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2018-12-08 19:38闫真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经济法正义利益

文/闫真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文/闫真

河北省沧州市司法局

当前,学者对于经济法的定义、理念、价值以及基本原则,都有着不同的呼声。这除了表述方面有所差异以外,内涵上也有一定的差别。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需要法律作为约束,同时基本原则也需要体现与回应法律价值对经济的干预与影响。本文就将针对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以及基本原则进行简单分析与阐述,且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与思考。

经济法;价值理念;基本原则

1 法律理念、正义与价值

人们通常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意义上使用法律的理念、价值或价值理念。理念与价值的含义的确非常近似,但我们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分别而论。如果我们把理念界定为某类价值的终极指向,那么法律的理念就是一种关于“正义”的理想或信仰。换言之,正义就是法律的理念,正如“善”之于宗教、“真”之于科学、“美”之于艺术。而价值则可以视为对理念的具体解释,这些解释虽然因地域、历史、文化、宗教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人类生存的经验和文明的发展仍然为我们提供了相对一致的认识,即:对法律正义的解释就是公平、自由和秩序。“正义”一词由来已久,但由于正义概念本身的抽象性与主观性,对于正义内涵的揭示也一直存在争论,有学者甚至否定正义的提法。例如,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正义根本就是一个空洞无物、毫无意义的术语,那些经常使用这个说法的人,就连他们自己都不知道这个说法的意思是什么,他们实际上是把这个说法当作一个无需证明的判断,因为人们永远不可能就社会正义所要求的东西达成共识,社会正义简直就是皇帝的新衣”。但是,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却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任何法律制度,不管他们如何具有效率和秩序,只要是不正义的,就应该加以修改或废除。”关于正义的法律解释,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与西塞罗主要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认为正义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愿望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愿;亚里斯多德认为,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而博登海默在对法律正义进行探索后认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呈现不同形状和相貌;但虽然如此,正义却总是与理性、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价值紧密相连。公平应当是法律正义的第一要义,因为它符合人性的基本愿望。正如西塞罗认为,法律规则只是人类公平的一种表达,而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公平在法律上表现为基本权利的平等配置和基本利益的平等分配。然而,权利的赋予仅仅提供了平等行使权利的前提和机会而非实际权利利益的获取,因为“法律必须把人、物和事件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分别按照某种共同的标准进行调整。”不同类别的划分显然不可避免地隐含着社会强势与弱势的差别,因此,符合每个人内心愿望的社会公平始终是一种道德理想而不是法律能够全部担当的使命。

2 经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法律价值解释的回应

经济法的基本规则,与经济法律本身的价值也存在一定关系,可以简单理解为,基本原则是其承担者。而所谓的承担,就是应该对法律价值中所阐述和解释的内容,及时的给予回应和反馈。将其应用到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当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体现。

2.1 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原则

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实际上就体现与回应了经济法对于自由以及法律价值的阐释。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只要是参与国家以及社会生活的个体,都应该受到国家相应的干预。而法律在国家干预个人行为的过程当中,起到了保障和依据的作用。因此从某种程度来看,法律都应该是国家干预的直接结果。在法律体系当中,民事立法实际上也是国家干预的结果,只是其反映的大多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只有在市场规则上升阶段才可以成为正式的法律规则,以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相比,更能够反映出国家直接、强烈的主观能动性,且对经济的干预原则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国家的统一干预之下,任何自由的经济行为都会受到限制与抵制。而国家的意志可以直接体现在对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当中,且相关的经济领域和行为也必须遵循宏观调控的要求。其二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也体现在干预具有有效性,包括干预的前提、限度、范围都有着明确规定。所以经济法对经济的干预,可以有效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也就是说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原则,也从侧面反映出对经济的适度自由原则。经济法对于社会的干预情况以及对于基本原则的体现,只是为了实现适度的干预与适度的自由,维持市场相对和谐的状态。

2.2 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在社会的组成以及社会的发展过程当中,社会的利益体系由诸多利益组成,这其中包括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许多时候这些利益之间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与矛盾,但是往往又是相互依存,彼此促进发展的。但由于国家对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区分不那么明确,所以往往会出现一些概念的交叉。二者的区别可以从其他利益冲突的时候体现出来,比如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很容易出现矛盾,而这个时候社会公共利益往往就会起到调节的作用。社会公共利益犹如一种力量,可以约束着人们的行为,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同时也避免个人因为一己私欲导致对私人权力的无限膨胀。

3 结束语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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