自己的事务,履行属于自己的职责,并且只能由自己等级内的学校成员组成,不可以干涉其他等级学校的事务[8]。

主席理事会(President Council)是最高的理事机构,由校长和各个理事成员所组成的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有关以上几个方面的会议,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与指导各个委员会的总体政策与战略计划,可直接向NCAA董事会提出建议和申请冠军赛资金。管理理事会(Management Council)直接对主席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执行NCAA董事会与各级学校所通过的政策,处理各级学校和各个工作小组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是主要的理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主席理事会与管理理事会召开会议期间采取管理行动,但任何行动都需要向二者汇报。每年的3月会举行一次面对面的会议,所有其他事务都以电话会议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冠军赛委员会(Championship Committee)主要负责比赛的资格审查与选拔监督工作,也可直接向管理理事会报告诸如预算建议等事務。每年的2月、5月、9月会举行面对面会议,所有其他事务将通过每月举行的电话会议讨论解决。除此之外,还有提名委员会(Nominating Committee)、财政援助委员会(Financial Aid Committee)、战略与财务规划委员会(Strategic Planning and Finance Committee)、比赛与训练委员会(Playing and Practice Seasons Committee)、会议规划小组(Convention Planning Subcommittee),以及相对独立的、与立法和违规问题处理相关的委员会,如:违规问题处理委员会(Committee on Infraction)、违规问题上诉委员会(Infraction Appeals Committee)、解释与立法委员会(Interpretation and Legislation Committee)、立法救济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 for Legislative Relief)。(见图3)。

1.3 中美高校竞技体育外部管理体制的对比

在对两国管理体制进行对比分析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二者在历史传统与文化背景上的不同。德·托克维尔在研究美国政治体制的时候认为:“美国未经历过民主革命的苦难而坐享了民主革命的果实,美国从一诞生便引进了17世纪英国的政府形式、政体和施政方法,这一历史经验的差距让他们看不到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奠定有效权威方面的问题,所以当一个美国人在考虑政府建设问题时,他的思路不是如何创造权威和集中权力,而是如何限制权威和分散权力。如果让它设计一个政府的管理体制,他会马上想到一整套限制政府的绝妙方案,一部成文宪法、权利法案、三权分立、联邦制、定期选举和党派竞争”[9]。

在中国,从秦朝设立中央官制和郡县制以来就逐渐开始加强中央集权制度,注重中央对权力的掌控和强化,致力于建立一个权威、强大的官僚体系,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系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现如今,从传统社会过渡到现代化社会的中国,经济的发展、集团的分化、利益的冲突、价值观的转变以及民众参与期望的提高,这些急剧的变化正冲击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承受能力。塞缪尔·亨廷顿认为:“欲克服这些困难,平稳度过现代化过程中的过渡期,必须要树立起强大的政府,舍此无他路可走”[10]。

在学习国外管理制度与经验方面,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批判,不能定于一尊,也不能生搬外国模式。要尊重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11]。因此,我国现有的直线式组织结构和垂直型行政管理体系虽然存在着不足之处,但它在中国有着存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不论它是应用在国家或是在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上,都不应不加判断地完全否定掉。管理体制的创建和发展必须扎根于当地的土壤,吸取时代的养分。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美国的发展道路与欧洲和亚洲都不同,他是先行扩大民众参与,政治的现代化后来才发生的。世界各国之间的最重大差别不是它们政府的形式,而是它们各自政府实行有效统治的程度。中、美、英三国各具有不同的政府形式,但这三种体制的政府皆能安邦定国”。约翰·洛克认为:“美国人骨子里是抱有强烈的反政府倾向的,他的基本公式是‘政府应建立在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之上,但怎样设计一个有权威和权力的政治体系,美国人却没有现成方案”[12]。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历史传统、发展理念、文化背景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异,那么两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在机构设置、管理模式、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上必然也会存在较大的不同。(见表1)。

2 中美高校竞技体育内部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2.1 中国高校竞技体育的内部管理体制

邵波(2016)认为:“我国大学内部现行的权力结构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以及在此之下的校、院或系、教研室三级结构模式。其管理决策结构是一种直线—职能执行式,即在大学中,校一级同时设立各种承担具体管理职能的职能机构”[13]。受其影响,中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内部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一种介于独立型与非独立型之间的管理类型。学校设有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由主管竞技体育的校长负责,校办、总务处、教务处、财务处、体育部、学生工作处等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的权力则分散在各职能管理机构,学生运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由领队负责管理,学习生活由班主任负责管理,训练比赛由教练员管理。(见图4)。

2.2 美国高校竞技体育的内部管理体制

黄春平(2005)认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指高等学校内部的组织结构体系,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内部管理的运行机理[14]。王凯(2010)认为,美国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一般分为校、院、系三级管理,校级管理层主要由董事会和校长组成。董事会的重要职责是任命和授权于校长,与此同时保留自己其余权力和最终的法律控制权。校长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并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院一级的管理由院长领导。系一级的负责人则主要由院长任命,终身教授推荐的系主任担任。系主任则在新教员的任命、教师的晋升、教学计划的制定上具有重大发言权[15]。池建(2005)认为,美国高校竞技体育内部管理体制是指在美国国家相关体育法律、法规和NCAA章程的指导下,美国各大学组织和管理大学内部与竞技体育相关事物的各种机构、各项制度和准则的总称。

宏观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决定着微观的高校竞技体育内部管理体制。由于NCAA不是通过直接的行政手段去干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运行,而是依据法律和经济管理方法让各高校进行自主调节,所以从属于NCAA的所有高校在内部管理体制上都有着各自的特点。但总的来说,美国高校竞技体育内部管理体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非独立型管理体制和独立型管理体制。

2.2.1 美国高校竞技体育的非独立型内部管理体制

一般设立在较重视学术的高校之中。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由负责分管竞技运动的系主任负责,有单独管理竞技运动的机构(校竞技运动理事会),由多方面人才共同管理。在强调运动员技术水平的同时,也本着以人为本,为学生謀利,帮助学生全面发展的思想。运动成绩不是衡量运动队的唯一评价标准,运动队也不是一味的追求成败得失,在管理上的社会效应较为稳定。(见图5)。

2.2.2 美国高校竞技体育的独立型内部管理体制

一般设立在较重视竞技体育成绩的高校中,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由校长或副校长直接领导管理,有众多的运动队共同组成竞技运动体系,自成体系与体育教学毫不相关。运动成绩是衡量运动队最有效的标准。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经费控制权,大多依靠比赛来维持收支平衡。独立型的内部管理体制区别于非独立型的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相对独立的系统有利于掌握经费的控制权,有利于运动员的运动训练及其他方面管理;学生运动员具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性,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运动项目和所学科目;学生运动员的选拔不依赖学校招生人数的变化而变化。(见图6)。

2.3 中美高校竞技体育内部管理体制的对比

邵波(2006)认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内部管理体制,就其本质而言,它体现在权力在管理的各阶层和高校内各个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分配,以及它们相互间的权力作用关系”。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利益与高校竞技体育内部管理体制直接且紧密联系,但其利益不是先天存在于自然法和人民意志之中的,而是由内部管理体制的制度化、组织化所带来的东西。因此,如果没有健全且强有力的内部管理体制,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便也失去了去确定和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

美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实现自身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济调节等一些非强制性手段进行,较高的管理自主性使得从属于NCAA所有高校在内部管理体制上较为多元化,都有着各自的特点。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独立型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非独立型的内部管理体制。

内部管理体制是外部管理体制的微观反映。由于我国高校竞技体育内部管理体制深受统一集中的教育体制和国家专业队“三级训练网”的训练管理体制这两股外部力量的影响,现在正介于独立型和非独立型之间的尴尬阶段。这种“结合型”的管理体制并不是将美国的独立型与非独立型的内部管理体制中的优势综合,而是正处于过渡式发展的一种不成熟体制,形式上比较单一,结构上不够健全。邵波(2006)认为:“在我国,各高校在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竞技体育方面十分薄弱,强调的是严格的官僚式控制与服从,行为一旦超出权威许可的范围,便会受到行政力量而不是法律力量的制裁。這种上令下行为主的行政管理方法使得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运作僵化,各方面无创造性可言”。(见表2)。

3 结 语

美国高校竞技体育拥有社会主导型的外部管理体制,美国大学生体育协会(NCAA)是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最高领导机构。独立型和非独立型的内部管理体制虽在各个管理要素上存在着差异,但二者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共同推动着美国高校竞技体育内部的高效率运行。中国高校竞技体育的外部管理体制属于政府主导型,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现由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共管,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FUSC)协管,即“一个系统,两个主体”。内部管理体制处于一个介于独立型和非独立型之间的尴尬阶段,权限划分尚不清晰。因此,首先,应适当地将行政权力下放给高水平运动队,扩大自主权以促进其运行效率的提高。其次,注重法律至上与法德兼备,学习美国运用法律管理方法来处理各种矛盾。最后,注重理性学习与保持特色,各高校在学习美国经验时,需要做到“见贤思齐,见不贤内省”,在立足于国情和校情的前提下进行创造性探索,建立特色化和多样化的权力结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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