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美国宪法中的代议制原则

2018-12-05 06:24吴灿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关键词:代议制

吴灿

摘要 本文从联邦宪法的制定,发掘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与依据;进而深入地论述了共和制政体,得出代议制但是共和政体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结论。

关键词 美国宪法 代议制 共和制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38

一、联邦宪法简述

1776年,北美十三个英国殖民地联合起来发表了独立宣言,组成—个独立的国家,使得整个北美大陆需要建立起一个既有足够权威来保护和发展各州的共同利益但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人民权利的中央政府。按照当时的《邦联条例》美利坚联邦的利益是置之于各州的意志之下的,如果照此继续下去,各州联盟组成的邦联就即将要被毁灭。但是要建立一个在主权方面高于各州的联邦政府又是极其困难的,因为任何对于条例的修改都需要十三州的一致同意。

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詹姆斯·麦迪逊的积极推动下,建议于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了一个新的会议。会议起先的目的是要对《邦联条例》进行修正和补充,但后来却成为—个重新设计美国体制的机会,从而产生了联邦制的政府。谁也不曾料到这次会议成为了联邦制宪会议,于1788年,经过十三个州的讨论与表决批准了《联邦宪法》。

依据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思想,《联邦宪法》对联邦政体在纵、横两个维度上实行分权,在各州的原有自治权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政府,形成联邦与州的双重政府结构,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这体现了美国宪法的分权制衡制与联邦制。为了既能调和大州利益与小州利益之间的矛盾,又能防止实行民主时极端民主之间的矛盾。特别设计了具有双重目的的两院制的代议制度,以众议员为即代表大州利益,有代表民意的机关;以参议院为既能代表小州利益又能防止民意走向极端的机关。这些制度均是美国宪法的体现。

二、代议制原则的体现

代议制从原则上讲,“人民的权力”暂时移交给被推选出的个人,他们代表人民讲话,行使职权;从本质上讲,使人口太多从而实际排除了人人参与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解决决策参与难题的一种手段。美利坚合众国地域辽阔,民族多样化,早期由十三州组成发展至今有五十个不同的州组成,也意味着存在着不同的州际、民族、种族之间的利益问题。虽然现代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史的幅员有所缩小,但是对于实际直接民主时不具有现实意义的,故而采取代议制更能解决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

代议制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表现是:在联邦中央机关体系中设置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按人口比例由各州选民选举产生;国会依据宪法的规定形式立法权。根据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由选民选出总统选举人再由总统选举人投票选出总统。

作为代议机关的美国国会实行的两院制是基于对协调大小州之间的利益关系及对民主极端或疏忽的目的,美国宪法对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和任期作了不同的规定。众议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议员起先由州议会选出,到1913年通过修正案改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任期为两年,两年届满后全部改选;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第一次选出的议员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议员两年后改选,第二组议员四年后改选,第三组议员六年后改选,以后选出的议员任期均为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在制宪会议上就存在着对代表权问题的争论。

三、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与依据

谈到美国的代议制民主必定要论证代议制民主思想的由来。代议制并非近代的成果,理论根源最早可追溯到西方的古典城邦时代,而真正代议制的产生和发展应是在中世纪。

古典城邦民主公民采取直接投票的方式管理国家(城邦)的公共事务。而代议民主制思想的起源可追溯到古日耳曼部落时期的民主,日耳曼人在侵占罗马帝国之前,通过全体部落成员参与最高权力机构即民众大会的讨论与决策,同时直接选举部落的首领及军事领袖。从国王的权力来源于部落大会或民众大会的授予,可见在日耳曼人的部落民主中存在着“民授”思想的基础。

进入中世纪后,民主代议制的思想由日耳曼部落民主融合了古希腊城邦民主和古罗马共和。中世纪的这种“民授”思想,认为国家权力的来源于人民或共同体,国家行使的权力源于接受人民或共同体的委托。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过,皇帝的决定都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人民已经将他们的全部权力通过王权法转让给他。说明了皇帝只是人民权力的“代理者”,他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的转让,而这种权力的转让仅仅是一种对职位上的许准。到了13世纪末,这种“民授”思想才逐渐发展显现出来,并成为强大的思想主流;而在罗马法复兴和“亚里士多德革命”的冲击下,“神授”思想渐渐被隐退下去。

代议制民主思想是在中世纪的复杂历史环境中发展起来的,近代的民主思想一部分是对古典城邦和日耳曼人部落直接民主思想的继承,另外一个重要部分是在中世纪得到了创新发展而成的。在中世纪结束的时候,它已经初具近代代议制民主的轮廓。

中世纪时期的政治思想不仅体现在“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这个抽象的法理规定上;还进一步确认了“同意思想”即政治权力的实际行使需征得社会共同体的同意。“同意思想”有两个重要来源,其中一个重要来源于中世纪社会关系的基础——封建时期的契约关系,在中世纪大量的法律文件中均体现了“同意思想”的原则,这些法律文件中规定了国王或皇帝在施政之前需征詢臣民的意见并取得同意。另一个重要来源是早期的教会法学理论与教会事务,教会的行为和主教等教职的选举应得到教士和民众的同意。

“同意思想”原则在11世纪时与古老的教会民主传统结合,被教会法学家们用以从世俗统治者手中争夺主教选任权。罗马法在12-13世纪的复兴使得“同意思想”从罗马法中找到了根据,即“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法学家们对这一原则的重新发现,将其创造性地广泛运用于教会领域和世俗法领域。

到14世纪,在教会法领域和世俗法领域的会议中,均认定郡镇代表需得到充分的授权,共同做出的决定要得到具有充分权力代表的同意。将郡镇“代表”的概念与“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的原则结合,“代表”被认为代表着当时社会共同体的政治权威,所以议会的同意被视为整个共同体的同意,国家意志的体现。这种间接民主思想在14世纪的中世纪已经基本形成,但受制于中世纪浓厚的等级、专制、宗教思想,却不同于近代代议制民主思想。

近代民主是直到17-18世纪才产生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等法哲学思想,为近代意义上的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奠定了理论基础。近代代议制不再采用公民直接选举并参与国家公共事务,而是将公民的政治权利委托给议会代表代为行使。在代议制民主制度下,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体现为选举代表的选举权。

四、代议制民主思想的深入——共和制

(一)古典共和主义

共和制政体是对立与君主制政体而存在的,其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政体形式,通常与代议制民主通用。共和制思想分为古典共和主义和现代共和主义。古典共和制最早呈现于像古希腊的斯巴达、雅典和古罗马这样的奴隶制城邦国家,在中世纪的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共和国也属于古典共和主义。古典共和主义分为民主共和制和贵族共和制两种形式。

公元前5-4世纪时期的雅典城邦国家就是典型的民主共和制,在民主共和制中公民大会拥有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的其他机构都隶属于公民大会,它有权管理和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而同处于同一时期的古罗马共和国则是典型的贵族共和制,公民大会没有成为实质上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行政、司法、军事、财产和宗教等实权则被元老院牢牢掌握。此时的古罗马共和国公民大会仅仅只是一个形式。

从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到17世纪的英国,“混合均衡政体”被思想家们视为人类最理想的政体,斯巴达、古罗马及中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就是“混合均衡政体”的典范。“混合均衡政体”由社会不同的成分共同组成政府,相互制衡的—种政体。虽然古代社会有突出的等级制特点,但在斯巴达、罗马等贵族共和国中有着正式的法律文件和制度来制约各方利益,因而比起君主制和寡头制来,贵族制在当时更合乎正义。密尔在其《代议制政府》一书中就称赞贵族制政体在管理国家事务方面有着充分魅力和智力,显示出其高度的统治才能。

(二)现代共和主义

现代共和制政体主要有议会内阁制和总统制两种形式,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议会和总统都由民主选举产生。议会内阁制中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政府内阁首相和内阁成员受到议会的制约。例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和实行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日本就是典型的议会内阁制的共和制,君主仅召示着国家主权象征国家的领土完整。总统制是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帅陆海空三军。例如,在最早实行总统制的美国,其总统不对议会负责,因为宪法赋予总统的行政权是宪法赋予议会的立法权是相分立的。

现代共和制是由“混合均衡政体”发展而来的,现代共和制与古典共和制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是混合均衡政治转化为分权均衡政治。英国是最先完成“混合均衡政体”向“分权均衡政体”的转变。分权政体既来源于混合政体,又区别于混合政体。混合均衡政体划分出不同阶级,不同的阶级成为政治的参与者;分权均衡政体将国家职能根据权力的不同进行划分,使得不同权力之间形成制衡关系。

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混合均衡学说”和“分权学说”这两种学说引发了激烈的交锋,从而创新发展出“分权均衡政体”,混合均衡政体一方面摒弃了“混合”的因素,另一方面又保留了“均衡”因素。分权学说并非仅停留在“分权”层面上,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这三个权力分配到三个不同的国家机构。在这三个国家机构之间既存在相互的权力混合,又存在相互的权力制衡,防止其中任一个机构过度放大自己的权力。1787年的《美国宪法》的制定就深受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启蒙思想的影响,通过宪法确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分权均衡政体,制宪者们更是以“联邦党人文集”大量文章的发表充分论述了分权均衡政体学说。

现代共和主义与古典共和主义相比较而言,现代共和主义的获得了两个层面上的发展。一个层面上的发展是体现了自由主义、基本人权制度等启蒙思想;另一个层面上的发展是采用了现代资本主义代议制而摒弃了古典的民众大会。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代议机构并不是近现代的发明,它与古代共和制同样的古老。现代共和国实行代议制,原因是:(1)更适用于大国实现间接民主,利于党派之间形成相互制约。(2)不易形成压倒式的多数集团,也不易于频繁的党派斗争和内部动荡之中。(3)由选举产生的精英进行执政,提高了国家的治理水平。

基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1787年《美國宪法》基于以上理论所设计体现出的代议制原则,并非仅是停留在法条规范层面上的,代议制有着更为深厚的理论渊源。代议制仅是共和政体的外在形式,因此要对美国宪法中的代议制原则有着深入的了解就必须对共和制进行进一步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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