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探析

2018-12-14 09:31栾桂军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30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认证民事诉讼

栾桂军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诉讼领域中电子邮件、微信、电子签名等借助于计算机或手机等电子设备作为其载体的电子数据已经得到极大范围的运用,但我国目前关于电子数据的立法比较笼统而零散,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的含义、证明力出发,梳理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以期引起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电子数据 认证 证明力

1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使用日益频繁,但是,目前对于电子数据并没有一个统一和准确的概念。笔者认为,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是电子数据的形式借助电子设备和電子信息技术生成、存储、传输、展示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数据。而其外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而愈加扩大和改变,难以一一罗列。

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进行研究可知,作为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产物,其与传统证据有很大的差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数字科技性及依赖性。电子数据最大的特点就是无形。它无法让人类以最直观的方法接触到,必须依存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其读取和展示也需要借助计算机、存储设备等硬件及特定软件配合完成。因此,电子数据的高科技性也使得它对电子设备及技术具有强依赖性。其次,形式多样性。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本来就多样,而且还随着科技发展而日益增多,产生着不同的变化。代码、文本、表格、图形、音视频等都作为其表现形式,其所借助的数字化信息科技产品也形式多样。再次,准确性及高度流转性。电子数据以高新电子信息技术作为依托,排除人为因素,其在生成、传输过程中是基本上不会发生错误,从这方面说,电子数据比传统证据更具有准确性。同时,电子数据与其载体可分离可通过电子设备复制粘贴,最后,易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对电子设备和特定软件具有强依赖性,导致其容易受病毒、系统故障等外部原因或人为因素而遭删改或损毁,实践中人为因素对的破坏比比皆是。这大大降低了电子数据的证明能力,甚至可能导致证明能力的丧失。

2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分析

2.1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

针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审查的关键环节便是其合法性,因为如果电子信息材料是非法的,那么不可能有证据能力。对于证据的合法性,我国学者通常认为应包括四点内容:首先是有合法形式,其次是提供、收集证据主体合法,再次是内容合法,最后是收集的程序合法。从这个角度分析,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及收集等有牵连关系的任意过程如果存在违法情形,都会影响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判定,从而影响其证据能力。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应基本满足两点要求:一是与电子数据形成相关的环节必须是合法的,二是对电子数据中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数据信息的识别和提取也应满足法律要求的相关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中明确规定,以侵犯第三人正当利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可以用作认定争议事实的合法证据。因此,凡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环节一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就直接认定该证据不合法而予排除。

2.2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为证据力,是指在证明待证事实上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的状态或者程度。证据能力是解决其是否能获取定案依据的身份,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的客观情况则由证据的证明所决定。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指电子数据本身或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材料一起证实案件的客观情况的量度考察。

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审查的问题应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可靠性、完整性这四个方面探析。首先是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真实性是指证据应保证其真实,不能伪造。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殊性,在审查时不仅要求它的内容是真实的,更应从其来源、形式和举证证实的过程入手;其次是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学术界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应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起到举证证实的作用。电子数据证据所要求的关联性与传统证据的关联性无异;再次是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可靠性特指证据内容的真实程度,它与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判断电子数据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既可以从电子数据的自身着手,逐一审查每一环节的真实,也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自认来确认该电子数据的可靠性,明确其证明力;最后是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是审查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独特标准,区别于传统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是指电子数据在经过诸多环节收集到后必须未经修改、删减、篡改甚至破坏,时刻保持其完整无缺的原始记录。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本身完好无缺,二是电子数据所依托的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完整无损的。因此,对于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审查,需结合上述两个要素,运用相关的高科技手段和检测鉴定专家对电子数据自身和它所依赖的存储介质进行全面检测。

3我国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在立法上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相关条文是笼统而又零散的,不成体系,缺乏相关的单行法律。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所能够适用的电子数据认证规则也仅仅是在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难以进一步有效适用。因此,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方面,建议结合司法实践,搭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关注电子数据证明能力认证规则和证明力认证规则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社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M].人民出版社,2016.

[2] 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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