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乡规民约的研究述评

2018-12-10 09:09刘伟
克拉玛依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

摘 要: 当前学术界对乡规民约的研究主要包括乡规民约的内涵、功能与作用以及推进乡规民约建设的对策三个方面。對乡规民约内涵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乡规民约是一种行为规则,也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乡土文化或道德伦理;而对乡规民约的功能与作用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乡规民约在重构乡土社会、加强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以及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乡规民约建设的对策方面,有些学者提出了对乡规民约进行价值重构,协调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以及促进乡规民约的现代化转型等。文章认为从某些方面来说,对乡规民约的研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对于乡规民约建设的研究较少,并且实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关键词: 乡规民约;作用与功能;乡土社会;现代化转型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8.04.06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刘伟.当前农村乡规民约的研究述评[J].克拉玛依学刊,2018(4)29-36.

乡规民约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的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在现代乡村治理中仍然发挥着显性或隐性作用。在乡规民约得以落实的乡村,社会秩序能够有序发展;而在没有落实乡规民约的乡村中,邻里纠纷时有发生,这也说明了乡规民约的运行在某些方面发挥着现代政治体系替代不了的作用。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乡规民约历来受到广大学者的关注,如梁漱溟、费孝通、杨开道等著名学者都曾对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所发挥的功能与作用提出过自己的见解。近年来,对于乡规民约的讨论也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如董建辉、张明新、谢晖、陈振亮等人都对乡规民约的内涵、功能与作用以及对乡规民约建设的对策进行了详细阐述。笔者尝试通过对乡规民约的理论进行系统归纳和概括,并提出未来的主要研究方向,以供参考。

一、关于乡规民约的相关理论研究

鉴于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1]中国在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能够把乡规民约纳入国家政策推行当中,为学术界对于乡规民约的研究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与帮助。学术界对乡规民约的定性,依据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一)关于乡规民约内涵的研究

对乡规民约的研究,在1949年之前一些学者就开始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梁漱溟先生就对乡村的发展提出了利用“乡约”重构乡土社会、[2]181杨开道对于中国乡约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进行了论述、[3]27费孝通先生通过社会调查也对乡规民约在乡土社会中的作用进行了描述[4]82等。而1949年后国家政策的全面实行、三大改造的完成,农村也被纳入国家统管范围之内,对乡规民约的研究也随之停滞。改革开放后,随着人民公社的逐渐解体,乡村学的研究也逐渐恢复,以至于现在学者们对“乡规民约”的理论研究层出不穷。对于什么是“乡规民约”、起源于什么时期、其性质特点又是怎么样的,学者从不同的方面进行研究,对其内涵的理解也不相同。有学者从文化传统与伦理道德方面进行研究,如陈振亮认为乡规民约是一种关于伦理道德建设的传统;有学者从公约的性质研究,如董建辉、卞利等认为乡规民约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还有一些学者,如张明新、王曙光等认为乡规民约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而且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成了一种组织形式。

1.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乡规民约是在公意的基础上由一定地域的公民共同制定的,是能够维护该地域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并约束和限制该地域内的公民的行为,所以,多数学者认为乡规民约是一种约束村民行为的行为规范或是行为准则。《中华法学大辞典》对乡规民约作出了界定,即中国广大农民根据当地情况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自行制定的一种行为规范。[5]625董建辉把“乡约”与乡规民约相区别,认为乡规民约只是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6]51另外,卞利先生在论及《明清徽州乡(村)规民约论纲》时就提出,乡规民约是一定的组织、人群共同制定的一种共同规则,[7]97并把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的乡规民约与乡约区分开来。另外,赵万一、[8]71张锡勤[9]322也认为,乡规民约是基层社会成员在公意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的具有约束性质的公约或是行为规范。

2.作为一种组织形式

乡规民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行为规范,在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不断发展与完善,并逐渐形成了一套与乡规民约相对应的组织形式。所以,有部分学者认为乡规民约不仅仅是一种行为准则,而且还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如张明新先生提到,传统的乡规民约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规则的条文,而且还是一种较为完整的社会组织体系,并认为传统乡规民约的存在形式有文本形态和组织形态两种。[10]58王曙光也认为乡规民约不仅是一套乡里的行为准则,而且还涉及对族人和乡里的救济制度。[11]213

3.作为一种乡土文化或是伦理道德

乡规民约所规定的是村民之间的伦理道德,以及对乡村社会中的风俗习惯的认同,也是乡村伦理道德建设的一项标尺。陈振亮就提出,乡规民约就是由乡民共同约定并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利用乡里公共舆论的力量实施道德伦理教化。[12]92所以陈振亮认为的乡规民约是关于乡村伦理道德的准则,其目的就是维护乡村社会的伦理道德。费孝通先生认为现代乡村社会仍然具有“乡土社会”的特性,其依靠内生性的伦理道德维护社会秩序,也就是利用传统的乡规民约进行伦理道德教化。另外,中国古代社会的“礼”不仅仅是一种传统文化,也是维护道德伦理的制度,美国著名法学家昂格尔提到“礼是主导性的并且是几乎唯一的正当行为的标准”[13]203。乡规民约吸收“礼”的内涵,成为乡村社会具有乡土性质的乡土文化和具有地域特色的伦理道德。

(二)关于乡规民约起源的研究

对于乡规民约何时兴起,由于各学者对于乡规民约内涵的不同理解,所以对其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乡规民约最早起源于周代的“读法”、还有些学者认为乡规民约起源于战国与秦汉之间、大多数学者认为其起源于宋代,而其中主流的观点是认为乡规民约兴起于宋代的《吕氏乡约》。

1.周代起源说

西周时期确立的宗法分封制对于后世的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周礼·地官·族师》中记载道:“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阎为族,八阎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从中可以看出,其简单地规定了一个组织形成方式及其规范的内容,所以有些学者,如郑文宝、[14]105付洪[15]151通过对于周代文献进行解读,认为乡规民约最初起源于周朝的“读法”或是“读典”;他们认为西周时期是乡规民约最早的萌芽时期。

2.战国与秦汉之间的起源说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就已经实行郡县制,而县以下却不再设置行政机构,由此乡里制度逐渐兴起,而乡里制度所实行的一套行为规范,即乡规民约,也逐渐确定下来。董建辉把“乡约”与“乡规民约”两者的产生、特点以及性质进行了细致区分,他认为乡规民约产生于“乡里”制度,乡约是乡规民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乡约作为一种基层社会组织,其主要表现为乡里组织,而乡里制度初步定型于春秋战国时期,正式确立于秦汉时期。所以,他认为“作为基层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乡规民约,其出现应在春秋战国与秦汉之间”[6]51 。

3.宋代起源说

赵秀玲认为乡规民约产生于宋代并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是由前代的乡里制度发展演变而来的。[16]32宋代蓝田吕氏兄弟所制定的《吕氏乡约》,改变了传统的以习惯或习俗约束公民的方式,使乡规民约能够在确定的规范性文本的形式下得以运行。由此,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乡规民约起源于宋代。如张明新认为乡规民约是基于乡村社会中传统的以地缘社会关系为纽带、协调家族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由于现实资料的缺失,并不能确定唐宋之前是否设有村落组织之外的专门的乡规民约组织,他认为“至迟至北宋《吕氏乡约》出,在村落组织之外,就有了专门的乡规民约组织”[10]58。陈振亮虽然提到《周礼·地官·族师》中记载了有关规约,但是他认为北宋蓝田吕氏所制定的《吕氏乡约》是最早的成文的乡里自治制度。[12]92

(三)关于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研究

乡规民约作为一种行为规则,与国家法律有着极其复杂的关系,学术界对两者的关系主要分歧在于是否能把乡规民约等同于国家法律。所以学术界对该研究主要分为:与国家正规法律相区别的乡规民约、在国家政权指导下的乡规民约以及与国家法律呈融合趋势的乡规民约。

1.与国家正规法律相区分的乡规民约

“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7]3这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自治的反映。所以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是通过乡规民约而不是法律实现对村民的约束、管理与服务的。对于传统乡村社会表现出的特点,费孝通曾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中国广大的农村基层社会是“乡土社会”,他认为“乡土社会”是“无法”的。现代社会秩序需要法律的维持,而乡土社会并不需要利用法律,所以,他认为乡土社会可以说是“无法无天”,或者是“无需规律”的,虽然是“无法”的,但是这并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4]82-83

杨开道在论及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时提出“一个是人民公约,一个是政府官法;一个是互助的实现,一个只是礼仪的演习”[3]40 ,“人民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邻里之间的“互助”,而“政府官法”只是作为礼仪的演习。所以他认为在传统乡村社会“人民公约”在人们的生活方式中产生重要的影响,从中可以看出“人民公约”与“官法“的区别。另外,张明新从法理的视角论述了“深深嵌入乡土社会秩序的乡规民约属于一种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民间法的范畴”[10]58。所以,鄉规民约是一种具有地域性和非正式性的行为规范,而国家法具有原则性、普遍性及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这样就诠释了两者在性质上的区别。

2.在国家政权指导下的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是在当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下运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从法律上来看,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明确了乡规民约的法理性。谢晖认为乡规民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乡规民约包括四类:习惯法、家庭法、乡规民约(狭义)、官方的非正式经验,[18]49其中习惯法、家庭法以及官方的非正式经验是“一切乡土社会所具有的国家法之外的公共性规则”;狭义的乡规民约是“在国家政权力量的‘帮助、指导下,由乡民们‘自觉地建立的相互交往行为的规则”,这体现了乡规民约具有“官方”性质的特点。最后,谢晖对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村规民约乃是国家法中有关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方式。国家法律是村规民约得以订立的根据”[19]。

3.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呈融合趋势

国家秩序是由国家法律的执行维护的,而民间的秩序则是依靠民间习俗、乡规民约等来维持。李朝晖认为民间秩序最大的特征就是,它比由国家法律所维持的国家秩序更加容易让人接受,更贴近人们的生活,也符合人们的生活习俗和生活习惯,所以应充分发挥民间秩序对于国家秩序、法律秩序的补充作用。[20]131而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受历史因素、法治因素以及地域差异的影响,传统乡规民约已不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只有通过同国家法律相融合、增强乡规民约运行的合法性,才能存在与发展。所以,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融合是必然趋势。

贺雪峰认为,现代乡规民约的运行是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实行的,是国家对于乡村治理制度的一种补充,而乡规民约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其本身存在着内生机制。[21]113当前仍然实行的乡规民约是符合现代农村社会治理所需求的,也是与国家正式制度的有机结合。

二、关于当前农村乡规民约制度的规范与功能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公社逐渐解体,国家对于农村的治理又出现了真空地带,[11]216这为乡规民约得以运行提供了社会基础。各学者对乡规民约的研究也逐渐展开,就其存在的形式有学者认为有文本形态和组织形态两种,还有学者把乡规民约列入国家法律的支配之下。乡规民约被写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可以看出乡规民约既然能够持续存在,那么它就有着当前政治体系所无法替代的价值与功能,如梁漱溟先生提出利用乡约重构乡土社会;陈振亮认为乡规民约支撑着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吕中行和谢俊英等人认为乡规民约能够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但是,乡规民约在价值追求以及在制定、执行的过程中某些方面与国家法律存在着冲突与矛盾。

(一)关于当前农村乡规民约的存在形式研究

中国古代造纸术的改进与推广使大量的文献能够留存至今,但是由于古代农村社会受教育程度较低,所以一些文字就只能靠口口相传,或是用习惯性的规则和某些特定的公文表达。所以,张明新认为“传统的乡规民约的存在形态有文本形态和组织形态两种”[10]58,其文本形态广泛存在于“史志、族谱、文集、碑帖、笔记、公牍等文字资料之中”,乡规民约的实施需要依靠一定的执行机构,而这个执行机构就是传统乡规民约的组织形态。

另外,改革开放后,由于国家大力推行“送法下乡”政策,为农村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法律知识,从而使得农村赖以实行的乡规民约在国家法律的限制下逐渐转型。所以周铁涛认为,当前的乡规民约存在形态有两种:一种是受国家法律的渗透与影响,传统乡规民约已经失去了原来的价值与意义,终成为一种虚化的文本;另一种是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结合,最终转化为具有地方化的法律政策。[22]49

但是由于现今的乡村社会依然存在着费孝通所描述的“乡土社会”的特点,所以近年来在中国的村民自治实践中,“乡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受到了国家的鼓励和提倡”。但是,张静认为,事实上,在今天的农村社区,“文字或非文字性乡规民约都比法律条文更多地介入乡间日常生活”[23]34。

(二)关于当前农村乡规民约作用研究

“存在即合理”,乡规民约作为一种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能够发挥当前的制度体系所发挥不了的作用。另外,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要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在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组织中的作用。梁漱溟、谢晖、陈振亮、张培国、吕中行等学者都曾对乡规民约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描述。

1.利用“乡约”重构乡土社会

对于乡村建设,梁漱溟先生根据当时中国农村社会文化的独特性,认识到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中国农村不能照搬西方农村建设的经验,并提出了继承中国传统乡规民约中的精华部分,同时注入新的思想以进行改造,他将“消极的彼此顾恤,变成积极的有所进行”,就是把村民消极的被动接受帮助变为利用乡规民约所制定的组织体系主动预防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他反对政府对乡约组织的干涉,认为“乡约组织应该以社会运动的方式来推行,政府只能站在一个不妨碍或间接帮助的地位,必不可以政府的力量来推行。”[2]181所以,他希望利用乡规民约重构具有传统乡民社会特性的乡村,使得村民能够实现自治。

2.乡规民约支撑着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

陈振亮论述了乡规民约是中国古代社会历朝历代实施道德伦理教化的重要力量,他认为乡规民约就是“乡民共同约定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12]92,“同约之人”通过共同制定的公约规范自己以及他人的行为,“突出乡民的自我教育、自我劝诫和自我约束,以乡里公众舆论评价的力量,来实现对乡民的道德伦理教化”[12]92;并论及自北宋蓝田吕氏的《吕氏乡约》后,历朝更是将乡规民约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在国家的倡导之下使之具有官方特征,为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提供了力量支撑。

在当代新农村社会建设方面,乡规民约同样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与乡规民约所倡导的“自我教育、自我劝诫、自我约束”有着相当大的契合度。虽然传统的乡规民约所突出的伦理道德思想与当前新农村的基层自治产生矛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对农村社会生活变迁产生的冲击造成了伦理道德教育作用的弱化,需要利用乡规民约在重构社会主义乡村伦理道德建设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

3.利用乡规民约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

乡规民约是由乡村社会中的人们在公意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并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反映着乡村社会公民的利益要求,对当代推行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吕中行和谢俊英认为,乡规民约因其具有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属性,与农村基层自治有一定的关联性,所以,他们认为合理利用乡规民约能够“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乡村和谐稳定。”[24]首先,完善鄉约制度能够培养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有利于提高基层群众的自制能力;其次,乡规民约注重治理者的道德品质,而现代社会注重法制,完善乡规民约能够对治理者提供有效的道德约束,有利于培养群众自治的领导人才;最后,当前我国的农村仍然是具有“乡土社会”特性的熟人社会,利用乡规民约约束村民的行为,解决社会矛盾,还有利于丰富基层群众的自治实践。

(三)关于乡规民约与当前法律规范的价值冲突研究

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一套标准的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国家制定的法律实行于整个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以根据法律制定乡规民约,但是由于农村社会仍然具有传统“乡土社会”的特性,使得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在制定、实施及其价值追求方面存在着冲突与矛盾。研究乡规民约与当前法律规范的冲突,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对于国家法律的补充作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另一方面,修正乡规民约与当前法律相矛盾的内容,促进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融合。

1.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追求的法律价值不同

丁炜炜认为,乡规民约是产生于民间的、一种自我约束的、非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而国家法律是由国家专门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准则,他认为“国家法律所追求的是法理秩序,而乡规民约注重的是道德和人伦的礼法秩序”[25]124。国家法律的实施目的是利用法律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实现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具有地域性特点的乡规民约除了维系本地域的社会秩序外,更重要的是教化村民,维护良好的道德伦理。他认为,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冲突是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是现代与传统的冲突,是观念与实践的冲突。[25]124

2.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方面的冲突

乡规民约作为地域性的价值认同,其主要维护本地域的利益,与国家普适性的法律照顾全国地域范围不同,所以造成了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在制度与实施方面的矛盾冲突。高其才认为,由于农村习惯法即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各自所赖以存在的基础以及所追求的价值等方面存在差异,作为两种社会规范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具体表现在法的规范、法的实施、法的价值等方面。其中“在法的规范方面,两者的冲突涉及公共秩序、民事行为、违法犯罪等领域;在法的实施方面,两者的冲突表现在执行与处理审理程序、处罚方式的不同;在法的精神、法的价值方面,表现为乡规民约以熟人社会为基础与国家法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冲突”[26]12。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多数学者都认为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乡规民约能够支撑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同时乡规民约的完善能够有效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学者们通过对乡规民约建设与国家法律关系的深入研究,促进了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

三、关于推进乡规民约建设的对策研究

任何社会秩序的稳定都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为规范,乡规民约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无论是作为支撑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力量、还是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推进农村乡规民约建设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重要选择,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就。

(一)价值认同与制度重构

美国社会学家理查德·斯科特认为:“制度是由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与文化认知性要素三大要素构成的,这三大要素构成了一个连续体,以相互独立或相互强化的方式,构成一个强有力的社会框架,共同发挥作用。”[27]59党晓虹据此认为,当代乡规民约也具备了这三要素,但是彼此之间存在着失衡现象,并认为具体的表现为“规制性惩戒措施缺失、规范性价值观引导不足、文化认知认同不够”[28]8,所以提出在规制、规范与价值的认同方面对当代乡规民约进行重构。

(二)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冲突的协调

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存在着某些矛盾与冲突,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必须协调两者的关系。丁炜炜、高其才就提出了对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之間进行协调发展,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观点。

丁炜炜认为,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同时存在就表明两者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会存在一定的缺点,而这些缺点往往能够使得两者之间进行互补,所以他提出了“在坚持国家法律价值的前提下相互渗透,建立互动理性的模式”[25]24。具体概括为:一是国家法律渗透到乡规民约,对乡规民约进行合法性的认定;二是乡规民约渗透到国家法律,利用国家权威对乡规民约进行融合;三是国家法律要留给乡规民约一定的发展空间;四是对某些模糊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高其才认为乡规民约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由于国家法律在某些方面还不十分完善,而乡规民约的运行正好填补其空缺,这也能够满足农村社会的规则需要,所以他提出了“农村的习惯法(乡规民约)应在范围、功能等方面补充国家的制定法”[26]12。

(三)推进乡规民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乡规民约在传统社会治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教化民众、调节乡民纠纷和发展农村公共事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民主化改革以及社会结构变迁等因素,传统乡规民约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境。刘素山提出推进乡规民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化发展方向:首先,明确乡规民约的定位,确定乡规民约的管理边界;其次,科学规范现代乡规民约的内容,增强其民主性与科学性;再次,完善其制定程序,通过合法程序明确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保证其程序合法性;最后,健全其实施保障,通过对乡规民约的监督、奖惩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保障乡规民约的运行。[29]73

(四)形成民间法的调查与判断模式

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法,是一种社会事实。牟文彬提出了判断一个事实是否是民间法的四个标准:该规范性的社会事实可以配置权利与义务;可以被一定范围内的人所普遍认同;人们的日常和社会秩序依赖它;能够解决纠纷,并被人们所接受。[30]223为了更好地对民间法进行判断,需要将民间法作为法律的模式加以判断,从而使事实一般化、规范具体化。他认为,在建设中国法治社会过程中应体现中国风格、中国特点,把中国的礼法文化吸纳进来,并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文化基础。

从整体地对于乡规民约的研究现状来看,众多学者对于乡规民约的内涵、作用以及乡规民约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从纵向看,当代乡规民约传承于传统的乡规民约;从横向看,当代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许多学者就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了协调两者矛盾与冲突的策略。但是对于乡规民约建设方面的研究存在着某些不足:首先,多数学者都论及中国古代传统的乡规民约,但是没有对传统的乡规民约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当代乡规民约中所保留的有关传统,乡规民约的研究较少;其次,对于当代乡规民约建设的研究并没有论及乡规民约建设的程序性问题,比如新的乡规民约是如何建立的、谁该去推行、用什么方法,所以,关于乡规民约建设系统性的研究略显不足;最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虽然多数学者对于乡规民约建设提出了广泛性的建议,但多是抽象性和原则性论述,可操作性不强。在未来的研究中应着眼于如何加强乡规民约建设,切实协调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与矛盾,最终形成具有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当代新农村的乡规民约制度。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对乡规民约建设进行更加深入、更加系统的可行性研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1).

[2]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3]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高铭暄,王作富,曹子丹.中华法学大辞典·刑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6]董建辉.“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

[7]卞利. 明清徽州乡(村)规民约论纲[J].中国农史,2004(4).

[8]赵万一.民法概要[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

[9]张锡勤.中国传统道德举要[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

[10]张明新.乡规民约存在形态刍论[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4 (5) .

[11]王曙光.天下农本:制度变革与文化自觉[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

[12]陈振亮.乡规民约与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J].科学社会主义,2013(1).

[13][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14]郑文宝,姜丹丹. 乡规民约的当代意蕴:基于传统与现实的问题意识思考[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

[15]栾淳钰,付洪. 中国传统乡约的现代审视[J].理论学刊,2016(2).

[16]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17]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18]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J].

东岳论丛,2004(7).

[19]谢晖.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N].中国民族报,2015-10-30(6).

[20]李朝暉.民间秩序的重建[J].学术研究,2001(12).

[21]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的单位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2]周铁涛.村规民约的当代形态及其乡村治理功能[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

[23]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24]吕中行,谢俊英.合理利用乡约推进基层群众自治[N].人民日报,2013-06-06(7).

[25]丁炜炜.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与协调[J].理论月刊,2006(4).

[26]高其才.试论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J].现代法学,2008(5).

[27][美]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M].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8]党晓虹.虚置与重构:乡规民约的当代困境及未来走向析论[J].理论导刊,2016(8).

[29]刘素山.推进乡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现代性转化[J].理论视野,2017(3).

[30]牟文彬.论民间法域下的法治化模式及我国进路[J].求索,2012(12).

猜你喜欢
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的价值研究
唯物史观视角下新时代乡规民约的重构路径*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规民约档案价值发掘探析*
云南少数民族乡规民约档案资源建设研究*
法治视野下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论乡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困境与对策
乡规民约在重庆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研究
乡规民约的历史嬗变及当代价值
乡规民约与乡村振兴战略逻辑契合与改进策略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 加强乡规民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